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某国营厂职工姜瑞阳去年9月被警方逮捕,罪名是涉嫌走私毒品罪,目前正在取保候审,等待司法程序。
这个案子特殊性在于,姜瑞阳是为了治疗自己被确诊的成年人多动症买药,而药中含有丙苯胺和哌甲酯,都在国家禁毒办列管名单中。姜瑞阳感到冤屈。
一般说的多动症,都是儿童或青少年常见病,临床上对成年人多动症的确诊比较少,因为它经常伴有失眠、抑郁等其他症状,也很容易被误诊和漏诊。
根据国内研究成年人多动症的医生判断,一线城市的门诊医生很少具备准确筛查成年人多动症的能力,这是姜瑞阳这类病患踏上“险路”的前提。
治疗成人多动症的“利他林”
姜瑞阳因为要从山西到北京求诊问药,每次花费3000元,用掉他每月一半的工资。在此情况下,他选择网购便宜的国外仿制药,在邮购了一些后,突然发现这些药与禁毒挂钩,赶紧停止,但为时已晚。
警方根据网购信息定位姜瑞阳,他关心的是:因治疗成年人多动症而触碰列管药品,有没有可能网开一面?
姜瑞阳的情况不是孤例个案,权威专家估计全国的成年人多动症发病率为2.8%,但只有5%的患者得到正规治疗。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患者都是自行查找资料,以克服成年人多动症没有门诊治疗的窘况,然后冒险采用网购用药。而这样的治疗举动,又恰好和第三代毒品流通的严峻形势合并在一起。
此前有媒体报道,新冠疫情后,人流、物流的管控收严,金三角生产的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因此减少流入国内,一些吸毒人员转而吸食“新精神活性物质”,即第三代毒品——
通过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而来,同具备麻醉、兴奋或致幻作用,其作用机理与上述药品相似。
姜瑞阳们的用药就与涉毒联系起来。怎么把姜瑞阳这些成年人多动症的治疗用药涉毒,与真正的瘾君子、狡猾的毒品贩子区别开来,目前还缺乏可以依据的法律条文。
在执法事件中,像姜瑞阳这样有明确诊断书的,能够自证用药正当性的,有过从轻处罚的类似案例,但这种从轻都属于自由裁量范围,没办法变成稳定的立案、定罪和量刑依据。
对于那些拿不到成年人多动症确诊报告的病患,只能用求医问药的搜索过程来自证——显然,这样的“证据”在警方那里很没有证明力,也就无法求援。
对办案机关来说,将成年人多动症治疗用药者与瘾君子区分开来,因为确诊少,相当于增加执法工作量,最终只能挂一漏万地执行“罪罚相当”原则。
成年人多动症患者的两难局面出现了——
在医院这一端,因为没有门诊确诊,少有专业医生,最后只能进入自我诊治的危险地带。而在警方、检察院、法院司法这一端,又不能“口说无凭”地去办案,明知治疗目的的涉毒,也不好按规定处理。最后,只能苦了像姜瑞阳这样的真正病患,反而会让真的瘾君子有了蒙混的理由。
一个可行的办法当然是双管齐下,涉及多部门协调执法。比如出台司法解释,对成年人多动症治疗的涉毒案例,在医院确诊报告及其他可靠证明的前提下,为医疗买药留下一点空间。
只要司法解释明确了界定,成年人多动症用药涉毒的模糊地带就会随之减少,司法人员有法可依,把误入歧途的患者从瘾君子队伍中剔除出去。
当然,这样的司法解释不只是为了防治误伤真正的病人。按照权威医生的解释,他们在职业中也很小心,也要规避法律问题,如开出的药被倒卖交易,也可能会引火上身。
由此可见,目前的涉毒红线需要诊治成年人多动症的医患加倍小心,这样的司法现实,对司法解释提出了强烈需求,从个案出发纾解普遍问题,成了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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