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打刑事官司找邢环中律师 【咨询(微信):13918930001】

忘记密码
  

韩旭:拆除犯罪人亲属连坐“隐墙”,需完善制度保障

2024-01-17 01:33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285 views 我要评论韩旭:拆除犯罪人亲属连坐“隐墙”,需完善制度保障已关闭评论 字号:

限制“连坐”做法,遵循了现代法治原则,符合人类司法文明的发展方向。但若要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尚需要完善制度保障

□作者 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近日,人民法院报发表文章《犯罪附随后果研究》,引发关注。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评审结果,《犯罪附随后果研究》获评优秀课题研究成果。该文中建议,规范犯罪附随后果在犯罪人入学、就业及社会活动中的限制。特别是严格控制对犯罪人亲属的限制和影响,非必要不对犯罪人亲属作出上学、入伍、就业等方面的限制。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报告明确,违法犯罪行为人罪责自担,不能株连或及于他人。

现代法治要求责任自负。如果父母犯罪,子女在升学、就业方面受限,则无异于是一种“连坐”,与法治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人,不应因他人的行为而使自己面临不利。

随着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犯罪结构呈现明显的轻罪化,社会治理进入新阶段。对于轻罪案件,本来其责任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再让其子女因此承受“连坐”,这种犯罪附随效应可能远大于犯罪行为本身。因此,当轻罪治理成为主流时,更应叫停“连坐”。

叫停“连坐”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相信绝大多数人会表示拥护,但不排除少数人的反对声音,可能认为这样做会放纵犯罪。究其实,这是一种落后的法治观念,与“惩罚犯罪”的诉讼文化密切相关,亟需变革。至于诈骗犯罪中,“一人诈骗、全家享福”的现象,刑法上规定有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予以解决,而非通过“连坐”办法进行打击。

限制“连坐”做法,要求不得将犯罪人的犯罪前科记录殃及其近亲属,非必要不对犯罪人亲属作出权利限制。可以说,这是严格遵循了现代法治原则,符合人类司法文明的发展方向。但若要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尚需要完善制度保障。

首先,禁止家属“连坐”是原则,特定情形为例外。

“连坐”,有违现代法治的罪责自负、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前,不区分重罪与轻罪、微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大多规定相同的附随后果——比如升学、入伍、就业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方面的限制。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并不科学,可能导致轻罪、过失犯罪人和犯罪人亲属承受的附随后果过多过重。这种“溢出效应”有违轻罪治理的时代要求。无论犯罪人实施的是重罪、轻罪和微罪,原则上均不应“株连”家属。可以考虑,仅对极少数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等特殊岗位的职业,设置对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的职业限制。

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可以设定过渡期,比如在过渡期内,仅对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罪犯亲属,在某些特殊岗位的就业方面进行一定限制。之所以禁止对家属进行“连坐”,道理很简单,父母是罪犯,并不意味着子女必然也是罪犯。犯罪并无基因,更不可能“遗传”,犯罪是个人意志选择的结果。由于亲人的犯罪行为导致家属被“连坐”,不符合当下的时代主题和法治发展方向,有悖于法治现代化。

其次,是否“连坐”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规定,清理各地相关“土政策”。

据《犯罪附随后果研究》一文指出,当前,我国法律没有对犯罪附随后果的设定主体与设定方式作出规范要求,致使设定主体多、种类多,难以保证附随后果设定的统一和协调。由此,可能导致对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具有较大随意性。

刑事“连坐”当属于诉讼制度范畴,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对家属权利进行限制或者剥夺,应当由法律规定。为此,建议清理地方有关“连坐”的“土政策”,将犯罪附随后果的立法主体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法》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举轻以明重,“连坐”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害,宜由法律作出规定。这既体现慎重对待,也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此外,明确列举“非必要”的情形,增强具体适用的可操作性。

《犯罪附随后果研究》中建议:非必要不对犯罪人亲属作出上学、入伍、就业等方面的限制。什么是“非必要”?哪些又是“必要”情形?

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对“非必要”情形作出列举性规定,防止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增加权力失控的风险。科学立法的要求之一就是明确性。建议对犯罪人家属权利的保障予以明确,对散见于不同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中的“连坐”规定进行清理。按照轻罪治理要求和比例原则等,进行修正完善,统一制定规定,使权利保障有法可依,从而让犯罪人家属在入学、就业和生活等方面无后顾之忧。

Comments are closed.

会员登录关闭

记住我 忘记密码

注册会员关闭

小提示: 您的密码会通过填写的"电子邮箱"发送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