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若诈骗过程中出现过合同,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往往会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今天通过几个案例与大家分享一下在认定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时几个常见的问题。
案例: 被告人钟某在经营公司期间,为归还债务,虚构公司厂区内建造房屋的性质,与50余名被害人签订《订购期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将厂区内工业用地建造的房产,以商品房或门面房的名义重复出售、出租给被害人,骗取购房款及租金3700余万元。与此同时,被告人钟某又谎称公司经营及建房缺乏资金,以借款为名骗取另外10余名被害人钱款2700余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人在前述行为中均与被害人签订了合同,是否均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审理要点: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钟某与60余名被害人均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在定性时应予以区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界定为经济流转领域发生的市场交易行为中涉及的合同,钟某与50余名购房人、租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租赁行为系市场交易行为,符合“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财物”的客观要件,应界定为「合同诈骗」。对于钟某与另外10余名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部分,因双方借款行为并非是发生在经济流转领域的市场交易行为,该行为不能界定为合同诈骗,只能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案例:被告人李某以公司名义开展邮币卡业务时,利用控盘的优势,采用虚构行情、虚假宣传等方式诱骗被害人投资,并通过操控邮票价格涨跌及高抛低吸的方法赚取被害人损失,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进行每一笔邮币卡交易时按照交易规则均会形成电子交易合同,故该案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审理要点: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在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不能简单的以“签订经济合同和骗取财物”作为标准,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被害人基于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该案中,虽然诈骗过程中产生合同,但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并非合同,而是「合同以外的欺骗行为」,故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案例:被告人戴某谎称其经营的公司承揽了某集团长途客车洗车业务,并伪造了公司与该集团签订的洗车合同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与被害人达成转包洗车业务的口头约定,之后多次以设备修理费、补偿费、保险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数十万元。
审理要点: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口头协议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且被告人系围绕着洗车业务以相关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故戴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总结
1、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体现财产转移或者交易关系,为行为人带来财产利益的合同。
2.虽然在诈骗过程中存在合同,但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的并非合同而是合同以外的欺骗行为的,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换言之,并非只要有合同就构成合同诈骗罪。
3.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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