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内容如下: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主旨
本条是关于聚众淫乱罪及处刑的规定。共分两款。
释义和理解
第一款是关于聚众淫乱犯罪及处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聚众淫乱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纠集下,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在男女性别上,既可以是男性多人,也可以是女性多人,还可以是男女混杂多人。所谓“淫乱活动”,主要是指性交行为,即群奸群宿。根据本款规定,聚众淫乱犯罪,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犯罪中起策划、组织、指挥、纠集作用的为首分子;“多次参加的”,一般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参加聚众淫乱的。对偶尔参加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治安处罚,不宜定罪处刑。
第二款是关于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引诱”,是指通过语言、观看录像、表演及作示范等手段,诱惑未成年的男女参加淫乱活动的行为。实践中,往往是通过传播淫秽物品、宣讲性体验、性感受甚至直接进行性表演等方法进行拉拢、腐蚀,引诱未成年男女参与淫乱活动。根据本款规定,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不需具备“多次”的条件。所谓“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男女。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完全,辨别是非的能力差,正确的性道德观、人生观尚未定型,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有必要给予特殊保护。根据本款规定,对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犯罪,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种或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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