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无罪率很低,申诉成功率更低,对申诉不要抱有太高的希望。
二、第一次申诉向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检察院提出,若不服复查结论再向相应的上级机关提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第九条第三款: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审查或者复查结论的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申诉的时间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年9月10日 法发[2002]13号)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检察院对刑事申诉的受理有明确的时间规定。法院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何时立案没有明确的规定,大量案件在向法院递交申诉材料后长时间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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