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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诺的事业:经由法律的正义

2023-08-29 00:38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1,409 views 我要评论丹诺的事业:经由法律的正义已关闭评论 字号:

丹诺在法庭上为工人的利益据理力争

  以法律为凭依的斗争,乍看起来也是缓慢的、点滴的,但最后汇聚起来的成果,却相当可观。   早就在书店里看到过有关美国名律师丹诺(1857—1958)的书,但一直没有买,甚至没有翻看。我想一定是中译本在书名中加上的“舌战大师”、“辩护大师”一类的字眼阻碍了我。的确,我对纯粹形式的舌战技巧和辩护策略不太感兴趣,在我看来,这类技巧和策略在丹诺那里也远不是最重要的。他的确有一种雄辩力,但这更多的是出自一种浑然天成而非有意为之。他自然很好地运用和训练了这种天赋能力,但他性格中的核心是一种对他人的痛苦感同身受的同情心和为正义斗争的勇气。   我们今天不一定熟悉甚至会吃惊于大约一百年前美国工人的困苦和劳资斗争的激烈。那时的工人平均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十个小时,许多工人甚至平均每周要工作九十乃至上百小时,工资却非常少,工人们通常六七人挤一屋,数百人共用一个简陋的厕所,许多工厂的工人平均年死亡率为千分之一,意外事故的死亡率则更高。如普尔曼车辆公司的一个熟练技工每天工作十小时,连续工作十二天,只能得到九美元七美分的报酬,而公司还要扣除八美元来支付专门为他们提供的房屋的高房租。上世纪初,宾夕法尼亚有十多万煤矿工人,经过所谓“从矿工身上挖矿”的盘剥,许多矿工每月的平均收入只有十二元,他们的孩子几乎没有一个上到高中。当时贫富悬殊的现象也相当严重。1890年,美国最富的百分之九的人占有百分之七十一的财富,1900年,美国人口中的百分之二占有百分之六十的国民财富。   当时的劳资冲突甚至被称为南北战争之后的“第二次国内战争”。1881年,美国发生四百七十一次罢工,1886年,罢工所影响的企业和工人增加了三倍之多。同年,美国劳工联合会成立。冲突的激烈还导致了一系列暴力行为。如1886年5月4日,芝加哥发生了著名的干草广场暴动,有人扔炸弹,炸死了七名警察,警察射击,共有上百人死伤。1894年,普尔曼车辆公司和铁路工会工人罢工,公司说动当时的克利夫兰总统出动了联邦军队,也造成了多人伤亡。   丹诺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在法庭和听证会上开始了艰巨的为改善工人状况的斗争,他通过努力为宾夕法尼亚的矿工们缩短了工时,减轻了工作强度,增加了工资;他支持了芝加哥百货公司和铁路部门员工的罢工,使他们提高了生活水平;他在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为状告芝加哥交通委会的公共汽车司机们赢得了官司;他为许多本来要被判处徒刑乃至死刑的工会领袖们解除了刑罚的威胁;等等等等。   经由法律的这些斗争乍看起来只是为个别企业的工人,乃至个别人的斗争,但却帮助塑造了一种社会气氛和推动了制度的改善;这些斗争乍看起来也是缓慢的、点滴的,但最后汇聚起来的成果却相当可观且基础牢固——因为它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它也帮助塑造了一种尊重法律的气氛。人们越是对法律有信心,越是主要通过法律进行斗争并致力于法律的改造,这法律也就越是有可能有效地保障他们自己。   丹诺说他不愿意让任何人受苦,文明的基础就在于所有人都能过上起码像样的生活。并且他知道,在为了生存的斗争中,暴力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在劳资的冲突中,甚至是在工人的暴力抗争中,他总是同情工人们,因为他能够体会他们的行为动机,时间也会证明他们的努力方向是对的。他认为他所理解的强调合作的社会主义更合理一些,但他虽然同意它的最终目标,却不赞成实现这一目标的不当手段和对这一目标的过度理想化。查尔斯·爱德华·罗素写到丹诺时说:“他对深陷苦难的人表现了无比强烈的同情,但是对改进人类本性的努力却怀有善意的轻蔑。”除了“反对死刑联盟”和“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他对各种群众性运动和组织一概谢绝参与。   丹诺批评一位他的良师益友,曾担任过伊利诺伊州长、也是积极为穷困者斗争的阿特吉尔德“太过清高,以至于没明白所谓‘人民’只是一个神话,一种幻觉的臆造”。但这并不妨碍他继续为穷人和弱势群体斗争的勇气和决心。他反对禁酒令,因为它剥夺了人们自主选择生活的权利,也因为它要求人太高。他说:“事实上,我对人类从未抱有太多的期望。我了解人性的弱点,知道民众普遍知识贫乏,经验有限,偏见很深,妄想也很多。尽管这样,我还是喜欢人类,尊重和热爱每一个生命。但我仍然有些担心,在狡猾的政治家手里,民众如同陶工手里的黏土,可以被塑成各种形状,如果他们被专制暴虐的人所操纵,对世界和平将是可怕的威胁。”他办理的许多案件实际上总是更多地和大众舆论而非政治权力发生冲突。他常常因此而感到心力交瘁,时常想退出法律界,而能够有时间写自己的文学作品,多到欧洲旅游。但他还是一次又一次地投入斗争,甚至自费投入斗争。他的一些最有光彩的辩护案件其实多是在他六十岁以后接手的。所以,芝加哥大学一位研究比较宗教的教授这样说他:“丹诺的悲观主义其实是一种逆向的乐观主义。他首先证明生活是毫无价值的,然后他转过身来证明说,只有通过为大众服务,才能获得生活的价值。”   丹诺承接的许多案件都是很困难的,但在他的律师生涯中最为困难的两个案子,大概是洛杉矶时报大楼爆破纵火案和娄伯-利奥波德绑架杀人案。在前一个案件中,一个工人密谋小组在一次对时报大楼的爆破中引起大火,造成了二十人丧生,里面也多是工人。这里看似有一种矛盾:不主张暴力的丹诺,却要为卷入暴力的工人和他们的领袖辩护。当然,事实上这是为使用了暴力的反抗者做一种事后的辩护,而不是为暴力本身做一种事先的鼓动。这里有一种人格和行为、他人和自己、事先和事后的区别。正如丹诺所言:“我恨罪行,但从不恨罪人。”且他为之辩护的当事人是有某种并非完全不合理甚至不正当的行为根源,从而才悲剧性地行使了暴力的人们。经过艰苦的斗争,丹诺最后采取的辩护策略是让涉嫌的两兄弟承认部分罪名而避免了死刑。   在娄伯-利奥波德案中,两个富家子弟绑架杀害了一个少年,群情激愤,一时“国人皆曰可杀”。在此之前的一天,丹诺正讲着有关法律不平等的问题,一个年轻的激进分子突然质问:“既然资本家制定的法律是用来保护富人和特权阶层的,那么,你不认为,你在法庭上浪费了四十五年的光阴吗?”丹诺反问道:“这个问题,你为什么不问问那一百零二个被我救过命的人?”这一百多个人大都是穷人和弱者。但今天,他却要来为两个富人的子弟辩护了。他接受这个案子不仅在于挽救这两个都不到二十岁的年轻人的生命,更重要的是这可以为他展示废除死刑的信念,以及为他更深层次的有关人性、犯罪、宽容和爱的观念提供一个讲坛。   丹诺认为,死刑只能使生命更廉价。他在《犯罪:原因及其对策》一书中写道:“死刑存在的原因就在于它残酷而可怕。死刑的目的是要告诫人们不要杀害生命,但是国家经常用死刑来剥夺人类生命的行为,却使生命变得无足轻重。经常性的死刑判决使人们对‘剥夺生命’的恐惧变得越来越迟钝,他们会更轻易地杀人,这样又会增加死刑,增加死刑又会导致更多的谋杀,如此的恶性循环会周而复始地持续下去。”丹诺的论据中有一些也许是可以质疑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是比为穷人谋福利的斗争涉及到更深层的正义斗争,也涉及到更深层的怜悯和同情,不是对一部分人的同情,而是对所有人的同情;不仅是对人们物质生活困窘的同情,更是对人们精神和道德生活困窘的同情。在娄伯-利奥波德案中,丹诺也是做有罪辩护,他的结辩演说持续讲了三天,直到筋疲力尽,法官最后的判决终于放弃了死刑。   丹诺是真实的人,杰出的人,真实而杰出的人一定是复杂的人。丹诺是一个斗士,但除了很少的一两个例外,他和法官、陪审员乃至检察官的关系却甚好。他也接受一定数量的能帮助他挣大钱、但可能有违其道德信念乃至职业原则的案件。他甚至认为一个律师要做到金钱上很成功而又始终保持诚实正直几乎是不可能的。他的许多思想观点也带有时代的痕迹,他的机械论的、宿命论的人生哲学、他的悲观主义,他强烈的人道主义和正义感,他的无神论或不可知论,都很奇特地、不无矛盾地结合在一起。他并不是一个严密一贯的逻辑家,他的性格也显示出一种复杂性。有人甚至评论说:“丹诺整个人充满着矛盾。在他身上,勇敢和懦弱、慷慨和吝啬、体贴和专横、诚实和狡猾集于一体。然而,本质上,他是一个聪慧、善良的家伙。所以,我们要正确对待他,对他的工作欣赏有加,对其个人敬而远之。”   但无论如何,我还是敬重并推崇这头“老狮子”。最近我正好看了张广天理想主义三部曲中的《格瓦拉2005》,在作者看来,认为革命真正要持续成功要靠“洗心革面”的“新人”,并说“人就是上帝”。在舞台上,格瓦拉成为完人,成为世俗的基督,成为十九世纪陀思妥耶夫斯基笔下的“人神”。“格瓦拉”今天作为一个符号,的确可以提供一种革命的精神象征,提供一种时代的警醒,但它更多的可能还是满足作者和传主自我的感情需求,当然也满足一部分受众的感情需求——或者在缺乏这种感情需求的时候力图把它创造出来。对“正义”可以有更广阔的理解,但即便只是在捍卫弱者和穷人的事业中,比起推崇格瓦拉来我也更愿意推荐丹诺。他真正是穷人出身,能感受到穷人的真实需求,他也真正着重于来“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和社会地位,而不是像“灵魂工程师”乃至像“救世主”一样来试图“改造”他们的心灵。他不奢求将他们改造成一代“新人”,他不把任何个人或群体、不管是明确的“领袖”还是笼统的“穷人”当成上帝,而他为穷人所成就的其实最多。他也始终在斗争,在面对检方时,“我反对”是一个律师的自然语言。他没有破坏法制但又提升了法治,在法治中灌注了一种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我的确是希望中国有千百个“丹诺”而不是一个“格瓦拉”。   美国劳动者今天较一个世纪前大大改善了的生活状况和缓和了的劳资关系的确也并不会凭空而降,而是由受压迫者及帮助他们的人艰苦斗争而来,今天的这种状况改善自然并不仅仅是律师及其他“法律人”的功劳,还有强大的工会组织等各个方面的努力,甚至街头的压力也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所有的一切都须通过法律、都须落实到法律才比较稳妥可靠。只有如此获得的成果,才是真正坚实的成果。而许多律师在这一法制框架内的斗争,的确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美国,人们对律师这样一种特殊的职业都怀有一种特殊的感情:既越来越离不开它,又对它的处境或现状不满。律师为当事人工作,但人们总希望他们还应当是无告者的声音,是弱者的保护者。在美国,今天律师们的工作方式和丹诺的时代也已经相当不同了。即便是正义的呼声,也相当程度上淹没在冷静,客观的条文阐释和事实罗列之中,而不是表现为丹诺那种激情澎湃、诉诸哲学和人们的价值观及感情、可持续数天的演讲了。在中国,好律师的事业更是比较艰难的,他们还缺少活动的充分空间,也缺少对他们履行职责的切实保障。但我深信,在中国目前已有十多万人的律师中,他们许多人在自己的司法实践中,在耳闻目睹过许多常人可能不易听到或忽视的悲惨事件之后,在自己的心中也一定保留有像丹诺一样的正义冲动,也不时愿以不同方式实践这种冲动。当然,丹诺是有他个人和制度的某种幸运的。独立而开放的社会舆论,独立而严谨的司法制度,独立而深思熟虑的法官,独立而具有健全法律和道德常识的陪审员,这些都构成他强大的后援。虽然这些人也可能成为他的对手,但只要他们是独立而自由的,他们就可能被说服。而独立也总意味着一种严肃的责任,总要求着一种严格的训练。中国的律师——又不仅是律师——迫切需要的是在法制框架内的斗争,是维护法制,且使其向法治和宪政提升的斗争。希望中国稳健地、但也尽量快速地走向律师能在其中发挥更大法律作用的宪政和法治——我愿为此馨香祝之。   (作者:何怀宏,摘自《2006中国随笔年选》,花城出版社2006年12月版,定价:2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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