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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战法庭:清华法学教授9件轰动大案的刑辩心路

2023-08-10 18:03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1,655 views 我要评论决战法庭:清华法学教授9件轰动大案的刑辩心路已关闭评论 字号:

易延友教授

新书 | 《决战法庭》

序  言

本书辑录了我自2012年加入兼职律师行业以来到2018年期间辩护的9个案件。这9个案件中,陈满案和李锦莲案全案宣告无罪,两个案件都取得了圆满成功。陈满案是共和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无罪抗诉第一案,其申诉时间之长,接力申诉的律师之众,均创下了无罪申诉的历史记录;李锦莲案也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下平反的冤案。中央电视台以专题形式对这两个案件分别做了报道。周文斌案一审认定受贿2200多万元、挪用公款5800多万元,二审经过历时一年的辩审协商,最终去掉了挪用公款罪和几个受贿的指控,将刑期从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12年,其过程之曲折,结局之出乎意料,也创下了辩审协商的历史纪录。周爱国案于方武案两个二审案件经我辩护后都发回重审。冯建林案、周斌案、常熟“青年菜刀队”自卫案虽然法院都认定罪名成立,但最终都作了较轻的处理。只有李珂案我二审介入后法院维持了原判,但是该案并不会因为二审维持了就黯然失色;相反,我相信,尽管我所提出的辩护主张在本案中没有获得采纳,却完全可以在其他类似案件中大放异彩。

之所以写这样一本书,首要的考虑还是希望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来记载共和国刑事辩护历史上这段辉煌的历程。我始终坚信,我参与辩护的一些案件,是可以载入史册的。因此,我实际上是以写历史的心态来写作这本书的。本书既记载了涉案当事人的人生,也记载了我自己办案的经历,更记载了共和国法治的发展和成长。正因为是以写历史的心态来写这本书,书中涉及的人名也都是真名实姓。只有个别案件主人公用的是化名,另有个别案件的证人本书做了技术性的处理。在编排顺序上,本书大体上以我收案的时间先后为顺序。唯陈满案因其显著的历史意义,本书将其放在第一篇。

我也想通过这本书,跟律师同行分享我的办案体验。之所以说是分享“体验”而不是分享“经验”,是因为我办案不多,平均下来每年也就二三件,其实并无太多“经验”可供分享。论经验,很多刚入行几年的年轻律师也许都比我更有“经验”。不过,我虽然办案不多,但这不影响我有很多体验。尤其是作为一名兼职律师,很多案件对我而言,简直是终极体验。李珂案反复申请开庭未果、仍对结果充满期待、最后却以失望告终的结局,想必大多数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都有所经历。于方武案明明是没有希望的,法官的态度明明白白地摆在那里,但是经过周密的调查和缜密的论证,有理有据的书面辩词迅即扭转了法官的内心确信,180度的转弯背后是律师精心的准备和辛苦的付出。周文斌案一审程序中对证人的交叉询问,法庭辩论中激情饱满地诠释“排除合理怀疑”的宗教起源和它的世俗蕴含,二审程序中面对家属的重重疑虑、周文斌友人的反复劝阻和司法机关的高度不确定性,却仍与法官进行了为期一年的协商,最终换来了远较一审轻缓的刑罚,那种成功后的喜悦我至今难以忘怀。相信这个案件中的一审法官和二审法官都不会忘记我这个辩护人在他们面前为这个案件付出的努力。陈满案宣判后,包括中央电视台、《南方周末》、《三联生活周刊》等媒体在内的大批记者对该案进行了采访报道,很多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写信给我要求为他们代理申诉,我对这样雪片般飞来的求助信虽不能一一回复,对其中有些案件却印象深刻。继陈满案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对李锦莲案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再次启动了该案的再审;作为申诉代理人和再审辩护人,我并没有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上睡大觉—该案进入再审后,我从庭前会议到庭审中对实物证据的辨析,估计也超出了大部分法律人的想象。

除了办案体验,我也希望通过具体的案件分享我对一些法律问题的看法。说实话,这是这本书中我最不愿意处理的一部分。倒不是有什么秘密需要隐藏,而是怕影响读者的阅读体验。但最终,我还是选择了重新面对那些我曾经为之殚精竭虑的法律问题。冯建林案中法律关系的展示与分解、周斌案中对刑法各个相关法条之间关系的体系性解释、于方武案中对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层层剖析、李锦莲案中对证据规则的详细解读,无一不体现了我在办理这些案件时对法律问题处理的匠心。我希望,那些想在这本书中看到一些故事的同行,应该能够在这本书中读到一些精彩的故事;那些希望通过本书也能学到一些技能的后浪,应当也能习得一两招高超的技能。当然,这不是一部传播技能的功法秘籍。但是,如果深入阅读,我相信读者必能从中有所领悟。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从来就不相信高深的武功能够在一夜之间大功告成,也从不相信刑事辩护有什么武功秘籍,有什么必杀之技。市场上流行的那些传授刑辩秘籍、夸耀刑辩武功的书,对于了解他人成功的经验和提升自己的业务技能,自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也要看到,很多刑辩律师的成功,尤其是顶级刑辩律师的成功,其实是不可复制的。我认为,成功的前提是称职,功成名就的基础是首先做一名合格称职的刑辩律师。扎扎实实地学好刑法、掌握好证据法、用好刑事诉讼法,这就是成为一名称职的刑辩律师的不二法门。当然,要想功成名就,还得靠一点运气。但无论如何,不熟练掌握基本的法学原理,却一心想要走捷径,则无异于缘木求鱼,挥刀自宫。

我是以兼职律师身份办理这些案件的。我的本职工作,是一名大学教授。我日常工作的内容,是读书、教书和写书。我的专业方向,是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让我对刑法有一定的擅长,对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及其背后的理念有着相当熟练的掌握,运用起来也是得心应手;长期从事证据法学的研究和教学也让我对证据规则及其背后的原理有着独到的理解。所有这些,都让我在处理案件时能够站得更高,看得更远。我所受过的学术训练,也保证我有足够的能力处理复杂的数据和信息。我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词之所以富有感染力,是因为我把我熟知的理论融入了辩护意见。我的辩护意见之所以有条不紊,是因为我把法学论文的严谨风格带入了辩护思路的整理。曾经为《南方周末》“法眼”专栏写作的经历,让我的表达简洁凝练。我从小信奉的教条就是: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我知道,在很多不读书的人看来,别人读的那些书其实没什么用。我也知道,实务界的很多人士,大都看不起从事理论工作的教授学者。其实,法学院教授如果都去从事律师实务,他们的业务能力不一定输于现在那些功成名就的大律师。他们只是更加热爱学术事业而已。

作为一名大学教授,我当然也会从法治的总体角度、从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来观察我办理的这些案件。在专心于法学研究的年代,我对刘勇案、吴英案、彭宇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聂树斌案,都保持着关注。这些案件,也是我在课堂上经常提到的案件。代理更多案件之后,我办理的案件,也会成为课堂教学的案例。亲身经历的案件,当然比纸上得来的案例更加生动。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我确实也对刑事诉讼程序有了更加深刻的体会和认识。因此,在每一个案件的末尾,我也会以太史公的口吻,感叹一下刑事诉讼程序与生俱来的缺陷,和我作为一名学者对刑事诉讼规则、刑事证据规则完善的构想。在陈满案的末尾,我提到了刑事申诉程序的完善建议。在李珂案中,我提到了证据规则完善的构想,甚至还提到了法学教育应当如何回应实务需求的问题。在周文斌案中,我分析了辩审冲突的原因,提出了“辩审协商”的概念。当然,一方面是囿于主题和篇幅,我对这些问题都没有做更多的展开。另一方面,我也是希望通过事实的描述,给读者留出更多思考的空间。

在写作风格方面,我本来是想写成《上学记》这样的作品。所以很多篇章,最初的标题都是例如“周文斌案辩护记”“陈满案申诉记”之类的标题,只是后来才改成了现在的模样。《上学记》是一件文学作品。我的本意也是要写成文学作品,但是发现并不成功。最后,有些篇章写成了文学作品,有些篇章还是法学作品,还有些篇章可能最多算是带点文学色彩的法学作品。如果罪名单一、案情简单且是比较常见的犯罪类型,但诉讼程序比较漫长,且过程曲折,这样的案件写出来,就会故事性强,文学色彩浓厚。比较典型的如陈满故意杀人、纵火案,李锦莲投毒杀人案。有的案件本身就很吸引眼球,素材较多,写出来也会有较多的文学色彩。典型的如常熟“青年菜刀队”自卫案,南昌大学前校长周文斌受贿、挪用公款案。有的案件虽然罪名单一,但是并非常见的犯罪类型,或者是普通人不怎么熟悉的领域,这样的案件写出来,就会有较多笔墨着眼于法律分析,法学色彩比较浓厚。比较典型的如冯建林侵犯著作权案、李珂走私普通货物案。还有的案件,本身涉及的罪名专业性就很强,知识门槛比较高,法律分析的意味就会更加浓厚。比如于方武诈骗案、周斌职务侵占案。

本书命名为《决战法庭》,算是恰如其分。在本书辑录的这些案件中,并非每一个案件都取得了辩护的胜利。只能说,我辩护的绝大多数案件,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曾有律师放言:每一场无罪辩护都是绝处逢生。的确,在定罪率高达99.9%的情况下,每一个被指控刑事犯罪的被告人,无论其本人如何奋力挣扎,也无论其辩护律师如何英勇奋战,最终都很难逃脱被定罪的命运。无罪辩护偶尔侥幸成功,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无罪释放。但更多时候,无罪辩护未能奏效,被告人或身陷牢笼,或被没收财产,有的甚至被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因此,无罪辩护无异于在绝望中寻找希望。如果说一审、二审作无罪辩护是在绝望中寻找希望,那么通过申诉寻求无罪释放就更是希望渺茫。但我在这些案件中都是以百分之一百的努力,去争取百分之零点一的希望,坚持不懈,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有一些成功了,成为照亮大家继续前行的微光;有一些没有成功,成为鞭策自己继续前行的动力。

2012年到2018年,这是一个时代。对于个体而言,每一个人,如果他足够幸运,他所生活的时代,其实就是最好的时代;如果他足够不幸,那他生活的时代,对他而言就是最坏的时代。无论好坏,我们都用自己的努力,记录着这个时代。

是为序。

后  记

2022年是不同寻常的一年。这一年,很多案件未能如期开庭,很多学术会议未能如期举办,很多人的旅行计划也未能如愿成行。好在,我的写作计划虽然进展缓慢,中间也有过犹豫和彷徨,也有过中断和停顿,但最终还是在我50岁之前,初稿如期完成。

我究竟要写一本什么样的书?这是写作过程中一直萦绕在我脑海中反复纠缠的问题。如本书序言所述,我本来是要写一本文学作品的。但同时,我又希望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来记载共和国刑事辩护历史上这段辉煌的历程。因此,我又希望自己写的这些文字能够记录历史。我是很反感把刑事辩护的书写成法学作品的。但是最终,有些篇章可能还是成了法学作品。

究竟选取哪些案件来写,也曾经是比较纠结的一个事情。尽管中国的人权状况总体上一直在改善,但在2016年以后,我接的案件就主要是贪污贿赂案件;2019年之后,则主要是涉黑涉恶案件。如果把这些案件写进来,本书的篇幅将翻倍还不止,基调可能也不那么正面。因此,我决定从时间上做一个截断:本书只收录2018年之前办理的案件,2019年之后的案件暂时先不收录。

从出生算到现在,可以说是我人生的一个中场。本书的写作,算是中场的一个休息。我相信,未来的人生还很漫长。不过,究竟会怎样,谁知道呢?我可以休息之后继续休息,躺平之后继续躺平;也可以继续前行,去追寻最初的梦想。但在继续前行之前,我想还是先停下来,回顾一下过去,看看是不是有一些值得珍藏的记忆。看了一下,还真有一些。我将这些经历形成文字,算是一个中场感言。

在此,特别感谢中闻律师事务所的吴革主任,是他把我引上兼职律师之路,并创造了很多条件让我在这条路上越走越宽广,越走越顺遂。本书辑录的第二个案件—冯建林侵犯著作权案,就是他收案之后邀请我加入的案件,我们一起辩护,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之后,吴律师还邀请我参加了王延球受贿案和庞文剑涉恶案的辩护(本书均未收录)。这些年,中闻律师事务所也在吴革主任的带领下茁壮成长。我从未参与律所的管理,却在名义上兼任着中闻刑辩律师学院的院长,享受着律所的成长给我们带来的欣喜。

感谢朱明勇大律师,他邀请我加入了周文斌案以及之后的一系列案件,让我能够近距离感受大律师的勇气和智慧,也能够在这些年通过这些案件积累了一些经验,习得了一些技巧。朱明勇律师的《无罪辩护》一书,也开了大律师写作法律题材类文学作品的先河,是这个领域的巅峰之作。其后虽然也有很多作品都具名《无罪辩护》,但与朱明勇律师的作品比起来,却都相距甚远。我其实也有意模仿,却自知无法超越,只能将其当作学习的榜样。

感谢伍雷律师,他把陈满案交到我手上,并为该案申诉提供了差旅资助,还承担了专家论证的费用,功成之后却转身隐退,体现了真正法律人的宽阔胸怀。感谢我法学院的一些同事和一些律师同行,感谢他们对我的信任;他们热心地推荐当事人家属来找我,放心地把一些案件交给我办理。惭愧的是,我却不一定能够为当事人追求到理想的结果。

最后,特别感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体制内那些默默奉献的人们。没有你们的正义感,就不会有这些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件。感谢清华大学出版社的编辑刘晶女士,以及作为本书第一读者的小伙伴们,没有你们的鼓励,也就不会有这本《决战法庭》。

是为记。

目  录

01

最高检无罪抗诉第一案

——陈满故意杀人、纵火案 / 1

杀人焚尸 / 3

锁定陈满 / 5

审讯笔录 / 6

“作案经过” / 9

作案时间 / 12

“刑讯逼供” / 14

司法机器 / 17

检方抗诉,二审维持 / 24

漫漫申诉路 / 27

接力申诉 / 29

“传说中的证据” / 30

初次会见 / 31

递交诉状 / 33

曙光乍现 / 35

焦急等待 / 37

惊天抗诉 / 38

异地再审 / 39

“检辩双方轮番证明陈满无罪” / 41

宣告无罪 / 46

冤案的成因与预防 / 48

02

刑事辩护并非没有门槛

——冯建林侵犯著作权案 / 51

一本书干掉一家出版社 / 53

出版管理制度 / 54

被告人曾是高考理科状元 / 55

出版社并非著作权人 / 56

真正著作权主体认可加印行为 / 58

被告人并无侵犯著作权的主观故意 / 59

摆事实、讲道理 / 61

折中的判决 / 63

刑辩律师应注重内功修炼 / 64

03

当司法判决挑战公共情感

——常熟“青年菜刀队”自卫案 / 69

打斗视频 / 71

“史上最窝囊黑社会” / 72

梦幻律师团 / 72

激烈的庭辩冲突 / 74

曲里拐弯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 74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 77

挑衅了就不能正当防卫?/ 78

面对不法侵害只能逃跑?/ 79

知道危险来临事先准备就不是正当防卫?/ 80

打得凶就不是正当防卫?/ 81

轻缓的判决 / 82

“无限加害”理论 / 83

怎样对待律师的辩护?/ 84

04

从审辩冲突到辩审协商

——南昌大学前校长周文斌受贿、挪用公款案 / 87

大学校长以概率论自证清白 / 89

周文斌案庭审进入公共视野 / 91

惊心动魄的审辩冲突 / 93

漫天飞舞的乌龙证据 / 95

唯一出庭的控方证人 / 98

史上最长的自我辩护 / 99

临危受命,介入第二季 / 100

淋漓尽致的交叉询问 / 101

广为传播的法庭辩词 / 108

迈向二审 / 115

打折的正义 / 116

妥协是否意味着放弃抵抗?/ 118

辩诉交易和辩审协商 / 120

初见法官,提交证据 / 121

检辩协商和进一步的辩审协商 / 122

相互戒备,小心试探 / 123

从模糊到明确 / 126

激进的冒险 / 127

二审宣判 / 129

辩审协商的心理基础与事实基础 / 130

辩诉交易与辩审协商的中国式萌芽 / 131

05

解释学方法的实务应用

——周斌等敲诈勒索、职务侵占案 / 133

从南昌到上海 / 135

轰动媒体的惊天大案 / 135

一号被告人沈灏曾任职《南方周末》 / 138

被告人周斌也有着精彩的人生 / 139

涉案被害人纷纷登场 / 140

被报道的公司并非完全无辜 / 143

行使权利行为不是敲诈勒索 / 145

没有意思联络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 147

究竟是媒体强迫公司,还是公司贿赂媒体?/ 149

分流客户的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 / 150

法庭论战 / 154

法解释学在刑事辩护中的意义 / 156

06

正义需要技术支撑

——周爱国故意毁坏财物案 / 159

一起简单的故意毁坏财物案 / 161

三份鉴定 / 161

现场可能被二次破坏 / 162

突然改期 / 164

庭审前发现一个明显的漏洞 / 164

裁判上场帮一方踢球 / 165

鉴定意见必须有鉴定人签名 / 167

价格认证意见当然是鉴定意见 / 168

法庭论辩 / 169

部门规章不能改变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170

发回重审 / 172

07

多缴税款反被认定为走私

——神奇的李珂走私普通货物案 / 175

本可免税的货物按3%的税率缴了税 / 177

案件存在显著不利于被告人的情节 / 179

涉案货物究竟是否应当免税 / 181

“应当免税”与“已经免税” / 184

部分商品未办理免税手续,不影响涉案设备全部应当免税 / 186

被告人没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 188

10%=0%:烧脑但简单的数学题 / 189

0%到3%:被告人其实多交了税款 / 191

认定偷逃税款数额的证据极不充分 / 192

二审开庭的功能与意义 / 194

陈述意见 / 195

申请开庭 / 197

案例成为全国模拟法庭比赛试题 / 198

法学教育如何回应实务需求?/ 200

专家意见证据规则的完善 / 201

08

没有被害人的诈骗

——于方武诈骗案 / 203

接案 / 205

是不是于方武保住的采矿证?/ 207

于方武是否构成行贿罪 / 210

为何在侦查初期隐瞒钱款去向 / 211

于方武究竟骗了谁 / 211

于方武没有诈骗的故意 / 215

没有意思联络的共同犯罪 / 215

“被害人”是否因陷入错误而处分财产 / 218

初见法官 / 219

访问证人 / 220

向侦查人员调查取证 / 221

书面辩护 / 223

发回重审 / 225

09

申诉廿载终无罪

——轰动一时的李锦莲投毒杀人案 / 227

初识李春兰 / 229

两小儿中毒毙命 / 230

因奸生恨还是另有隐情?/ 231

趁夜逃走,野外求生 / 233

家破人亡,再投罗网 / 237

关押月余,承认投毒 / 240

刑讯逼供,又是刑讯逼供 / 247

作案时间,还是作案时间 / 249

留有余地,依然留有余地 / 251

坚持申诉 / 252

接力申诉,南昌会见 / 256

实地踏勘 / 258

再次再审 / 259

庭前会议,质疑死因鉴定 / 260

釜底抽薪:质疑毒化鉴定 / 263

釜底抽薪:桂花奶糖缺乏关联性 / 267

作案时间:证人的作证能力 / 268

结局:无罪释放!/ 269

最后的反思 / 270

中场感言(代后记) /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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