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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辩护实务

2024-03-13 12:17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222 views 我要评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辩护实务已关闭评论 字号: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沿革以及最新司法解释解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法沿革可以说是紧跟经济发展,且近10年呈现井喷式爆发,理财、小额贷、财富传承、投资、借贷等等当下大家熟知时兴与财富相关词语,几乎都跟这个罪名沾边。其实在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罪名,直到1997年《刑法》增加这个规定,具体是第176条,也是简单规定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当时这个规定相对简单笼统,仅包括银行机构经营的存款业务除外的“存款”业务,相当于是对非法经营罪的补充。这个时期,大家可以通俗的理解,这个规定主要打击的类似冒充银行收取存款的行为。

到了2010年,经济迅速发展,出现了大量的民营企业或个人融资的行为,比如很多地方民营企业以民间借贷方式向公众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并且将行为对象从“存款”扩展到承诺付息或者回报的资金,进而使得该罪名突破了银行“存款”的业务范围。

伴随着互联网发展和金融创新探索,一些P2P网络借贷相关的违法犯罪案件频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2019年出台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比如,2014年就“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发布了司法解释,对“亲友”及“内部人员”的范围又进行了突破,这样又使得行为人在范围上又被扩大了。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做了修改,加重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变成了现在三年以下、三年到十年和十年以上三个量刑档。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解释》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总的来说,近两年对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法律规制越来越健全,集资类案件办理越来越成熟,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

我是康达律所王科栋律师,未来几期,我将继续分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实务问题。

2、刑事辩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认定“吸收金额”及重要辩护点?

大家好,我是康达律所王科栋律师。欢迎关注我们团队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解读系列视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吸收存款数额”或者说“吸收金额”是重要立案追诉标准和量刑标准,它决定着当事人的罪与非罪问题、量刑轻重问题,同时还会影响退赔金额大小,是刑事辩护中一个重要的辩护点,可以说是与刑事案件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

“吸收金额”主要依据涉案主体自身的服务器或第三方服务器上存储的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银行账户交易记录、POS 机支付记录;资金收付凭证、书面合同等书证,综合审查确定。仅凭投资人报案数据和嫌疑人本人供述,是不能认定吸收金额。

在非吸案件中,对“吸收金额”认定主要是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来确定具体数额,但是鉴定一般是基于鉴定材料和鉴定要求限制,也会出现很多问题,尤其是鉴定机构对于每个非吸刑事案件具体情节未必了解,刑事辩护律师应当着重注意对司法会计鉴定的审查。

根据我们以往非吸罪名的办案经验,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各地水平不尽相同,以北京朝阳区为例,非吸案件数量在北京各区应该是最多的,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时间非常早、经验丰富,技术水平相当高,司法审计、鉴定的程序相对完善,出现问题可能性不是太多。相比朝阳区,其他地区或者省份,在非吸案件办理的经验稍微欠缺,很多地区司法会计鉴定往往是简单转账数额叠加,导致非吸案件中不同身份、不同作用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吸收金额过高。

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着重对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质、鉴定范围、鉴定方法和鉴定依据的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吸收数额”存在计算不准确扩大问题、重复计算问题、自有资金、因管理导致资金挂名问题,应在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与办案人员反复沟通,提交书面意见。比如(1)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2)记录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其未实际参与吸收且未从中收取任何形式好处的资金。这两类金额不应计入该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另外,如果鉴定意见在签名、盖章存在瑕疵问题,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适当提出。

需要强调是,在审计中发现不同问题,在辩护中作用也是不同的。比如自有资金、正常合法收入财产投入,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办案机关经验问题以及案件过于复杂,很难说服办案机关从吸收数额中剥离出来。但是此类情况可以在当事人量刑或者退赔上去帮助争取。

我是康达律所王科栋律师,未来几期,我将继续分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问题。

3、四大特性之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起诉或无罪案件常见辩护要点

大家好,我是康达律所王科栋律师。欢迎关注我们团队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解读系列视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近些年呈现高发态势,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不断修改完善,在惩治金融犯罪同时,办案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越来越成熟完善,追求法律效果同时兼顾社会效果,在非吸案件存在着不少不起诉或者无罪案件。本期结合我们团队办理非吸案件经验以及研判非吸无罪案例,给大家总结非吸案件中判决无罪的五个辩护思路,本期先分享第一个无罪辩护点。

辩护思路一:四大特性条件之辩,此类情形主要针对一些地方民营企业或者老板,因贷款困难,从而进行民间借贷行为用于生产经营。根据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类情形就不具备“社会性”的条件。此类情况,辩护律师要格外注意审查,另外还包括公开性、利诱性和非法性三个条件审查。严格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实践当中,存在相当数量此类案件最终判决无罪或者不起诉、不做犯罪处理的情况。

我是康达律所王科栋律师,下期我们继续分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个无罪辩护观点,欢迎关注。

4、主观要件之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起诉或无罪案件常见辩护要点

大家好,我是康达律所王科栋律师,上期我们分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的五个无罪辩护观点的第一个,本期我们分享第二个辩护观点。

辩护思路二:主观要件之辩,此类情形主要针对某些平台或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这样的群体。这个群体或挂名或者实际投资,但事实上并未参与平台或公司经营,对公司业务不了解,对涉嫌非吸的行为不知情,这就是从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需要强调的是不构成犯罪本质是确实未实际参与经营,对非吸行为不知情。实践当中,我们作为辩护人也发现,诸多案件在“名义法定代表人”、“名义股东”或“出资股东”辩护上,仅仅是因为平台或者公司结构设置上未直接参与实际工作而作无罪辩护,这种做法是非常冒险和不负责任的,最终也是与办案机关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如果确实存在行为在分工和作用上并不是直接参与,实际控制的情形,可以寻求在共同犯罪从犯地位辩护,因没有直接参与、实际控制而争取认定“从犯”,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实际利益。最后强调,无罪辩护是一把双刃剑,该种情形辩护是在有清楚事实和充足证据情况下做无罪辩护,而不是纯理论的分析,否则容易弄巧成拙。

我是康达律所王科栋律师,下期我们继续分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第三个无罪辩护观点,欢迎关注。

5、情节之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起诉或无罪案件常见辩护要点

大家好,我是康达律所王科栋律师,前几期我们分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的5个无罪辩护观点前2个,本期我们分享第3个无罪辩护观点。

辩护思路三:情节之辩,此类情形主要针对单位或者平台法定代表人、实控人群体的辩护。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换言之,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在公诉前能够清退或者情节限制轻微的,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免予刑事处罚辩护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辩护。这里面就可以摆脱了吸收金额和涉案人数限制。另外,司法机关在刑事办理过程中为了兼顾社会效果,也会考虑投资人财产的特殊保护,当融资企业没有归还出资人资金时,追究企业刑事责任可能性较大。如果企业能够归还出资人的资金,同时也未出现社会稳定问题时,可以不作犯罪处理。这一点也对辩护律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及时了解非吸案件涉及企业经营状况,甚至精通管理经营,协助企业负责人为企业提出有效的整改清退方案,是非常重要的。

我是康达律所王科栋律师,下期我们继续分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第四个无罪辩护观点,欢迎关注。

6、分工作用之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起诉或无罪案件常见辩护思路

大家好,我是康达律所王科栋律师,前几期我们分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的5个无罪辩护前三个,本期我们分享第4个无罪辩护观点。

辩护思路四:分工和作用辩护,此类情形适用于底层业务员、底层营销人员、提供担保、提供银行卡的辅助人员。这类人员往往是共同犯罪最底层人员,在共同犯罪中分工相对简单,作用往往非常小,如果是初犯、从犯,甚至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赔退赃,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情形,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非吸案件中,作为公司员工仅仅领取工资和享受提成的员工在量刑上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比如虽是公司员工,做到一定管理层级,领取工资和提成,在平台或者公司实际参与运营,在共同犯罪中有明显的合意,一般会以主犯论处。若仅仅是公司员工拿了工资按照指示办事,甚至有的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名义股东,并没有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往往以从犯论处。最终因作用次要、辅助,案件侦办当中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退赃,一般会获得较轻处罚,甚至是免予刑事处罚。

另外,针对平台或公司中一些中高层领导,也需要重点关注其分工和实际作用大小,不能简单以在公司的职位来轻易下结论。比如辩护律师需要着重审查行为人的实际的职责与权力、上下级关系、收入结构组成。像财务部门主管、经理、总监等职务,涉及人事任命、职务权限、工资标准等一系列能够明确行为人职责的内容都有可能存在当事人在案件中所处地位的证据。再如技术人员工作职责、有无实际参与吸收资金行为、薪酬模式,均是至关重要的审查方向和内容,影响着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主从犯地位,从未影响定罪量刑和退赔责任。

我是康达律所王科栋律师,下期我们继续分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第五个无罪辩护观点,欢迎关注。

7、时间效力之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起诉或无罪案件常见辩护思路

大家好,我是康达律所王科栋律师,前几期我们分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的5个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观点前四个,本期我们分享最后一个辩护观点。

辩护思路五:司法解释时间效力辩护,此类情形适用司法解释修改的情况。2021年、2022年刑法修正案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期和个人和单位犯罪情形做了修改,存在加重的情形。这一点辩护律师要着重注意,根据不同案件情况具体分析,涉案行为时间点与司法解释时间点。

非吸案件涉及共同犯罪,其涉案金额具体,涉案人数众多,关乎社会稳定,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金融秩序等问题,此类案件办理也就相对复杂,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更新法律知识,了解个案情况,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兼顾社会效果,才能达到较满意辩护效果。我是康达律所王科栋律师,未来几期,我将继续分享我们团队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经验和法律问题,欢迎关注。

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平台技术负责人如何定罪量刑?

大家好,我是康达律所王科栋律师。欢迎关注我们团队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解读系列视频。近些年高发非吸案件中,大部分涉案平台都会存在技术部门,作为技术负责人程序员如何定罪量刑呢?

根据我们团队办理非吸案件经验,对于技术部门来讲,即使是参与了像网站和APP等平台设计和开发,甚至是项目落地和技术维护,但还要重点考察此类人群的对于整个项目的作用以及主观认识,在共同犯罪案件当中,单纯的技术部门负责人,往往以从犯论处。但还是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厘清技术部门在犯罪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判断技术负责人主从犯地位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审查。一是技术负责人工作内容。技术部门除了为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外,是否直接参与了经营活动,有没有参与资金管理、使用,有没有直接与投资人相接触。如仅提供了技术支持,工作内容仅是网站、租赁的服务器运营维护,则一般属于次要的、辅助的作用。 二是技术负责人薪酬模式。如技术负责人报酬仅是固定薪酬,符合技术人员在行业正常薪酬水平,与吸收金额、平台业绩没有关联,同样这种情况作用较少,属于从犯地位。

对于技术负责人来讲,从犯地位认定意味着可能是量刑档的降低,是非常有效的辩护要点。作为辩护律师,针对技术负责人辩护,要着重分析他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和支持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和其薪酬模式收入是否与所吸收的资金挂钩,同时还要关注技术负责人在平台或者公司体系中层级和上下级分工,总而言之,辩护人可以通过多个角度来分析技术人员的作用和地位,从而为当事人争取从犯情节。平台技术负责人,如果没有直接参与非法吸收资金的管理使用,没有直接从募集的资金中分占好处,仅从公司领取固定工资,其对公司的“非吸”活动只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地位较低,属于从犯。(王科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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