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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碧:有一些冤假错案恰恰来自于这种最真诚的自以为是

2023-11-16 14:09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523 views 我要评论陈碧:有一些冤假错案恰恰来自于这种最真诚的自以为是已关闭评论 字号:

来源 | 一席YiXi作者 | 陈碧,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我总是和我的学生说,如果你们将来做了警察,尤其是资深警察,一定要小心自己的假设是不是错的。你要去听一听不同的声音,看看不同的证据,找到不同的视角,你要允许对抗,允许有人为坏人辩护,为坏人辩护就是给我们多提供一种视角去发现真相。


破案与证据                            

大家好,我是陈碧,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我研究的专业是侦查与证据。
我是在一个警察大院里长大的,我的父亲是一名警察,我的邻居是搞预审的,就是审犯人的,所以他只要大吼一声,我们所有的人都吓得不敢动。我们院子里还住着一个法医,他的家里总是有一股福尔马林的味道。
有一次我摔了一个大口子,血流不止,跟我一起的小朋友都认为我这是重伤,他们就非要送我去见法医,当时我的内心是抗拒的。
后来我学了法律,我经常会想起他们以前的工作。侦查就是破案,去现场找物证、人证,最后抓人。他们退休的时候会想起一些多年未破的案件,总是有一些被害人的家属会来问,慢慢地也就没了,等到他们退休的时候会把这些案卷给新来的年轻人,也许有一天能破案呢?


 01   刑讯能帮助破案吗?


今天我们就来讲讲破案和证据,就从我的第一次讯问说起。我大学刚毕业时,有雄心壮志要投入祖国的法治事业,我就去了一个检察院实习。有一天检察官带我去看守所提讯犯人。当时我们都特别希望碰到疑难犯罪、黑社会、杀人案,我一看这么简单,是个盗窃罪,再一看案卷,是偷井盖的,当场抓获,多次稳定认罪,从未翻供。我师傅就说,小陈,你上吧。大家想一想,我大学刚毕业,才二十二三岁。我就强装镇定,清了清嗓子,第一句话问姓名、年龄、籍贯。我问了以后他就如实回答了。下一句话我就问,你知道你是因为什么在这儿吗?这句话用不同的语气问出来会达到不同的效果,当时我还太年轻,他本来一直低着头,但我问完这句话以后,他的头开始慢慢地抬了起来,偷偷地瞄了我一眼,我感觉他看出来了我是一个没有经验的公诉人。
在那一刻审讯室里的气场发生了变化,他就翻供了:我没有,不是我,我不知道。我就很震惊,你之前多次口供都说是你干的,为什么要翻供呢?他继续说,他们吓唬我,他们骗我。
这就是我的第一次讯问,我当时急得都要结巴了。这个时候我的师傅进来,拍了一通桌子之后,就刹住了这个人的嚣张气焰,他又开始如实供述了,剩下的时间我就低头默默地抄写他的供述。我跟大家讲一下我当时内心的感受是什么:我这么真诚这么客气地问你问题,你却要翻供,一定要一个人拍桌子问你,你才能招供吗?
这次讯问让我知道了教科书里说的都是真的,畏罪是人的本能,认罪是反本能的。可是口供又很重要,因为它可以帮我们核实其他证据。有的问题只有口供能够告诉我们答案,比如说嫌疑人为什么要这么做,动机是什么。而且有时候口供还能帮助我们破案,但是如果他就是不说怎么办呢?刑讯能帮我们破案吗?大家可能会在内心小声说,“能”。
最近美国中央情报局有一项研究,它说有几项刑讯可以战胜人的意志,这是一种无差别的打击,只要是人都扛不住这样的刑讯。
第一种刑讯叫做“濒死体验”,方法很简单,把这个人直立捆绑,头朝下倾斜45度,脸上再蒙上一块布,往他的鼻子里持续地灌水。多长时间呢?20秒就够了。刑讯官可以在旁边数秒,不能让他死,死了他就不会说话了。亲测者说,在这20秒里,每一秒你的大脑都在提醒你:我要死了,我要死了。这就是濒死体验,有点恐怖了。
咱们再说一个平常一点的,第二种,睡眠剥夺,我一说这个,尤其是跟我的学生讲这个的时候,他们都是一副不相信的样子,因为他们刚刚熬夜打了一晚上的游戏来上我八点钟的课,心想这算什么?我只能说网吧限制了你们的想象力,48小时到72小时的睡眠剥夺,而且是在超高的精神压力之下,你眼皮稍微一耷拉,就会用尖锐的噪音把你惊醒,多来几次就会崩溃,什么人都会开口的,即使是最死硬的恐怖犯罪分子。但是坏消息是,他们什么都说,你想听什么他就说什么,他们也不知道什么是真的,什么是假的,就是胡说八道。
我们就算不去说这个行为有多残忍、不人道以及不合法,就从最功利的角度出发,费了这么大的劲,获得的是未必真实的人证,那刑讯有什么意义呢?人证有什么用呢?

 02   物证不会说谎

所以这就轮到物证上场了,物证不用去拷打,它不会说谎,但是物证也不会说话,它只是静静地在那里等待你去发现它和它背后的故事。

在20世纪初,法国有个科学家叫艾德蒙·洛卡德,他提出了物质交换原理:如果两个物体因为外力作用在一起,在它们接触的表面就会发生物质的交换和转移,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必留痕”,因为世界上没有完美犯罪,只有未被发现的痕迹。所以在物证时代,你可以通过记录分析物质的转移,去找到这个人的行踪,知道他去了哪里,在那里做了什么,又是怎么做的。

听上去很神奇,让我们来试一试,看看自己有没有做神探的潜质。

这是一个真实案例改编的现场,我介绍一下背景:

晚上十点钟,一个普通居民小区的102室起火了,消防警察来到现场以后发现不对劲,这不是火灾现场,因为地面有两具尸体,身上有开放性的伤口,地上全是血。他们灭完火以后警察就来到现场,地上的两具尸体上覆盖着棉被和衣物,很明显凶手是想焚尸灭迹。橱柜和抽屉都被打开了,东西被翻得很乱,你们说这是在找什么?

照片已做脱敏处理现场还发现了一把带血的榔头,上面是被害人的鲜血,这把榔头不是被害人家里的,是凶手带来的。经过法医勘验,其中一名死者死于钝器挫裂创,作案凶器就是照片里的榔头,另外一个死者死于锐器切割伤,还不是同一个凶器,但是那个工具没有在现场发现,应该是被凶手带走了。所以我们现在通过工具痕迹知道有两种作案工具,都是凶手自带的,大家可以做什么推理呢?
首先,他不可能说出现就出现,一定是准备好的,现场没有找到可用的指纹,只有一个模糊的掌纹。那就很矛盾了,家里都被翻成这样了,怎么会没有指纹呢?这说明什么?凶手戴着手套。这些信息可以告诉我们,凶手是做了准备的,带了凶器,戴了手套。
之前我们想到的都是有形的物证,比如说榔头。回到刚才说的物质转移原理,有了这个原理以后,我们更关注那些微量的物证和痕迹,比如说我接触了这个遥控器,它就可以分析到我的指纹,我的脚印,我的头发丝,我衣服上的纤维。在这个案件里面,我们目前只找到了部分的掌纹。
继续给大家提供一些信息,其中一名死者的胸部被踩踏,导致了胸骨和肋骨的骨折,而且是死后伤。这又意味着什么呢?在踩踏过程中,胸部留下了一枚血鞋印,在报纸上留下了另外一枚血鞋印。
已知的就是这样一点点碎片,那剩下的呢?就需要我们开始推理和假设,再寻找更多的证据来印证,这样才能够走向故事的结局,走向真相。那基于现在的情况,我们可以做些什么假设呢?犯罪嫌疑人可能有犯罪经验,因为他心狠手辣,准备好了工具、手套,完了之后还知道纵火,毁尸灭迹,这样可以留下更少的证据和痕迹,所以他可能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和作案的前科经验。但是还有一个问题我们一直没有碰到,他犯罪的动机是什么?
主要有这样两种假设:
 假设1    劫财。因为现场被翻动得很彻底,所有的橱柜抽屉都被打开了,床垫下面都被看过了。但是我们验证的时候发现一个矛盾,就是这家人没什么钱,家里既没有现金,也没有金银首饰,凶手最后就顺手带走了一块手机,所以说像劫财,但是似乎并不是。
 假设2    报复,基于矛盾的杀人。他一招毙命,迅速就把对方置于死地,不留活口。让我们印象更深刻的是死后在尸体上的踩踏,但是这也解释不了。因为经过调查,这个事主夫妻俩为人一贯友善,查不出来任何足以引起杀身之祸的矛盾。
真相藏在哪种假设后面,也许还有假设三、假设四呢?刚刚不是说“犯罪必留痕”吗?为什么犯罪还是破不了?为什么破案还存在这么多的困境?
常见的有三种难以克服的困难:第一个就是提取技术不行,痕迹是留下来了,但是你提取不了,检验不出来。第二种是现场被破坏了,首先它纵火就是一种破坏,消防员来灭火,它又是第二种破坏,现场勘查员勘查其实也是一种破坏。第三种,物证确实是可以告诉你,他去了哪里,做了什么,怎么做的,可是物证却不能做一件事儿,就是说明动机。这件事情只能靠抓到人以后问,它只能靠口供,这就是我们破案的困境。你总是会得到一些有限的信息,然后开始假设,假设又会碰到障碍,你就要找到证据再验证。
几个星期以后,终于有一个地方传来了反馈——手机。当时他从现场带走了一只手机,这个手机在二手市场出现了,我们根据这个手机找到了销赃的人,又辗转找到了两个凶手。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这个真相和你们猜到的真相差别有多大。根据这两个人的供述,他们两个是狱友,在监狱里就商量好了出来要干一票大的,有前科,我们猜对了,所以出来以后两个人一起去买了榔头和美工刀,工具我们也猜对了,他们还准备好了手套,预谋作案。
当天他们跟踪了一位穿着打扮很靓丽,身上戴着金银首饰的女人,准备尾随她去她家里作案,他们就一直跟踪这个人进了单元门。当他们走到一层的时候,102房间的事主打开了房门,他们就打了一个照面。在这电光火石的瞬间,这个罪犯改变了作案目标,闯入了102室。这是一个随机犯罪,他们本来选择的作案目标不是他,经过翻检发现一无所获,所以十分气愤,这才踩踏尸体泄愤,然后放火以后离开。
真相大白以后,所有的矛盾都能得到解释,可是一开始的时候没有人会这么假设,也不可能假设到这么准确,所以我们说完美犯罪对抗的是概率。从理论上来说犯罪必留痕,但是它存在偶然性,存在某些个案里不被发现的情况,你得尊重每一种假设,尊重每一个新证据。

 03   你要的是何种事实?

破案就像拼图游戏,你甚至不知道那张图是什么,盲拼。破案这么难,那怎么解决事实问题?刑法学有一个口号,“给我真相,我就给你正义”,证据法说“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没有事实,正义如何实现?所以我们的证据制度要解决和回答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请问你用证据创建的是何种事实?

那就进入了事实的三重宇宙:

第一重,客观事实,这是一种理想状态,事情已经发生了,只有天知地知。

第二重,主观事实,这是在案件发生以后,不同的主体从自己的视角出发对事实的阐述。我们见过最对抗的主观事实,可能就是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控方说他有罪,基于如下证据一二三,而辩方说他是无罪的,也有证据。

我要给大家讲一个更加匪夷所思的版本,是一个强奸犯的申诉。鉴于现在所有的罪犯都被称为“张三”,那我也把这个强奸犯叫做“张三”。张三因为强奸入狱八年,已经刑满释放,但他仍然在喊冤。

 张三 的事实陈述是这样的:不是我干的,我没有。

大家注意,在强奸犯罪里,很多时候各执一词是针对“是否同意”的问题,但是张三这个故事不是这样的,不是同不同意的问题,是压根就没干过。他说,案发当天我见过这个女生,但是我回家了,案发的时候我和我的老婆在一起,我的老婆可以给我作证。这是一个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我们把它叫做“阿里白证据”。

我们再来看看被害人的版本, 被害人 是一个年轻的小姑娘,她从报案开始的第一次陈述到最后一次陈述都相当稳定,她说她被两个人轮奸,就是张三和李四,而且过程、次数都描述得十分清楚,她还可以指认这两个人,那么被害人会撒谎吗?

我们再来看同案犯 李四 是怎么说的。李四在被抓之后,第一次供述,他承认这个性行为发生了,我不是强奸,是她愿意的,我们还一起睡了一晚上,早晨我还给了她100块钱,但是她走的时候偷走了我的手机,我去要手机的时候她去报案了。这是他的第一次供述,没有提到张三。但是从第二次开始,他就稳定地供述是和张三一起轮奸了这个女孩。

刚才全部都是人的陈述, 法医 的检验是:现场发现了被害人的血迹,现场有李四的生物证据,但是没有张三的生物证据。

我们再看一下 控方 的说辞,控方把张三和李四一起诉上了法庭——轮奸。他们认为张三的阿里白证据是伪造的,你怎么可能恰恰有一个这么完美的不在场证据呢?而且那天晚上你还和你的老婆吵架,声音那么大,隔壁邻居都听到了,甚至还请到了邻居来作证,这不是一个完美的制造出来的证据吗?这是控方的视角。

我们再来看 张三的辩护律师 怎么说。他说,被害人和这两个同案犯,他们之间的有些供述完全纹丝合缝。如果你只看控诉书的话,一定会觉得是真的,但是他们可能是被刑讯了,这可能是诱供,所以情节才能说得如此吻合。而李四的表现是共同犯罪里“囚徒困境”,两个人一起犯罪,总有一个人特别想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处理,他就会按照警方的意愿,去说一些警方想要的话。

那么张三在服完八年刑以后,仍然在喊冤,他到底强奸了这个女孩吗?他有可能是无辜的吗?我不知道,这个案卷我看一次困惑一次,过几天我再看一遍,这个困惑仍然在。大家知道一个案件的申诉可能要好几年,也许五年、八年,假如这个案件有真相大白的一天,我们可以到一席接着讲这个强奸犯的故事。

我们再看第三重,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官法庭在判决里面确认的事实,如果大家以后看判决书里写,“本院查明:……”,冒号后面的就是法律事实。即使是法律事实,也不是完全的一锤子买卖,它也是开放的。

张三实施了强奸的法律事实,虽然已经二审了,他已经服完刑了,但是如果有新证据出现的话,仍然是可以改判的。

这三重事实之间的关系很微妙,客观事实是理想状态,法律事实就是在尽一切努力去接近它,但是又不可能完全吻合,所以有一句话叫,“虽不能至,心向往之”。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需要用一种标准让我们尽可能准确地作出判断,这就是法律事实。

我是学证据法的,在我博士刚毕业的时候,我比较偏激,我觉得这三种事实里就不应该提客观事实,因为做不到,做不到的提它干嘛呢?你应该追求的就是法律事实。但是现在我变了,客观事实是一种乌托邦,如果没有这种追求,就失去了正义的基础,那么任何一种法律程序都无法长久地存续下去,它将走向虚无。

刚才讲的三重事实,我们需要再说一遍主观事实,我们在做假设的时候,是带着个人视角的,这个时候也许不准确,这叫先验概率。随着新证据的出现,我们会调整它,这叫后验概率。这样反复多次就可以接近真相。

学过统计学的人可能会意识到这是一种贝叶斯方法,它要求我们必须开放地、诚实地对待新证据,随时准备更新自己的假设。如果不更新会出现什么情况呢?你就会不准别人反驳,不允许别人辩护,你可能还会使用刑讯逼供。

 04    偏见

有一些冤假错案恰恰来自于这种最真诚的自以为是,我们来讲几种。
第一个发现炸弹的人,大家觉得他是英雄还是疑犯?这是朱维尔的故事,他是一个奥运会现场的安保人员,他在现场发现了一个形迹可疑的背包。假如大家来到剧场,看到门口有个背包,可能会觉得是有人忘在那里了,一会他就会拿走。那如果是保安呢?他们一般会把这个背包拿到保安室去,做失物招领。但是朱维尔没有这么做,他说不对,一定有问题,谁都不要靠近它。最后他叫来了拆弹警察,果然里面是一个炸弹,他避免了危险的发生。
但是他只当了一天英雄。你的怀疑是什么,他怎么就那么自信这是个炸弹呢?明明从外面看它就是一个背包,会不会是他早就知道这是炸弹,然后自己扮演了一次英雄呢?所以推论就是,他可能是一个没有价值感的人,需要价值感、需要演戏来获得认可。
如果带着这个假设出发,去看一下他是个什么样的人:他没有朋友,是个肥宅,胖有错吗?宅有错吗?标签贴上了;他没有结婚,和母亲住在一起;他当过警察又被开了,存在感缺失。
但是当过警察,说明什么?他懂枪弹。恰恰后面又出现了一个证据,他在年轻时候曾经交往过一个会做炸弹的朋友,概率是不是飙升?当你看一个人像坏人的时候,他就越来越像坏人,当然事实证明他不是。
我们再来看第一个发现现场的人,我说了这个以后,大家以后不会都不敢报案了吧?我们可能会想到内蒙的“呼格案”,呼格就是第一个听到女子呼救的人,他赶到现场发现这个女生已经死了,赶紧去报案,结果他却被当成了凶手。这是一种认知偏见,你在错误的时间出现在了错误的地点。那如果我们反过来呢?第一个发现现场的人,如果是死者的血亲呢?假如是他的亲生父母或者子女呢?故事是这样的,发现现场的人是死者的儿子,二十多岁,当天晚上7点多的时候他离家,妈妈正在看新闻联播,他出去玩了两个多小时回来,家里的灯关着,推门进去以后发现母亲已经被残忍地杀害,脸上还被圆珠笔戳了好多个小眼。家里没有被翻动,其实他们家有钱,但是财物没有被盗,桌子上有一个茶杯,明显有人来过,喝过水。母亲这个时候赤着脚,穿着拖鞋,应该是洗了脚正要睡觉,墙上写着他母亲的小名,后面有三个感叹号。如果就给大家提供这些信息,你们会怎么假设呢?在这个案件里同样没有发现任何指纹、鞋印,没有凶手的DNA,你可能会想也许是熟人作案,也许是矛盾杀人,也许就是跟他妈妈有仇。一定是熟人,因为他知道她的小名。
万一从已知出发的已知就有错呢?所有的这些已知是谁告诉我们的?是第一个到现场的人。他的儿子就不会撒谎吗?《窦娥冤》里,杀死了自己的父亲,把祸嫁给窦娥的张驴儿,也没有人怀疑他。这就是我们认知的偏见、认知的盲点。
这是一个悬而未决的案子,因为我们至今找不到能够证明他就是凶手的证据。
最后是死者的配偶,老婆死了怀疑谁?老公。如果两个人有复杂的情感纠葛,那就更会怀疑你了。杭州杀妻案,许国立刚刚被执行死刑,当时他在网上接受采访的时候,有很多民间的侦探就说,一定是他干的。这样的认知偏见其实是有成功的概率的,但是我们不能把这种成功概率用到所有的案件上去。在《肖申克的救赎》里,那位投行家也是因为妻子和情夫被杀,他在人家的公寓前面徘徊了一夜,就被送进了监狱。如果不是真凶出现,你永远不会知道自己是错的。
所以我总是和我的学生说,如果你们将来做了警察,尤其是资深警察,一定要小心自己的假设是不是错的。你要去听一听不同的声音,看看不同的证据,找到不同的视角,你要允许对抗,允许有人为坏人辩护,为坏人辩护就是给我们多提供一种视角去发现真相,所以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偏见保持警惕。

今天讲了这么多偏见,其实你只需要在自己下结论之前再多犹豫几秒,想一想有没有其他的可能。也许从今天开始,大家都会有破案的热情,那让我们同时具备破案的精神。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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