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到案依然能认定为自动投案,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等候型投案
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在肇事后主动报案,虽然他在电话中没有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他没有逃离现场,在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对他进行询问时交代了自己的罪行,那么此时能否认定张某是自动投案呢?
显然,张某的行为并非典型的自动投案,但他主动报案、等候民警、如实交代的行为确实体现出了投案的自愿性、主动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下简称《意见》),这种情形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我们可以把这种非典型的投案形式称为“等候型投案”。
司法实践中,“等候型投案”不只这一种情形。同样是张某交通肇事案,如果张某在肇事后没有主动报案,但他明知他人已经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张某抓获,张某也没有拒捕行为,到案后供认了相关犯罪事实,此时能否认定张某自动投案?
根据《意见》的规定,这种情形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可见,即使犯罪嫌疑人没有自动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客观行为,也没有主动报案,但如果他在意识上明知他人已经报案、自己将被抓捕而仍在现场等待抓捕,同样能够体现出投案的自愿性、主动性,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形迹可疑型投案
除了“等候型投案”,还有一类非典型的自动投案,可以称之为“形迹可疑型投案”。
比如某日深夜,犯罪嫌疑人赵某实施犯罪后,在回家途中因为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问,在盘问中赵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意见》的规定,这种情形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形迹可疑型投案”。
其他非典型自动投案情形
除了“等候型投案”“形迹可疑型投案”,还有没有犯罪嫌疑人被抓获而能够认定自动投案的情形呢?答案是还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此外,司法实践中各类案件的情况纷繁复杂,对于其中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也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进行认定。
我们常说,刑法长着一张父亲般的脸,威严而慈祥。诸如此类非典型自动投案的规定,正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是对犯罪者的宽容和救赎。所以,那些触犯了刑法的人,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企图逃避法律惩处,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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