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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于同志:罪行极其严重又有自首如何适用死刑

2023-06-08 21:36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1,367 views 我要评论最高法于同志:罪行极其严重又有自首如何适用死刑已关闭评论 字号:

本文节选自法律出版社发行的新书

刑事实务十堂课:刑事审判思路与方法

第八讲“死刑案件的政策把握与法律适用”。该讲内容共计6.5万余字,结合实例、全面阐释了死刑适用的一般标准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绑架,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贪污、受贿等常见死刑案件的刑罚裁量。为阅读方便,此文脚注从略,预览全文,请参阅原著。


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发生,往往都有着复杂的背景因素,因此正确裁量刑罚、准确适用死刑,必然要求对案件事实全面审查、查明。在这里,既要关注案件发生的基础事实(包括时间、地点、行为、后果等核心要素),也要关注犯罪发生的前因后果、背景因素等边际事实。


从实际看,作为死刑适用依据的“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犯罪人主观恶性极大”、“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大”等指标,其确定也是对案件全部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的结果。如果不能全面考量案情,仅仅注意某一方面,就容易导致机械司法,带来案件处理上的“忽高忽低”。……比如,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同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同样需要查清全部案情,综合考虑各种情节,予以审慎判断:


1. 对于那些出于真诚悔罪而自首、立功的,如果犯罪情节、后果不是极其严重,比如不是以残忍的手段杀死多人的,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例如《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0集)刊登的闫新华故意杀人、盗窃案:被告人闫新华采用钻窗入室等方法,先后四次窃得他人钱物共计人民币8千余元,被查获归案后主动交待了其以前实施的一起杀人碎尸犯罪、一起故意杀人未遂犯罪、三起盗窃犯罪。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期间,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两起故意杀人犯罪事实并指认抛尸现场,系自首,其所犯部分故意杀人罪系未遂,故对被告人所犯故意杀人罪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据此改判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  如果犯罪情节、后果极其严重,比如以残忍的手段杀害多人,除自首、立功情节外没有其他特别从轻情节的,一般不得因为具有个别的自首、立功情节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例如闫某故意杀人案:闫某因琐事迁怒他人,持刀闯入3个邻居家中接连杀死8人,扎伤1人(重伤),后拨打110自首。该案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自首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3. 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不是出于悔罪,而是被迫无奈或者逃避严惩等原因而自首,又没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在决定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特别严格。 例如何某杀人案:被告人何某与邻居蔡某素有冤仇,决意杀其一家三口,在将其一家三口砍倒后,即打电话到公安局,说自己杀人了,现在就去投案自首。但准备出门时,看到蔡某父子还在动,又回头朝二人分别捅刺数刀,确认三人死全部亡后再去公安局投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死多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尽管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也不予从轻,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4. 具有以下酌定从轻情节,又没有其他法定、酌定从重情节的,一般可以考虑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具体包括:间接故意杀人的;基于义愤、大义灭亲或不堪忍受被害人虐待、迫害而杀人的;事先无预谋,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罪前一直表现良好,犯罪后具有积极救助被害人、如实交代罪行等明显悔改表现的;被告人的行为虽然与被害人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有救治不当等其他因素介入而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虽不属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但存在较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智力障碍的;虽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犯罪动机、手段、情节等一般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各共同犯罪人作用、地位相当,罪责比较分散的;等等。


……坚持综合裁量。任何刑事案件,几乎都包涵多个影响量刑的因素,比如案件性质、犯罪起因、犯罪动机、预谋情况、犯罪手段、实施场所、犯罪对象、犯罪后果、前科劣迹、认罪悔罪、调解赔偿、社会影响等,这些量刑因素往往涉及到罪前、罪中、罪后情节及案外的关联情节等,需要综合裁量。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宽严相济意见》)也明确地指出:“对于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


比如,对杀人未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如果造成众多被害人重伤并引起社会强烈震撼的,如在学校、剧院、商场、列车等公共场所大肆疯狂滥杀无辜,尽管没有致人死亡,但造成多人重伤并引起强烈社会反响的,也可以考虑适用死刑。


 例如覃鹏安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覃鹏安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凭祥镇南山村农民,因生活不如意和邻里琐事产生报复杀害幼儿园幼童的念头。2017年1月4日15时许,覃鹏安携带菜刀来到凭祥市小聪仔幼儿园,持刀先后砍击覃某霖、覃某芹等十二名幼童,致四人重伤,八人轻伤。在场教师阻拦并呼救,覃鹏安翻墙逃走,后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8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覃鹏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覃鹏安提出上诉。同年12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覃鹏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覃鹏安出于报复动机而有预谋地选择在幼儿园持菜刀砍伤无辜幼童,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覃鹏安虽属杀人未遂,且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核准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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