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打刑事官司找邢环中律师 【咨询(微信):13918930001】

忘记密码
  

文鑫说法丨刑事司法改革正在从「公开化」走向「封闭化」

2023-07-30 16:2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3,852 views 我要评论文鑫说法丨刑事司法改革正在从「公开化」走向「封闭化」已关闭评论 字号:

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前几年,刑事司法改革,一直在朝公开化的方向上努力,其中就包括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公开。但这几年,这种公开化的改革正在倒退。

一是,司法文件封闭化。

早在2500年前的春秋时期,郑国执政大臣子产就通过铸刑鼎,公开法律条文,改变“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局面。几千年来,法律条文公开不仅成为共识,更是一种常识,因为法律的特征之一就是可预测性,只有法律条文公开,公民才知道什么行为是为立法所禁止,才能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才能避免触碰法律。

但现在,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些司法文件,却经常不被公开,比如2023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就明确要求该纪要不得再媒体上刊登。

又比如2022年2月,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但该份意见在任何公开渠道上根本无法检索到,我私下询问纪委监委的朋友,被告知这份文件涉密,不能公开。

这些司法文件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在定罪量刑时适用,但就是不公开。作为律师,在公开渠道上,根本无法查询到这些规定,甚至不知道,涉及多少金额可以构成犯罪,可以判处几年有期徒刑,甚是荒唐!

二是,司法过程封闭化。

2018年刑诉法修改给我国刑事司法带来“颠覆性”的变化,监察体制改革和认罪认罚制度改革影响尤烈:

第一个是,监察体制改革之后,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与职务犯罪关联的罪名,从原来的检察院反贪反渎局管辖改革为监察委调查。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调查期间(主要指调查犯罪),不属于侦查行为,被调查人不享受宪法赋予的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

调查行为本质上行使的就是侦查权力,因为无论是调查的证据还是之后与检察院的衔接,都和侦查没什么两样,连陈光中教授都认为这就是实质性的侦查行为,应当赋予被调查人享受律师辩护的权利。

但目前法律没有授权,监察委也不允许律师介入。而留置期限最长有六个月,很显然,职务犯罪的案子,整个调查期间,被留置之后,被调查人不能见律师、不能见家属,整个过程都是封闭式的,程序缺乏公开性。

第二个是,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检察院获得了实质上的裁判权,因为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原则上法院必须采纳,根据两高公开的数据,当前检察院认罪认罚适用率已经达到90%以上,而法院的采纳率也高达95%,这就说明大多数案件都是通过认罪认罚解决的,而不是通过庭审解决的,更不是在法院阶段解决。

检察院以及检察官享有巨大的裁判权力,控辩双方不再是平等对抗的相对方,检察院/检察官成为裁判方,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了。更关键的是,量刑协商实质上往往异化成量刑通知。协商显然不足的,检察官往往也不愿意和律师协商,律师很难像拥有庭审一样公开的程序去表达意见。

从此前的改革方向,我们看到了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的努力,尤其是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公开,但现在,申请庭审直播相当困难,法官一般也不同意。另一方面就是裁判文书公开也逐渐变成选择性公开。有一天,我自己在中国文书裁判网中输入自己的信息,发现原来好多个可以查阅的成功案例现在都查询不到了,仅仅按照可查询的信息看,我甚至很难看出是一个刑事律师了,因为跟刑事案件有关的案子,似乎都被屏蔽了。更甚者是,现在法院经常用各种方式限制旁听,疫情期间不允许旁听,疫情之后,则是各种限制旁听。

在这种决策封闭的环境下,辩护人也只能无奈的扩大辩护范围,决策权在哪里,辩护就要延伸到哪里。

三是,司法决策封闭化。

我国刑事诉讼是参照西方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模式进行设计的,但这个模式很显然经常不起作用。比如纪委监委办理的案子,检法两家原则上很难有不同的意见,也不敢轻易改变,甚至在非纪委监委办理的案子中,有的案子法院在判决之前,也要请示纪委监委的意见。

从法院内部看,法官很多时候也无法自行决定案子的处理结果,在疑难案子中,一直都遵循的是审委会的集体决策机制,比如要判无罪、判定罪免刑等是必须上审委会的,而按照当前的规定,律师无权参与审委会,但检察院依据2010年1月12日与最高法联合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的实施意见》,可以参加审委会,在实质上决策被告人命运的审判中,辩护人是缺席的,被告人也是缺席的,这实质上就形成了秘密的法庭,决定了当事人的命运,被告人却成为局外人。

在实践中,一审法官/法院在判决之前,也经常向上级法院请示,形成内审,一旦上级法院给了意见之后,一审法官/法院就敢大胆的判决,这样实质上就剥夺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因为上诉只剩下形式意义,没有实质意义,两审变一审。甚至有的职务犯罪的案子,办案单位限制被告人上诉,直接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最近原安徽省肥西县委书记金成俊案件就有相关的报道。而滁州中院也曾经在网上公开《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内审、请示的暂行规定》,把上不了台面的东西祭出来,引起广泛批评,之后被迫撤下,但互联网是有记忆的,只不过文件虽然撤了,但不影响它的运行。

还有诸如扫黑除恶案件,检法两家都提前介入,甚至上级法院也提前介入,在政法委扫黑办的统一部署下,形成意见,剩下就是公安依葫芦画瓢调查取证的问题了。比如内蒙古刘素琴涉黑案,二审法院不小心泄露出来的副卷显示,该案公检法三长甚至是上级法院早就介入讨论,并认为“涉案特征不明显”“本案确实先天不足”等无罪意见,但结论还是“黑打下去”,造出了一个涉黑案子。

四是,司法结果封闭化。

司法结果的封闭,主要是裁判文书不公开。裁判文书不公开,所谓的类案适用规则就无法实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就无法被纠正。但现在,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越来越难公开了,尤其是一些有争议的案子,往往是不被公开的,如此一来,又回到原来不公开的路子去了。

当我们看刑事司法的时候,需要跳出刑事司法,才能窥见全局。从宏观的角度看,我们需要了解国际局势以及既往的中国经验,从历史中去看整个官僚体制改革的背景和原因。但宏观的趋势,我们个体无力影响。

我们只能关注微观的事实,面对微观的结果,具体到刑事司法,我们需要面对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封闭化状态,在这种封闭化的环境中,去寻找路径,去解决个案的问题。

道路将越来越曲折,内心将越来越痛苦,但这是现实,而无论结果如何,我们始终不能忘记,我们应该做好自己的责任,穷尽一切,去为当事人的权益而努力。至于求而不得,只能学会接受和释然。

Comments are closed.

会员登录关闭

记住我 忘记密码

注册会员关闭

小提示: 您的密码会通过填写的"电子邮箱"发送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