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比较特殊的盗窃案件。盗窃标的物是一幅张大千的名画。刚介入案件时,无论当事人本人,还是我,都认为至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幸转折发生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比较微妙的到案情节,经沟通争取,被检察院认定为自首。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当事人自己认为能够减轻处罚,判七八年已经满意了。我希望法院能够减轻至五年左右。但经过法庭辩护庭外沟通,法院考虑本案具体情节与当事人家庭实际困难,对当事人适用了缓刑(见《刑事判决书》(2014)徐刑初字第17号)。法律不外乎人情,既有寒冬的严酷,也有春日的温暖。
以下为我提交给法院的辩护词主要内容:
一、关于本案盗窃金额的认定。
1、本案被盗物品系署名××的《×××××图》。正如徐汇物价局出具的《关于编号2013××号案件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所载,如该画为真迹,市场价高达87.9万元;如为赝品,则市场价仅为2.3万元。据《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出具了该画为“真迹”的鉴定证明。如果系普通物品,当然应当首先尊重官方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意见。但本案所涉标的物为艺术品,且是署名著名画家××的名家名画。包括书画在内的艺术品等行业及市场有其特殊的运作方式和价值判断。常有见诸报端的赝品交易事件,即使销售者明知为赝品隐瞒事实当真迹出售,一般均不以诈骗罪论。甚至不同于其他商品,包括书画在内的艺术品的真伪,司法机关一般不予判定,市场也不一定会认同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民间机构的认定。盖因艺术品的真伪、价值往往有较大的主观性。同样一件艺术品,有的买家认为真迹愿出高价购买,然有的买家却视作赝品只愿出很低的价格。
2、本案还可能存在对犯罪对象价格认识错误的问题。据陈某某供述,其盗窃该画,有报复或作弄他人的心态,并没有想到该画会是真迹且价值巨大。结合陈某某文化水平、认知能力等,加上拍卖行的拍品里面往往鱼龙混杂赝品多见等因素,再结合其盗窃该画后没有专门找隐秘之处藏匿而是将其放置在汽车里面将汽车开到4S店修理等种种因素,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该画可能存在的实际巨大价值,不排除属犯罪对象价格认识错误。
希望法庭对本案涉案金额综合考虑,准确认定。即使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也应在具体判罚时关注其特殊性。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
公诉机关已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本案数额虽然特别巨大,但毕竟不是80余万元现金或其他普通财物,相对来讲字画的价值判断有相当的主观成分。此外。本案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将该画拿回公司,并没有继续藏匿、抛弃或损毁,不仅避免了被害单位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将具有重要艺术价值的艺术品完璧归赵,其返还字画的行为应予以鼓励。法庭在对本案进行判罚时应着重考虑。
关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问题,被告人虽在法庭上做了辩解,但辩护人认为,其当庭供述与一贯的供述基本一致,其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从未表示过异议,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一直感到非常悔恨。
同时,被害单位向司法机关出具谅解书,希望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多年前离婚,女儿判归其抚养,现就读初三,正面临中考。
本案数额的确非常之高,也恳请能够根据全案情节,对其予以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以让其在接受改造教育后,早日回归社会,照顾家人,回报社会。
咨询联系方式:
上海金牌刑辩律师
邢环中律师
手机(微信):13918930001
会员登录关闭
注册会员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