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3)沪0101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2023年4月27日
案由: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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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21年至2022年,被告人龙祥与张某、龙某2、龙某3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XX苑XX栋XX室、韶关市XX园XX街XX座XX室设立刷单工作室,购置刷单设备,安装刷单软件,购买虚拟账号,招募人员作为“刷手”,组织“刷手”登录网络电商平台,通过虚假交易、虚假好评为网店经营者营造网店商品销量高、质量好的假象,龙祥等人以获取刷单佣金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经审计,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龙祥参与经营的上述“刷单”工作室获取刷单佣金1,818,224.50元。
2022年8月17日,警方在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XX苑XX栋XX室抓获了被告人龙祥等人。龙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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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祥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对龙祥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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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意见
被告人龙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提出其行为应认定为虚假广告罪。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龙祥的行为宜以虚假广告罪论处,龙祥所实施的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是虚假广告的特殊形式,符合虚假广告罪的构成特征,且有已生效的判决对此类“刷单”业务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龙祥没有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退缴违法所得的意愿。建议法庭对龙祥从轻、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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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祥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虚假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的本案应认定为虚假广告罪的意见,虚假广告罪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被告人龙祥作为刷单活动的经营者,其提供的是刷手与网店之间的中介服务,且其经营行为的本质是提供信息服务,并非通过广告的形式直接针对店铺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龙祥的行为不符合虚假广告罪的本质特征。
被告人龙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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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龙祥违法所得的款项应予追缴后没收;被告人龙祥作案使用的手机、电脑,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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