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理解与适用
(节选)
三是规范取保候审与其他强制措施、判决、决定等的衔接以及不同诉讼阶段之间适用取保候审的衔接。具体包括:
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以及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无须另行启动专门的解除程序。执行机关收到上述决定书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修订后《规定》第24条第3款、第4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上述决定书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3.(公检法后端)受案机关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执行后,原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修订后《规定》第26条第2款规定:“受案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执行后,原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对继续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受案机关变更的强制措施开始执行后,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原取保候审决定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执行机关应当依法退还保证金。”2.公安部《执法细则》(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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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7.解除取保候审
1.条件。
(1)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但应当留存有关法律文书附卷,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
①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
②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重新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沿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未到期时作出不起诉决定、生效判决的;
③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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