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抢劫案。张某酒后猥亵抢劫,同行室友陈某无辜躺枪。所幸检察官明察秋毫,同意我的无罪辩护意见,未予批捕,当事人陈某羁押37日后无罪释放。
我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如下:
据陈某某陈述,其与新同事(室友)张某某(本案另一犯罪嫌疑人),事发当晚去外面吃饭喝酒。在回单位的半路上,张某某到路边小解,看到一个女孩(本案被害人)在河边打电话,像是喝醉了酒。张某某让陈某某过去问问“有什么事需要帮忙吗”,陈某某说“我不去”,张某某就自己走了过去。陈某某看到张某某过去后,对被害人说了什么,被害人起身走了,张某某紧跟在被害人身后。陈某某不了解怎么回事,就开着助动车远远跟着他们,大概相距30米左右。后来被害人和张某某进入一条小巷时,陈某某看到张某某好像从后面抱住被害人,两人摔倒在地上。一会儿张某某跑过来,跟陈某某讲“我摸了她,快走”,然后坐到后座上。陈某某开助动车驶离现场。回到宿舍后,张某某跟陈某某讲,他猥亵被害人的过程中,被害人的手机掉在地上,他捡了起来。等手机卖掉后,可以给陈某某一半钱,陈某某未置可否。
辩护人认为,本案张某某、陈某某二人未事先预谋抢劫,在案件发生过程中,陈某某没有参与。仅仅在事后,张某某称愿意分钱给陈某某时,陈某某才知张某某抢了被害人的手机。本案系张某某一人起意并实施的抢劫案,陈某某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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