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圈震荡不断、行业波诡云谲。近期,各类交易所、操盘手、交易商、项目方(包括已清盘或币价归零已久的)等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刑事打击,有历史清算之意味。互联网合规君代理数起典型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并取得较好辩护效果,深感各地司法实务存在较大差异,总结辩护要点,供圈友参考。
一、涉虚拟货币刑事犯罪发展态势
虚拟货币已成为刑事犯罪中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鉴于虚拟货币(特别是稳定币)在境内具有三大套利空间(支付风控、外汇管制、税务监管),虚拟货币已然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的重要支付结算工具,甚至个别刑事犯罪中不再以任何法定货币进行支付结算,虚拟货币贯穿整个犯罪链条。
涉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的案值相对较高。由于涉虚拟货币类案件较为新颖,无论是侵财类犯罪还是涉众类犯罪,将涉案虚拟货币折价换算为人民币或美元时,案值金额相对较高,涉案资产处置是类案重点与难点。
相关案件往往集中在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跨境犯罪。虚拟货币往往成为网络犯罪、金融犯罪以及跨境犯罪的支付结算工具(如跑分洗钱、资金对敲等),或以虚拟货币为幌子的各类项目(如传销盘、资金盘等)。
犯罪去中心化,从非法集资、组织传销到洗钱、跑分、黑吃黑、开设赌场等。20年前后,涉虚拟货币类的案件往往集中在中心化的非法集资、组织传销类刑事犯罪,已被多次集中打击过。而近年来,涉虚拟货币类的案件转向去中心化的洗钱、跑分、黑吃黑、开设赌场等刑事犯罪,而很多犯罪团队或组织往往人(肉身及身份等)、机(服务器及应用等)均长期在境外活动。
司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较为依赖于第三方区块链安全公司。由于虚拟货币行业发展迭代较快,各类创新项目层出不穷,前沿领域存在一定的技术门槛,在犯罪线索深入挖掘以及涉案资产处置等方面,较为依赖第三方区块链安全公司。
二、涉虚拟货币类案件刑事辩护要点
虚拟货币定性之辩(主流币/空气币)
1、虚拟货币在刑事法律定性上存在较大争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其到底只是【数据】还是构成【财物】。(相关争议可延伸阅读:【1】比特币的法律定性问题 【2】非法窃取虚拟货币的法律定性)。
2、近年来,将虚拟货币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物”已逐渐成为主流观点,相关司法判例亦不断佐证。以互联网合规君代理辩护的【套现2800万元,宁波首例大型盗币案判了!】案件为例,本案将利用黑客技术非法窃取USDT之行为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成为当地类案认定的风向标。
3、即使主流观点已有转变,但互联网合规君认为,对虚拟货币之法律定性,还应根据每种虚拟货币(包括主流币BTC、ETH、USDT等以及空气币、山寨币等)的不同的生成方式、底层技术、价值来源、价格影响等因素,尽最大可能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4、以USDT为例,互联网合规君就代理某涉虚拟货币案件的辩护意见摘取部分内容如下:虚拟货币的生成方式及底层技术千差万别,应一币一议,而不应将所有虚拟货币全部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以USDT为例:关于“每发行一枚该种代币,在银行账户都有固定比例的准备金保证,该资金保障状况随时可以被查询和监督”,更多地是基于对USDT的价值来源的理解,而USDT只是众多主流数字资产中最特殊的一种(稳定币)。USDT是Tether公司推出的基于稳定价值货币美元(USD)的代币Tether USD(USDT),但其实际在银行账户中是否严格遵守1:1的准备金(美元)保证,属于无法核实且未经证明的事实。目前用户无法直接查询Tether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保证金情况。因此,所谓的“每发行一枚该种代币,在银行账户都有固定比例的准备金保证,该资金保障状况随时可以被查询和监督”,属于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道听途说。如某天Tether公司被曝光其在银行账户中的准备金为0或者远远低于目前所发行的USDT的数量时,则USDT将必然一夜归零(毫无价值)。况且,类似“稳定币”的发行本身并没有技术含量或发行边际成本极低(其并非如比特币那样需要通过网络算力进行“挖矿”而生成代币,USDT的生成并不需要建立在独立的公有链上,而是通过Omni协议对USDT进行创建与销毁,然后将数据保存在比特币的分布式账本中),任何一家机构或组织都能够以极低的成本去发行,且可以无限量发行。而“稳定币暴雷”事件亦时常发生。如最近的算法稳定币UST严重脱钩美元、价格大跌,以及与UST对冲的Terra公链生态代币Luna暴跌,交易价格趋近于零。因此,USDT类似虚拟货币本身亦无价值支撑,缺乏稳定及显著的财产属性,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物”。【延伸阅读:某虚拟币项目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二审法律意见书】
涉案数额之辩(价值/价格如何确定)
涉虚拟货币类案件中,除当事人主动退赃或有明确销赃金额外,司法机关往往委托价格鉴定中心或第三方机构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估值定价,但其中往往存在较大辩护空间。
互联网合规君就代理某涉虚拟货币案件的辩护意见摘取部分内容如下:《虚拟币估值报告》不应成为本案量刑依据。1、XX科技有限公司并非法定鉴定机构,其所出具的《虚拟币估值报告》仅为参考意见,而非鉴定意见。本案关于“涉案虚拟币总计折合人民币估值为XX元”不得作为鉴定意见予以采纳。2、《虚拟币估值报告》中关于“虚拟币币价”的数据来源于CoinMarketCap(一家美国交易所),其既非美国持牌许可的数字货币交易所,亦非我国承认并许可的数字货币交易所,其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客观性均无法求证。其次,《虚拟币估值报告》仅载明“根据CoinMarketCap网址的币价数据可知”,但未展示CoinMarketCap在网站或应用软件在某个时刻的价格K线图,其价格估值缺乏依据。再者,各家交易所因用户数量、虚拟货币交易量、交易模式(中心化/去中心化)、所属国家、支持币种等因素,同类币种在同一时间节点的交易价格差别极大。《虚拟币估值报告》仅依据CoinMarketCap作为价格估值的数据来源,不具备客观性与中立性。另外,中国境内访问CoinMarketCap需要通过VPN通道,该访问方式本身属于非法行为。以非法行为获取的相关虚拟币估值所形成的报告,应在本案予以排除。3、我国对虚拟货币交易本身予以否定性评价,如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中对虚拟货币的估值予以肯定性确认,将更加助长虚拟货币灰黑产的滋生与发展。本案如采信一家美国数字货币交易所的交易价格作为虚拟币的估值依据,则将完全违反我国坚决打击虚拟货币行业的监管政策,并将通过司法判例来推动中国境内用户更多地去美国交易所参与虚拟货币交易。因此,本案不应对案涉虚拟货币进行估值,或者案涉虚拟货币价值应为0元。
证据之辩(取证固证程序问题、混币平台洗币问题)
1、个别司法机关在犯罪线索深入挖掘以及取证固证方面较为依赖于第三方区块链安全公司,且在取证固证程序上往往存在问题。如涉案虚拟货币存在通过境外混币平台进行洗币并转移的,在地址追踪以及虚拟货币流转事实等方面,可就相关证据予以重点质证,此不再多言。
2、另外,辩护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可争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地址追踪以及查明涉案虚拟货币流转情况。如无第三方机构合作或自身技术能力有限,至少可通过【区块链浏览器】对涉案虚拟货币的相关收币地址进行检索分析,初步了解相关情况,核查案卷中所载述的相关事实与证据的是否真实准确。
司法鉴定意见之辩(重新鉴定/鉴定人出庭)
司法机关针对虚拟货币类案件,往往需要聘请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相关事实予以司法鉴定,而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以及申请重新鉴定与申请鉴定人出庭是相关案件的重要辩护抓手。
互联网合规君就代理某涉虚拟货币案件的辩护意见摘取部分内容如下:1、《司法鉴定意见书》第X页载述“对Y表内airdrop_recharge_usdt_number(USDT充值数)一列进行计算总和”,但根据《图Z列名注释》显示,“airdrop”含义为“空投”,而非“充值”。“充值”的表述一般为“deposit”。在加密资产(虚拟货币)行业,“空投”一般指将加密资产通过区块链技术大规模地随机分发(无偿赠与)到钱包地址上。2、《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多处提及“根据委托方介绍”,如第X页载述“根据委托方介绍,只有状态为‘X’的情况下是确定发行的”、第X页载述“根据委托方介绍,X值为‘Y’为已激活”、第X页载述“根据委托方介绍,对表内X(状态)一列值为Y(手动计算完成)或X(系统计算完成)的进行总和统计”、第X页载述“根据委托方要求,打开X表查看,再点击查询,输入查询语音”、第X页载述“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说明,通过模糊查询查询处X(从收钱钱包类型)一列值包含‘usdt’的数据”等。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但在整个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对具体的数值含义的理解、数据查询方式等均由委托方(即公安机关)决定,并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查询比对及作出鉴定意见,完全背离鉴定的独立性及客观性。3、《起诉书》载述:“即使售卖成功,投资人所获得的USDT币仍然为平台所控制。很多投资人因此被套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第X页载述“以太坊地址上的USDT提现数额约为Y个(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即平台内的USDT大部分被提现,而非《起诉书》所指的“很多投资人因此被套牢”。其次,平台的USDT提现数额数据是基于以太坊地址上的USDT提现数额,而平台累计USDT充值数额数据为通过对数据库输入查询语句所得,两者计算依据与方法并不一致。再者,鉴定意见表述为“查询平台累计USDT充值数额”,但对“累计”一词并未解释,即“累计充值数额”是否包含“充值失败数额”、“同一账户反复充值提现再充值的数额”、“平台内用户以N币交易为USDT的数额”等。鉴此,USDT的充值与提现事实,需要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询问。4、《司法鉴定意见书》第X页载述“某1所在层级3,所有下线60000,下线层级60;某2所在层级3,所有下线4000,下线层级10;某3所在层级4,所有下线40000,下线层级60;某4所在层级4,所有下线20000,下线层级30。”根据鉴定机构的查询语句,该查询语句仅能查询得出上述用户在整个平台的“关系链”,而非传销犯罪意义上的以“发展人数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所形成的层级关系,因此鉴定机构对层级的描述错误,不符合事实情况。
区块链技术的特殊性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特殊性以及虚拟货币的特性,无论是申请取保候审还是认罪认罚,争取协商退赃退赔的机会,此不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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