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本文转载自“刑辩人评论”,作者丁慧敏律师,执业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该文对认罪认罚讲得比较透彻又比较客观。
对认罪认罚制度,我一直还没有发声,因为我参与过该制度的设计,当年绝对出于好意,希望利国利民,但想不到出现了这么多问题。
其中最大的问题,正如一个律师所说,就是端菜的变成吃饭的了,而吃饭的只能闻闻味道了,还不敢提不同意见。这也是为什么有个基层法院刑庭庭长跟我抱怨说,干脆取消基层法院的刑庭算了。
但多数法官仍对此制度甘之如饴,如另一个基层法院刑庭庭长就说:认罪认罚制度当前深受欢迎,是各方诉讼参与人都看好的制度,甚至法官可以不需要阅卷就能当庭作出判决。
【正文】
认罪认罚制度出台后,应然层面的共识依然是刑事诉讼要“以审判为中心”,这个并没有动摇。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具体要求,也没有变化。原本作为贯穿诉讼全程的指导理念,要求侦查、起诉服务于、服从于审判的标准和要求。即便是“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也仍在强调,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法院“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上述设计也仅悬浮在应然层面、理论层面。实际情况是:认罪认罚一经落地,就成为了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重心,刑事诉讼紧紧围绕认罪认罚展开。审判为中心已大受认罪认罚的冲击,甚至在重大案件中,审判也要服务认罪认罚这个中心。
原本只有检察机关才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正头香主”。奈何实践中,认罪认罚制度一经推出,就备受侦查机关、调查机关、甚至审判机关各方青睐。当前的实际是,嫌疑人到案伊始,侦查、监察机关就强调认罪认罚,开始为嫌疑人在检方的认罪认罚程序做足铺垫;检察机关自不待言。哪怕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甚至是侦查、监察机关越俎代庖,仍在孜孜不倦给当事人、甚至当事人的家属、辩护人做认罪认罚工作;到了审判阶段,侦查机关、监察机关人员也还会通过提审、法官在当庭审理中,对那些没有认罪认罚的“漏网之鱼”仍在强调认罪认罚。
一、缘何各方都希望当事人认罪认罚?
当前,“因检察机关的大力推动,认罪认罚案件比例已经维持在全部刑事案件的85%以上,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率为95%以上。这意味着,至少80%以上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可能主要取决于检察机关的决定”。(数据参见龙宗智教授《认罪认罚案件如何实现“以审判为中心”》《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4期 )
该数据中认罪认罚的畸高比例,显然并不是检察院一家拿下的,而是各方努力的结果。有的案件中,甚至连被告人的辩护人都加入到了劝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大军”,想方设法促成认罪认罚。笔者就亲见不少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或面对已经取保候审在外寻找无罪、最轻证据的当事人,一开口先来一句“要不咱们就先认罪认罚吧。先把这个可以从轻减轻的指标占住”……
值得我们深思的是:缘何原本是检察机关主导的认罪认罚程序,却能在侦查调查、审判阶段同样风靡,成为整个刑事诉讼的重心所在?有什么魔力,能够成为公安、监委、法院、甚至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办案法宝?
1.对于公安机关、监委等侦查、调查机关来说:当事人开始表态认罪认罚,就意味着案件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认罪认罚显然就成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当代表达,甚至是升级版。以前“坦白”仅停留在刑法量刑情节层面;当前认罪认罚已经提升到诉讼程序的高度,且理论上有更大的量刑“优惠”。在我国刑事诉讼上,原本也不承认嫌疑人有“沉默权”。那些“零口供”的被告人,原本就是从重打击的对象。认罪认罚的嫌疑人、被告人,显然才是侦查人员、调查人员心目中最完美的工作对象。
2.对于法院和承办法官来说: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出炉,过去5年全国法院的无罪判决率约为万分之六。经济引擎浙江审结一审刑事案件32万件,判处罪犯48.5万人,依法宣告30名被告人无罪。30÷485000=0.000618(万分之0.618)也就是说,在浙江,无罪案件万中无一!宣判无罪万中无一的比率下,法官手上的案件往往可能是似是而非、此罪彼罪难定、有罪无罪扑朔迷离,甚至明显的无罪案件,被告的认罪认罚,无疑是下达有罪判决的助推器和定心丸。“即便以后冤案昭雪,也是你认罪在先,我下判在后”,成为司法追责的挡箭牌。
3.对于当事人及辩护人来说:面对万分之六无罪概率,认罪认罚起码能够让当事人在量刑上有了从宽的确定性。尤其是对一个一审已经被重判的当事人,二审法庭能够给他一个认罪认罚机会,就成了一个“可遇不可求”的从宽契机。有些“聪明”的辩护人,琢磨着被告人自己认罪认罚,占一个从宽的可能性,自己同时做无罪辩护。他们一厢情愿地认为,这样的辩护从轻和无罪两不误,堪称利用了系统BUG形成的完美方案,面对现实利益最大化之选。
二、认罪认罚为中心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冲击
首当其冲冲击的是我们长期以来致力于构建的“庭审实质化”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
上述《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对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仍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实质审查,也重申了、强调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仍要坚持证据裁判。最近,也出现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就已经认罪认罚,辩护人做有罪罪轻辩护,法院宣告无罪的新闻。即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2021)赣1104刑初287号案例。这样的新闻无疑是不同寻常的,让人震惊和震撼的,该案的审判长和两名人民陪审员值得致敬。
让人不解的是,该案中被告人采挖之前他人经营的旧石材厂废石后加工、出售,被告人为什么会认为自己构成了非法采矿罪,为什么他和他的辩护人会认为认罪认罚更合理?其中的缘由道出了当事人及辩护人哪怕在显而易见的无罪案件中,对自身会判无罪的预期过低、认为通过认罪认罚争取从宽才有可行性的“理性选择”。该案涉案数额小,各方关注原本不大,法官更容易具有独立的审判权等各种因素也是促成无罪的关键。
常态下,庭前认罪认罚就是套在被告人和辩护人庭审时嘴上的消音器。认罪认罚案件庭审的氛围对全面开展法庭调查、辩论并不友好。被告人认罪认罚,实际效果上意味着选择了庭审上对证据和事实的将就。认罪认罚的被告,在法庭上针对事实与法律,给出一些辩解的理由,说出一些对事实、证据的质疑,检察官往往会马上打断制止,告知如果再质疑、辩解,就撤回认罪认罚。对于认罪认罚的被告来说,在法庭上面对指控,已经被预期为不应置喙。但凡一个已经认罪认罚的被告,在法庭上不将就、不苟且,关于指控的事实、证据提出较多质疑,庭审还没结束,公诉人就可能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判定被告没有认罪认罚,提出更重的量刑建议。
对于一些大案要案,涉案被告众多,有的法院在利用认罪认罚制度上,充满了创造力。通过不当运用分案审理制度,将认罪认罚的一拨被告先开庭快速审理之后,再去分庭审理拒不认罪认罚的那拨,实质上也剥夺了拒不认罪被告人与其他同案犯对质的质证权利。庭审就会朝着有罪、罪重的方向“更好更快”推进。
甚至在一些敏感案件、大案要案,庭前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就是重要的司法成果,当庭表态不认罪认罚,就会让之前的成果付之一炬、毁于一旦。“小心翼翼”地保护好之前的认罪认罚成果,甚至是法庭的主要任务。
比起以认罪认罚为中心、为重心的刑事程序,显然我们更希望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是以审判为中心,搞庭审实质化。真正能让我们朝着庭审实质化方向迈进、直奔以审判为中心目标的,应该是建立“沉默权”制度而不是认罪认罚制度。司法对认罪认罚有多欢迎,就对沉默权有多抵制。以沉默权为基础的庭审和刑事诉讼程序,才是庭审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关键。这当然又是对另一个问题的探讨本文不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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