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你犯罪,但不给你看证据。只能律师跟你核对。律师如果尽职尽责,算你幸运;律师要是马虎,只能听天由命。具体有啥证据?对不起,你不能看,公诉人会当庭宣读摘要;细节?不能看;想比对多份证据?不可以;想认真研究一下证据后再回答?对不起,你必须当庭回答,我们将根据你当庭听到的证据摘要、当庭即刻的回复来认定你是否有罪,——这公平吗?
相信我的读者们会同意:某人犯了罪,只代表他在某件事上触犯了《刑法》,而不代表他是“坏人”,不代表他就要被千夫所指,更不代表他可以被随意审判,对吧?
要有疑虑,请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二项,“(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醉驾被抓,你觉得他是个千夫所指的坏人?无非是那一刻糊涂,顶多性格里也有点不太负责任而已。
刑法四百多个罪名,除了一部分罪名,有些犯罪分子确实很“恶”之外,但对一部分经济类犯罪来说,很多时候、很多罪名,其实就是当事人一时糊涂、性格里有点不负责任而已;你要说多坏,还真谈不上。——话说回来,就算是“恶人”,也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如果谁就是不同意我上面几段话,请您离开我的公众号。不送。
今天要讨论的是:某人被抓了,在整个审判阶段,在判决书下达之前,他有没有权利阅读所有指控他犯罪的证据?
此处的“证据”,刑辩律师称之为“案卷”。比如说,林律您这是干嘛去?我去检察院阅卷去。就是说,要去检察院复制侦查机关指控某人犯罪的全部证据。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无权阅卷(因为案件还在侦查,如果律师知道了侦查过程,难保不去干扰侦查活动,比如让证人改证言之类的)。当侦查终结、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律师就可以阅卷了。
最近若干年来(具体从哪年开始的不记得了),检察院会刻成光盘,案卷的每页都会打上水印——即阅卷律师的名字和电话,打开案卷,就是很多个PDF文件,每页铺满了水印,文件还有密码。
我问了20个非法律背景的朋友。答案如出一辙:被抓后当然有权利看证据了!你指控他犯罪、不给他看证据?那人家怎么反驳?光靠律师怎么行?要是碰到个不尽职不尽责的律师,岂不完蛋了?
但是,这个看似结论明确的问题,在很多法院的刑事法官看来、在很多刑辩律师看来,结论却是:不能。
你指控我犯罪,我没有权利看证据?
是的。没有。你没有看错。
被告人阅卷权:“核对”和“阅读”有什么区别?
两年前,我代理了一起涉黑案,我代理第一被告人。案卷400本,十个罪名。
案子二审一直没开庭,先是发回重审,随后又移送异地管辖。
我几次跟法院、检察院的人沟通:400本卷,能否提前复制好给被告人看,以节约庭审时间?
法官、检察官:我做这么多年了,还没听说过被告人可以看卷。这个不能。
我:那要被告人当庭要求看卷,一页一页的阅读,那岂不是要开庭开半年?
法官、检察官:我们摘重点宣读嘛。
我:被告人不确定你们宣读的是否准确,因为本案证据很多,很多口供之间也有矛盾。
(实际上很多时候,公诉方只宣读对控方有利的证据。七八页的笔录,只宣读两段,辩方提出异议,公诉方也不理,法官也向着公诉人;辩方经常因为是“打包举证”还是“一证一质”这个问题上,跟公诉人交涉很久;公诉人倾向于“打包举证”,一次举证很多份,被告人根本记不住,更反应不过来;辩护人往往要求“一证一质”,举一份证据,就质一份证据。但很多时候,辩护人说了是不算的。)
法官、检察官:那没办法。我们要控制庭审时间。
我:实际上,很多法院都允许被告人阅卷,比如北京的一中院、三中院、比如唐山中院、比如福建的某个看守所,比如周泽律师和李金星律师代理的几个案件,都允许被告人阅卷……
法官、检察官:你有法条依据吗 ?有最高院的文件吗?
我:《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法官、检察官:法条用词是“核实”,法条写了“允许被告人亲自阅读证据”吗?
我:……没有……
法官、检察官:法条没规定,怎么可以呢?
我:可是,“核实”,就得被告人看过了,我才能跟他核实呀。
法官、检察官:但法条没这么写,我们就不能同意。
……
我做过七年记者、写出过微信“十万加阅读量”的文章、又做了16年律师,中文不能说差吧。
但我就是搞不懂:律师拿着卷宗“逐页念给被告人来核对”与“被告人亲自看后再核对”,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是啥?
我冥思苦想。如果非要说有区别,那就是:前者的话,律师需要花很多时间。尤其是很多看守所,中间隔着玻璃,律师和被告人需要用麦克风或电话来沟通,而麦克风和电话的质量,呵呵。我经常会见半天后就嗓子疼了。
我跟很多看守所也多次沟通这个问题,“我逐页念给他听,太浪费时间,他也记不住”。有个狱警答复我说:“那你就多来呀,律师拿了钱,想走捷径?”
啊呦,合着这个“逐页核对”是规范律师“不许走捷径”的?刑事诉讼的目标难道不是查清事实、让被告人服判么?“折腾律师”从来也不是刑事诉讼的目标呀?
法条啊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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