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会通过传唤的方式找当事人去问询,一开始都是询问,如果涉嫌犯罪,那就变成了讯问;另一种就是最常见的就是抓现行犯或直接抓捕,也就是直接把人带走。对于前者,接到传唤或拘传通知,可以提前先咨询一下专业的刑事律师。
一般情况下,询问最长不超过24小时,如果24小时还没出来,基本可以确定是被刑事拘留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刑事拘留,这个阶段拘留期限包括了前期拘留时间和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间以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一般拘留期限最长为14日(3+4+7)。
如果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30+7)。我们一般称之为黄金37天。
这个阶段就是取保黄金期。
为什么称为取保黄金期,因为案件在最初查明的时候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因素,也是变数最大的阶段,对于可能涉及的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自首、坦白等要素都尚未明确,对于案件走向往往影响很大。
这个阶段最大工作就是看看是不是能够取保候审,为此,根据我们团队多年的办案经验,总结如下16招办案干货分享一下:
一、报捕前的拘留阶段
第一招:及时会见
能够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分析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积极会见是很重要的,虽然现在会见预约很困难,但是当事人在里面了解的案情情况比你在外面通过公安机关了解的多的多,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是守口如瓶的。只有尽可能多了解案情信息,才能尽可能准确分析。
我们去年有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当事人羁押在朝阳区看守所,那会儿北京第二波疫情刚过去没多久,会见预约号比较紧张,天天的熬夜抢号,愣是在15天内会见了三次,掌握了比较多的信息,对案件的预判也比较准确,最后当事人在第35天被取保了。
第二招:证据充足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申请
如果是能证明当事人无罪,如有不在场证明、有其他嫌疑人、正当防卫等证据,或法定必须取保候审情况的证据比如证明未到法定年龄、怀孕、哺乳期,则调取后随时可以提交,让当事人尽早出来。
第三招:找准理由提交取保申请
一般提交取保候审的理由,通常以犯罪情节较轻,以及有投案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为宜,除非有明确证据或线索,否则尽量不要以无罪为由申请取保。否则,如果没有明确证据,一上来就以当事人无罪提出取保申请,很难得到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的认可。毕竟立案和刑拘都需要相应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并需要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因此无罪意见一般较难被采纳。
第四招:依法沟通办案机关
有些重大案件,一看就没有取保的可能,这时候就提取保了吗?也不一定,这个阶段就要找机会与办案机关依法沟通交流,如果经过沟通,确定了解到该阶段完全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或者根据案情目前无法取保,那还不如不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免被驳回的取保材料附在案卷中,对后面再次申请取保,甚至对检察院审查批捕都有可能会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第五招:提交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
可以将取保候审申请抬头换一下,变成一份《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对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进行分析,或者仅就当事人的态度、是否具有自首等法定、酌定情节进行叙述,这样一来在案件定性有争议的时候,给予办案单位轻罪或无罪的参考意见和侦查方向,二来也能表达犯罪嫌疑人本人态度诚恳,能够配合办案人员的调查。这样,既不需要办案机关驳回取保候审申请,也可以给办案机关做取保决定提供参考意见。
第六招:初步确定辩护方向
如果明确构成犯罪的一定要有悔罪态度,如果的确不属于犯罪的,也应当如实说明。对办案人抗拒审讯、虚假供述、拒不认罪、翻供等,通常都会影响办案单位的取保候审决定。
第七招:促成取保条件
在与公安机关沟通时,如果暂时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可以采取“向前走一两步”的方式(进一步争取从轻、减轻情节),如赔偿被害人获取被害人谅解,退出违法所得等方式,争取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二、审查批捕阶段
审查批捕阶段非常重要,这个阶段时间短,但只要批捕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不构成批捕条件,公安就得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可谓是时间短任务重。
第八招:案件报捕后3-4天提交律师意见
案件材料刚送到检察院的前两天,检察官通常来不及看案卷,此时递交申请材料,检察官往往不会去看。如果是报捕5、6天后,审查批捕期限将满,检察官对案件情况已经有了倾向性意见了,此时再递交材料和沟通,可能就难以改变检察官对案件的印象了。而在案件报捕后的3天前后检察官一般已初步阅卷,此时递交申请材料并且及时与其沟通案件情况,能够让检察官从侦、辩不同的角度更客观地看清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提升不予批捕的概率。在最后的几天内都尽量和检察官做好沟通,如果不捕理由有理有据,在一些有争议的案件上,往往最后的沟通可能就会得到检察官的认可,进而做出不捕决定。这也要求辩护律师对时间节点的严格把控。
第九招:监视居住期间报捕期限过半后提交法律意见
对于监视居住期间报捕的,审查批捕期限为15天,疑难复杂的也可延长至20天。这样检察官有较多的时间审查案件,此种情况下,如果案件较为简单,检察官通常不会急着看案卷材料,在审查批捕期限达到一半左右时间和检察官联系并递交书面材料较为合适;如果案件较为疑难复杂,或者是有某种专案,检察官在接到报捕材料后也会抓紧审查,这种情况下,和检察官联系的时间可参考刑拘期间报捕的情形,即案件报捕后3天前后联系为宜。
第十招:结合权威判例提交法律意见
通常情况下,如果案件证据不足或者是否构成犯罪存在疑问,争取不予批准逮捕的可能性会比较大,结合案例、判例会更有效果。
我们接过一个盗窃的案子,说是盗窃,其实是将自己被公安扣押的车辆,私自开走,中间有个情节就是偷拿了车场管理员的钥匙。公安以盗窃罪拘留了。我们介入后认为虽然是有“窃”的行为,但因为是自己的车,而阻却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盗窃罪,当然这种情况光我们出具法律意见还不够,我们做了案例检索,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类似的公报案件,联同认为不构成盗窃罪的法律意见一起交给承办检察官,最后在第10天,检察院已不构成犯罪为由,建议公安撤案。
第十一招:罪轻层面发表法律意见
如果明确有罪,从犯罪情节较轻的角度去争取,在一定情况下也有不捕的机会。这种情况,各种认罪态度、不宜羁押、家庭困难、被害人谅解等一些列的理由就可以用上了。
第十二招:“踩点”会见
在审查批捕阶段,律师应当尽早安排会见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审查批捕阶段是很关键的取保机会,在为当事人分析案情和理清辩护思路的基础上,让当事人在面对检察官提审时,能够客观、清晰地陈述案件事实,突出能够让检察官认可的可以考虑不予批捕的理由。因为检察官通常会先审查案卷,然后再提审嫌疑人,所以审查批捕期间内的前两三天,律师去会见当事人还是有必要的。当然,检察官有时也会提前提审。因此,律师在刑拘期间最后一次会见时先做初步的分析是有必要的。
我们另一个涉嫌诈骗案件,成功取保的原因也在于勤会见,在不能把握办案机关和检察官提讯的时间点,那就只能前期尽可能多会见,了解更多情况,从控辩不同角度依法给予当事人、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三、批捕后阶段
如果超过上述黄金期后,检察院已经做出了批捕决定,是不是就没有任何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了呢?也不是。可以向检察院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但具体提出需要看准时机。
第十三招:批捕一个月以后提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通常应当在批捕一个月之后提出,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明确规定,在审查羁押必要性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初审后一般不予立案……侦查监督部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不满一个月的……”。因此,当事人被批捕后不满一个月律师便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通常不会立案审查。这也很好理解,通常检察院刚做出批捕决定,就是认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那么,短时间内提出根本没有意义。
第十四招:出现应当取保的情形时及时提出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时间则不受一个月的时间限制:
“应当”情形:
根据该规定第十七条,如果存在以下情形,检察院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律师发现符合上述情形的,也应当及时向检察院捕诉部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第十五招:有“酌定”情形时,找准时机提出
根据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具有犯罪情节较轻或者特殊情形的,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比如,怀孕、哺乳或者有严重疾病,有需要抚养、赡养对象的唯一人选等等。这些情形除非是突发情况,否则也最好要在批捕后过一段时间再提出。
但这其中通常需要有悔罪表现,方有机会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这就需要与当事人充分沟通,提前明确辩护策略和思路,如果当事人拒不认罪,除非符合第十七条的规定,否则可能会被一票否决不予立案审查。
第十六招:被害人谅解。
对于存在被害人的案件,对被害人赔偿争取谅解,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容易获得认可的重要理由。同时,在获取被害人谅解后,为了防止出现反复带来的不利影响,最好在获取谅解后尽快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对于检察官来说,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及和解协议比较能打动人。因为这意味着,将犯罪嫌疑人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不会出现被害人不满闹事的风险。因此,辩护律师在申请书中,应重点说明赔偿谅解情况、退赃退赔情况,并附上被害人的联系方式以便检察官调查核实。
作者:杨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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