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只要双方达成赔偿谅解,一般都可以取保候审并适用缓刑。情节轻微的,检察院甚至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故意伤害重伤案件因后果严重,大多数案件即便双方达成赔偿谅解,法院也很少适用缓刑。主要是为了避免“花钱买刑”现象,否则,岂不是有钱人可以为所欲为了!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故意伤害重伤案件适用缓刑的案件【《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647号】。以下是我向法院提交的辩护意见主要内容:
一、本案事出有因,被害方有严重过错。
本案当事双方均在菜场经商。案发前数日,闫某某醉酒在辛某某家门前叫骂。案发当日,辛某某看到闫某某骑助动车过来,辛某某上前质问,闫某某先动手打了辛某某,并进行追打。陈某某看到后与辛某某一起跟闫某某扭打。闫某某之子闫某加入帮助其父,陈某看到后,与闫某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闫某某先拿啤酒瓶打陈某某和辛某某,并打中陈某某头部致酒瓶破碎。紧随其后,也是闫某举起一只凳子砸中陈某某的头部。之后,陈某才拿啤酒瓶打闫某某。经鉴定, 陈某某、辛某某均构成轻微伤。显见,本案被害方有严重过错。陈某某被酒瓶砸头酒瓶破碎,又被凳子砸中头部,未受重伤实属侥幸。
二、本案部分事实不清、指控不当。
本案发生过程为当事双方五人先后参与互殴,均无预谋,属因民间纠纷口角之争引起的肢体冲突。
从现场监控视频可见,案发现场非常混乱,无论陈某某、辛某某、陈某一方三人,还是闫某某、闫某一方两人,在互殴过程中,均是毫无章法的乱打一气。各方内部之间均没有任何意思联络或有机配合。在本案闫某某的重伤有明确的直接致害人陈某的情况下,不应再追究陈某某和辛某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某、辛某某有扭抱闫某某或闫某,使闫某某无法脱身,被陈某打中头部,所以也应当追究陈某某、辛某某的刑事责任。从监控录相看,陈某某、辛某某二人在陈某打闫某某时并无扭抱闫某某的动作。二人虽确有拉扯闫某的动作,但当时闫某仍手抓凳子欲打陈某某和陈某,辛某某和陈某某阻止其举凳砸人,合情合理,怎能理解为二人系配合陈某殴打闫某某呢?
三、本案当事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前相识,虽说关系并不亲密,但也没有任何大的矛盾。案发后,双方能够相互谅解,对所发生的事情均有悔意。
在目前法律已不支持残疾赔偿金的情况下,被告方想方设法凑钱赔偿对方,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方在菜市场摆摊做生意,起早贪黑,谋生不易。其经济状况并不好,此次赔偿,有大半是向亲戚借钱。被害方也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被告方刑事责任。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出有因,被害方有严重过错。当事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希望能够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让其早日回归社会,以实行行动回报社会和家人。
咨询联系方式:
上海金牌刑辩律师
邢环中律师
手机(微信):13918930001
会员登录关闭
注册会员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