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潘庸鲁为我们讲解在庭审实质化的背景之下,如何进行刑事裁判文书说理。
从裁判文书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关系来看,裁判文书是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完整展现,是对被告人刑事惩罚的唯一依据,是全面观察一个国家刑事司法制度文明发达程度的重要窗口。
01
当前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不足
法官是国家审判权的具体行使者,撰写裁判文书是法官的基本工作职责。但一些裁判文书在证据分析和裁判说理方面有所欠缺,无法全面展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
经梳理,一些裁判文书存在这样的问题,包括语言表述不规范、部分事实未查清、证据分析不充分、法律条文引用和说理不当、对争议焦点评析不充分不恰当、案件整体把控和走向问题等。
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未将庭审实质化在裁判文书上充分记载和展现,对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未给予充分重视。尤其是在控辩双方对抗难以体现双方对抗平等的情况下,一方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未予准确归纳、提炼,且对主要争议焦点问题没有做到逐一论证、逐一反驳;另一方面没有完整展示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仅记载检察意见结论,对采纳检察建议的理由未作充分说明。
02
刑事裁判文书充分说理
是庭审实质化的应然要求
裁判文书的说理内容依附于以审判方式为核心的诉讼制度,印证的是审判程序的启动、发展和终结的脉络,是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运用职权、履行职责整个过程的体现。以说理为鲜明特征的裁判文书,是案件审理活动的真实记载,是对庭审结束时评析或说明的整理和深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庭审实质化的聚焦和落实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具体是指庭审要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障诉权、解决争议、公正裁判以及裁判文书说理等方面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即让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査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成为审判常态,为公正裁决夯定基础。
概言之,刑事法官对全部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裁判自由心证应当且只能来源于庭审过程,让庭审成为审判的关键环节和主要方式。庭审实质化就是要打破以往侦查中心主义的强势,改变在庭审中严重依赖侦查形成的案卷笔录的裁判旧式,让证据成为裁判说理铺开的关键。由此需要真正落实直接言词原则,所有被采信的证据不仅必须公开展示,还须通过辩论的形式进行充分质证。
裁判文书要展现实质庭审、论证过程、说理依据、裁判理由,实现事理、法理、文理、情理的有机结合,传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裁判文书对庭审实质化的完整呈现,可以让未到庭的民众身临其境般全面了解一起案件的诉讼过程。在恢复社会正义和培养民众权利意识的同时,让刑事案件的裁判接受民众全面的检视和监督,倒逼刑事法官制作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同时,刑事法官负有为裁判结论提供合法性、规范性和合理性的职责义务和职业要求。
刑事判决的权威和公信来源于判决理由的正当性、说理性和充分性,对判决理由的论证说明,一方面可以从最大程度上保证司法公开,使其接受社会和民众的监督,防止司法专断;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对被告人及其家属判后答疑,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
03
如何在庭审实质化的背景下
进行裁判文书说理
马克思说:“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
法官要制作出格式规范、叙事清楚、逻辑严密、说理透彻、符合法律、语言准确的裁判文书,必须不断积累总结审判经验,锻炼提升自身政治素质、职业素养以及逻辑思维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
为了使裁判文书中的结论能够得到社会认同,成为人们自觉行为的准则,借助于一定的法律方法以实现判决的正当性证明就显得非常必要。司法审判的过程是法官司法认知的过程,即法官运用一定的规则,通过逻辑思维“将抽象的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带有个性或特殊性的人或事项(法律与事实的结合),最后做出符合社会正义的裁判结果的复杂过程”。
一些复杂案件,例如刑事审判中的经济犯罪案件尤其是涉及刑民交叉案件、证券类案件,因为在事实查明、证据采信、法律理解和适用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法官在论证中可能会出现拿捏不准、难以展开的情况,例如公司大股东通过各种手段侵占小股东股权,能否被认定为职务侵占。无论案件如何复杂,法官都要直面问题,不应回避或模糊问题。
在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要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一)证据方面
证据的分析论证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方式,对于无争议的证据可以集中论述;对于有争议或异议的证据,应当写明争议或异议的内容和理由,同时从证据材料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认证,逐一明确是否采信并给出理由。严格把握证据裁判规则,排除非法证据,审查证据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印证或者是否相互矛盾。
对证据的采信和适用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在判决书中引用的证据必须经过质证、认证,是合法的。
二是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定罪量刑的事实都须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是在采信证据的基础上,运用证据规则、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推断出案件事实。
依据间接证据认定事实时,应当围绕间接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印证关系、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等进行说理。采用推定方法认定事实时,应当说明推定启动的原因、反驳的事实和理由,阐释裁断的形成过程。
(二)说理方面
德国刑法学家英格博格·普珀说:“法律人的技艺,就是论证。”
一篇好的裁判文书在事实、证据、理由之间应有适当的比例,说理部分没有足够篇幅一般难以达到效果。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说理部分一般至少应占到判决书篇幅的三分之一。例如,(2016)最高法刑再3号判决书共有24页,其中事实与证据部分占10页篇幅,其余的14页均用来阐明法官的见解与看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裁判文书说理,即法官对裁判结论形成过程和理由的论证说理,是法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分析、取舍和印证,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逻辑推理及其他相关知识对案件性质和如何适用法律所发表的意见,是法官对裁判既判力的诠释和铺开,也是法官理解和适用法律积极的主观意识活动。
说理是对被告人、被害人的尊重,是法官对职业的尊重,唯有说理方可论及公正和权威,因此,说理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是针对性,即说理必须针对案件的特点进行,重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
二是相关性,即说理要把握好事实论述和说理的内在联系,做到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相一致,做到逻辑严谨、论证周密、理论充分、无懈可击。法官适用法律绝不是将法律规定(大前提)与案件事实(小前提)简单组合在一起,而是需要“法律与事实互相寻找、匹配以及结合”。
三是公正性,即说理的目的是论证法官的观点符合法律精神,说理的过程是法官判断是非责任的法律思维过程。因此,法官应对正确的诉求予以支持,对缺乏依据的主张据理辩驳,从正面阐述法院判决的理由,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地接受判决。
四是忌重复,一审判决忌对当事人或检察院观点进行简单重复,二审判决忌对一审判决重复。
五是深入性,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裁判时,应当解释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和逻辑规则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权所考量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论证。
(三)法官寄语
裁判文书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组成,合格的裁判文书应彰显审判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在尾部除了附相应的法律条文外,必要时可以尝试对某些案件适用法官寄语。
法官寄语是附于裁判文书规范化格式之后的一段对当事人给予有关法律、伦理教育或个案启示的简短文字,它代表合议庭全体法官的道德评判或法律意见,是对裁判理由和结果的补充说明,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官寄语中的情理阐释常常能够打动人心,强化法律适用的信服力。
例如,在一起弑亲案的判决书中,法官在尾部附上了一段寄语:“亲情,是这个世界最伟大的感情之一,因为亲情,人们甚至可以直面生死。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基本人权,任何人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法律,是严肃的社会规则,不管何人,只要触犯刑律,必须要受到惩罚……斯人已逝,生者如斯,对亡者最好的祭奠就是生者好好地生活。希望你们能放下思想包袱,把眼光望向前方,过好自己的生活,让逝者也能得到宽慰。”
一方面,判决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惩处,另一方面,法官通过寄语表明价值立场,对被告人进行法律和道德教化,也用温情为被告人点燃了一盏希望的灯火。都说法官办的不仅是案子,更是别人的人生,每份判决书承载的也不仅是冰冷的案件事实,更是法官日积月累的思想精华。
结语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法官的最高职业追求,法官的使命就是通过司法审判活动把精神层面的内在规律运用于审判实践过程并表达于现实的效果之中。
裁判文书写作是法官的一项基本功,而说理则是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基石。重视裁判文书说理,把每一份裁判文书都当成一堂法治公开课,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更加深刻,对法治的信仰也更加坚定。
作者介绍
潘庸鲁,全日制刑法学博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团队协助负责人、三级高级法官。获评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先后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文章70余篇,参与省部级课题7项,多篇裁判文书入选全国法院、上海法院优秀裁判文书,多个案件入选上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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