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北京市委、高检院的决策部署,北京市检察机关强化政治引领,提高服务大局意识,对标对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部署要求,高质量办理一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此次发布的案例既包括“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电话问诊诈骗”“杀猪盘诈骗”等传统犯罪手段,也包括虚假APP、APP封装、平台推广引流等新型犯罪手段。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指控证明犯罪,推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力追赃挽损、参与社会治理,体现全链条、分层次、立体化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力度与决心。
1.陈某等7人诈骗案
——以“电话问诊”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2.段某某等8人诈骗案
——使用虚假“股指期权”APP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3.曾某某等10人诈骗案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4.刘某某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利用境外信息通道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5.房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贯彻“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对在校大学生不起诉
6.丘某、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利用虚拟货币交易“洗白”电信网络诈骗赃款
7.吴某某、陈某某等21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案
——以“杀猪盘”方式跨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8.胡某某等22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批量办卡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9.练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利用封装APP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10.李某某、彭某某等6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推广引流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案例一
陈某等7人诈骗案
——以“电话问诊”方式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9月间,陈某等7人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虚构医学专家、医生、健康回访中心回访者等身份,向被害人进行“电话问诊”并推荐药品,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谎称秘方调理、特配药品能够治病,并可以通过医保报销,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诉讼经过】
2020年1月9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陈某等7人提起公诉。2021年2月4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等7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至四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七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针对老年人群体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较为关注治疗疾病信息的特点,冒充医疗专家获得被害人信任,通过虚构秘方、药效等手段推荐“药品”,骗取被害人钱款。部分被害人因错误相信购买的“药品”具有治疗作用,不去正规医院接受治疗,导致贻误病情,造成了财产与健康的双重损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从严打击诈骗老年人财物的犯罪分子,依法追诉在外省市作案的参与人员,同时积极促成陈某等7人退赃退赔,为被害人挽回全部经济损失,彰显了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保护老年被害人的决心。
案例二
段某某等8人诈骗案
——使用虚假“股指期权”APP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间,段某某等8人冒充某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即时聊天软件等联系被害人,以投资“股指期权”可获得高额收益为诱饵,诱骗被害人注册“互通信息宝”等手机APP进行“股指期权”交易,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
【诉讼经过】
2020年2月10日、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许某某等8人提起公诉。2022年1月26日、2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等8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八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使用虚假“股指期权”APP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近年来,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被害人被骗金额相对较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犯罪分子在联络过程中使用专业“脚本”和炒股术语,骗取被害人信任,迷惑性更强,诈骗成功率更高。同时,犯罪分子在行骗过程中操纵APP后台数据,采用自买自卖、伪造大盘指数等手段,进一步掩盖其诈骗事实,造成被害人认为其钱款损失系“投资损失”,在多次投入资金后才意识到被骗。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秉持穿透式审查理念,透过“股指期权”交易的形式外观,准确认定诈骗犯罪的行为性质。同时,多次与侦查机关会商,通过对电子数据的鉴定,提取到诈骗“脚本”、员工业绩单、共谋内容等重要的定罪证据,有力驳斥了部分犯罪分子的辩解,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案例三
曾某某等10人诈骗案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间,曾某某等10人先后在菲律宾境内加入诈骗犯罪集团,在他人的组织指挥下,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居留境外的中国公民进行语音呼叫,冒充中国驻外大使馆工作人员、公安民警和检察工作人员等身份,虚构被害人因个人信息泄露而涉嫌犯罪等事实,以协助司法机关核查资产为名,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700余万元。
【诉讼经过】
2020年3月1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报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诈骗罪对曾某某等10人提起公诉。2020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等10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十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针对在境外居留中国公民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制作诈骗“脚本”,利用被害人身处国外,遇到侵害难以第一时间向司法机关报案求助的特点实施犯罪,短时间内骗取被害人巨额钱款。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按照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关于境外证据审查的相关规定,精准把握境外取证特点,在认真审查外方移交证据的同时,依法提取、固定大量关键电子证据,强化证据间相互印证关系,成功建立指控证明体系。与此同时,通过释法说理、宣讲政策、适度证据开示等举措,成功实现教育转化,全部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四
刘某某等3人帮助
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利用境外短信通道帮助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间,刘某某、邴某某、潘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运营提供短信息群发服务的“信息营销平台”,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跨境短信群发服务。三人为了规避监管,非法租用境外短信通道,使用繁体字、变体字、“火星文”、短网址作为短信内容,向境内外发送大量涉诈短信。
【诉讼经过】
2021年2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刘某某、邴某某、潘某某提起公诉。2021年6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邴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信息通道服务的帮信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在通知类短信号段中掺杂涉诈信息,对信息接收者的迷惑性显著增强,最终实现骗取被害人钱款的目的。检察机关采取“检察官+数据审查员”的办案模式,通过电子数据审查室分析海量电子数据,挖掘出犯罪嫌疑人的沟通联络情况、非法营收情况等关键信息。同时,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促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共计67万余元,彰显了检察机关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全力追赃挽损的决心。
案例五
房某某帮助
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贯彻“少捕慎诉慎押”政策
对在校大学生不起诉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8月间,房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将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办理的5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K宝、手机卡)交付给“收卡人”马某某,房某某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经查,上述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020年10月至11月间,共有8名被害人向房某某出售的上述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共计21万余元。
【诉讼经过】
2021年2月2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房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在校大学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牟利的帮信犯罪案件。房某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受到不法分子蛊惑,向其提供“两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坚持教育、挽救、惩戒、警示相结合,严格贯彻“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多次走访学校并召开听证会,结合一贯表现、犯罪情节、认罪认罚等因素,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向有关单位发送检察建议,助力在校大学生提升法治意识。在检察机关与学校的共同努力下,房某某已顺利完成学业,走向社会,充分彰显了司法温度。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深挖犯罪线索,依法追捕追诉本案上游“收卡人”马某某,马某某已被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六
丘某、刘某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案
——利用虚拟货币交易
“洗白”电信网络诈骗赃款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11月间,丘某、刘某明知他人与其交易钱款系犯罪所得,多次从他人处以现金方式低价购买某虚拟货币,后在网上高价出售,通过使用本人银行账户收款的方式,将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13余万元转移并提现。
【诉讼经过】
2021年3月25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丘某、刘某提起公诉。2021年7月2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丘某提出上诉,2021年9月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起利用虚拟货币交易“洗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赃款的犯罪案件。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征,随着资金监管的日趋严格,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隐匿赃款去向,开始利用虚假货币交易等方式“洗白”赃款,通过增加资金流转环节、拆解并混同资金、制造交易假象等方式,隐藏真实身份,阻碍司法机关追查。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逐级核查涉案虚拟货币账户交易金额及时间,锁定犯罪分子高频交易、拆分转移赃款等明显异常行为,有力指控证明犯罪,为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洗钱”产业链条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七
吴某某、陈某某等21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案
——以“杀猪盘”方式跨境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8月间,吴某某、陈某某等21人在越南加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在他人的组织指挥下,以“杀猪盘”方式针对境内中国公民实施诈骗。吴某某等人通过即时聊天工具,伪装成功人士身份,以发展男女朋友关系为名,利用虚拟网络平台诱骗被害人投资,在兑现初期小额投资回报诱骗被害人进行大额投资后,通过关闭平台并停止返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经查,上述被告人以该方式先后骗取3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
另查明,2020年6月至7月间,潘某某等人组织10余人结伙从我国境内偷渡至越南。
【诉讼经过】
2021年4月7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对吴某某等21人提起公诉。2021年9月28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等21人犯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不等,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二十一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北京市首例以“杀猪盘”方式实施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杀猪盘”是指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交友,诱导被害人在诈骗平台进行投资或赌博的诈骗方式。本案犯罪分子人数众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手段成熟,按照塑造人设、套取信息、发展感情、了解需求、推荐投资、引诱投资、切断联系的“七步走”方式进行诈骗,形成了完整严密的诈骗流程,给全国各地多名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引导侦查机关追加认定2个罪名,自行补充侦查追加被害人5人,同时移送上游犯罪线索,实现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案例八
胡某某等22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批量办卡帮助实施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5月间,胡某某等人通过以公司名义申领、有偿使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批量办理1000余张手机卡,上述手机卡后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诈金额共计人民币170余万元。
2020年8月至10月间,胡某某等人违规获取办卡权限,以给工地务工人员等办理手机卡为名,编造人脸识别未通过等理由,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拍照采集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实名制手机卡,明知手机卡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予以出售谋利,涉诈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
【诉讼经过】
2021年5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胡某某等22人提起公诉。2021年8月27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等22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胡某某提出上诉,2021年11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涵盖“地推”开卡、贩卡人员的链条化帮信犯罪案件。近年来,涉“两卡”黑灰产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推波助澜,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帮凶”。本案的涉案人数众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实名制手机号码出售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6个月内违规开卡5000余张,涉诈号码200余个,涉诈金额人民币1000余万元。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引导侦查机关着重就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涉诈数额认定等重点问题完善证据,一个月内即完成全部22人的审查起诉工作,追加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确保案件办理质效。对犯罪团伙成员分层处理,突出打击重点,除胡某某外的21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案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均获得法院采纳。
案例九
练某某帮助
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利用封装APP帮助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月间,练某某明知他人进行网络犯罪活动,使用其封装软件账号,为“威尼斯人国际”等APP提供封装等技术支持,后上述APP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先后骗取3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
【诉讼经过】
2021年6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练某某提起公诉。2021年7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练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练某某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利用封装APP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信犯罪案件。封装APP是指将网址、应用名、图标、启动图打包形成一个APP应用包,使网站以APP形式呈现。练某某按照“上家”要求封装多个虚假投资理财APP,被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用作犯罪工具,致使多名被害人被骗。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密切配合,最终确认练某某封装的APP和导致被害人被骗的APP具有同一性,依法严惩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输血供粮”的网络黑灰产犯罪。同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揭示此类犯罪的新手段、新特点,有针对性提出防范建议,为构建“全民反诈”社会氛围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十
李某某、彭某某等6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推广引流帮助实施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至5月间,李某某、彭某某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勾结,明知其推广的通信账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组织潘某某等4人在某网络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兼职广告,向不特定人群推广关注该账号,致使多人被诈骗。李某某等人按照新增关注人数获得提成。
【诉讼经过】
2021年8月31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等6人提起公诉。2021年11月15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等6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六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通过推广引流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信犯罪案件,获评公安部打击电诈推广引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网络短视频的流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随之翻新,犯罪分子通过广告等方式吸引不特定人群关注,完成“吸粉引流”任务,再由后端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实施诈骗行为。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及时引导侦查,有效固定电子数据,通过对电子数据的细致分析,建立起李某某等人引流行为与被引流人员直接、唯一的确定性联系,促使犯罪嫌疑人从不认罪转化为认罪认罚,对同类案件的办理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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