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1、《刑事审判参考》【646号】刘恺基合同诈骗案–“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一般而言,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3)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5)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1期:吴联大合同诈骗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为人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的一些行为具有一定欺骗性,但其主观上不具有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对方公司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具备一定履约能力,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动,拒退保证金是事出有因,并不是企图骗取对方公司的财产,不属于‘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隐匿合同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情形,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3、《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1辑(2016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刑终字第558号
“认定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陈述——王晶、于军等合同诈骗、王晶诈骗案”。本案要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诈骗类犯罪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认定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陈述,而是一般运用推定的方法。运用推定必须是在有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前提下,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推断行为人主观的目的。对推定的事实,被告人可以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4、其他对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的文件及指导判例。
2000年9月20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如何判断认定金融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该“会议既要”对于合同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和认定同样可以参考适用。
《刑事审判参考》[1076号]–把握合同诈骗案件的具体证明标准 ,对于如何认定合同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目提供了参考思路。
二、合同诈骗与诈骗如何区分?
《刑事审判参考》【403号】王贺军合同诈骗案–以签订虚假的工程施工合同为诱饵骗取钱财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诈骗行为伴随着合同的签订、履行是此罪区别于诈骗罪的一个主要客观特征。我国的合同法规定了多种类型的合同,但并非任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都构成合同诈骗罪。这是因为,从合同诈骗罪的客体出发,合同诈骗罪处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是立法设立该罪以专惩此类犯罪的初衷,因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存在于合同诈骗罪保护客体的范围内,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才能满足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要求,这种诈骗行为也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而与这种法益无关的收养、 婚姻等身份关系协议、赠与等合同均不是合同诈骗罪中所指的‘合同’,以这些合同为内容进行诈骗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被告人“两头骗”,如何认定被害人
《刑事审判参考》【876号】周有文、陈巧芳合同诈骗案–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
“表面上看,原房主和抵押权人都是欺骗对象,也都遭受了经济损失:首先,从欺骗对象角度看,被告人存在‘两头骗’的行为,即先是骗了原房主,被告人并非真实想买房;之后又骗了抵押权人,被告人隐瞒了其对房屋的处分权是通过欺骗原房主得来的这一事实。其次,从经济损失角度看,原房主只收到房屋首付款,余款未能收回,抵押权人出借的巨额资金被被告人挥霍,至案发也未能收回。然而,从被告人的行为模式及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分析,我们认为,本案中作为合同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只能认定为原房主,抵押权人不是被害人”。
四、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
《刑事审判参考》【1342号】黄某诈骗案-如何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
“从以上概念可见,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有诸多相同点: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欺骗故意,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以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客观上都采用了捏造事实、歪曲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都具有欺骗对方当事人的行为;都发生在日常经济交往过程中,两者都对受害人的财产不法占有。基于以上原因,不少学者认为,民事欺诈中包含了诈骗犯罪,实践中需要做的就是把诈骗犯罪从民事欺诈中挑拣出来。故此,刑法中的诈骗犯罪是在民法中的欺诈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对于刑法中诈骗罪的理解必须以民法中的欺诈为背景进行考察。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认定诈骗罪,将其与民事欺诈准确区分。一般应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和欺骗结果三个方面予以界分:首先是欺骗内容。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诈骗犯罪则是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其次是欺骗程度。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手段达到了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的程度,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但并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则可能只构成民事欺诈。最后是欺骗结果,也可以从主观上理解为非法占有目的。很多情况下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在行为方式上难以进行区分,还需要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上予以区分。民事欺诈行为中,当事人主观上也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这种利益是通过民事行为,如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合同的利益;而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人谋取的不是民事行为的对价利益,而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即使行为人有表面上的‘履约’行为,也只是掩人耳目或者迷惑对方的行为,是为了犯罪的顺利实施而付出的犯罪成本。”
五、合同诈骗中“合同”如何认定?
《刑事审判参考》【第1056号】陈景雷等合同诈骗案–以适格农民名义低价购买农机出售而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我们认为,对合同诈骗中的‘合同’,应当结合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和立法目的予以具体理解和把握。立法者将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即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法益不仅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各种‘合同’‘协议’,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刑事审判参考》【875号】“郭松飞合同诈骗案:无书面合同,口头协议亦可构成合同诈骗
“综上,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于经济合同;就形式而言,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判断是否属于本罪中的‘合同’,不仅要看名称,更要看约定的内容。由于口头合同具有随意性,因此,要成为本罪中的‘合同’,其内容需涉及市场交易,且该合同的存在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郭松飞与王井路之间虽无书面协议,但双方就二手车买卖的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了内容明确的口头合同。虽然本案的书面合同材料不全,但从合同关系、交易环境以及法益侵害等方面分析,应当认定郭松飞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六、合同诈骗罪定罪证据的证明标准
《刑事审判参考》[1076号]–把握合同诈骗案件的具体证明标准
“本案认定朱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应宣告被告人朱某某无罪。理由如下:(一)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朱某某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目的;(二)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马某某因与被告人朱某某签订合同而遭受财产损失,朱某某具备了‘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这两个合同诈骗罪的阶段性行为。但是,我们认为,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还要看是否有后续的三个阶段的行为,缺少任何一个阶段的行为都是无法成立合同诈骗罪的。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马某某依据合同而处分了财产,被告人朱某某也没有因签订合同而获得财产,马某某亦未受到实际的财产损失,因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赵义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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