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罪认罚的制度理念中,体现了国家权利与私权利的协商,正是多方的协商才足以在如此简单、快速的程序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目前的制度实施过程中,被害人对程序的影响力已经显著下降。当事人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护。
在制度上,认罪认罚案件过于强调推动诉讼进程的功能,这在如今推动 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权利的大环境下,无疑是正确制度指引下的倒行逆施。当事人的作用已经被逐渐弱化。
在2016年7月印发的《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11月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2018年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文件中,都不约而同的对“协商”进行了回避,协商无疑是保障认罪认罚案件中,程序快速经过下对当事人权益最重要的保护手段。
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协商的作用却与该项制度联系得并不紧密。加之目前职权主义地位犹存,公检法负责启动以及推动案件发展的过程,当事人只是机械的配合,无法为认罪认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提供良好的协商条件。当事人在程序中所发挥的重要性明显低于该制度的设计理念,即在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达成谅解,并根据当事人协商的情况推动程序的进行。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40以来的伟大成就,我国刑事诉讼法完善修订时,都会日益增加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条款,但是在实行下来的指导意见以及试点办法中便开始偏移刑事诉讼法所制定的保障人权、向当事人主义靠近的主线。如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了认罪认罚试点办法第七条中,取得被害人谅解是量刑时重要的考虑因素这一重要规定。在以后的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害人的意见将不再是法定考量因素。
司法解释也大幅度限缩了被害人的权益,在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中,进行了两项规定可以得见。第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该意见使被害人对于认罪认罚程序的进程彻底失去了控制,被害人意见不是可以阻断认罪认罚案件的考虑因素。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这一意见使被害人的赔偿请求权也陷入了检察机关的控制。
然而,这两项指导意见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体现,属于创造性立法,非以法定方式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约束当事人本应合法的权利诉求。可以看出,司法部门牺牲了当事人极大部分的合法权益,以期认罪认罚案件能够在全国普遍适用
相较于一般刑事案件,认罪认罚案件法院、检察院的关注度不是很高,由此造成当事人认罪认罚后,其诉讼权利被忽略,认罪认罚不自愿。以及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人出庭极少,被告人以法盲身份对峙公检察机关等问题。
认罪认罚案件中与普通案件相比,需要检察机关作出一个量刑建议。本质上,检察机关是求刑权的主体,具有独立性、法定性,而量刑建议早已不是检察机关单方意思表示,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国家、与被害人和解的结果。由此可见我国的形式诉讼模式由对抗式向协商式靠近。但是这绝不是说我们国家也会采用辩诉交易的模式来行使国家追诉权。
在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后,双方一旦签字,法庭进行形式审查,便是国家追诉权的用尽。变相使案件不经过裁判,由公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自行协商以定案。
我国司法体系改革多次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然是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在没有经过法庭审判之前,任何人都不得被定为有罪,量刑建议的提出只能作为法庭审理并且定罪量刑的一个依据,究竟事实如何,需要由法庭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不仅仅要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更要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程序合法、定罪量刑等案件的基础出发,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
法院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握,若法院轻信量刑建议,不能保持自己独特的判断,那控辩审的三方结构就不能得以实质延伸。现实生活中,检察机关多以法院采信其量刑建议作为考核的指标,让求刑权不断扩张,以求量刑权让渡,是各大追诉机关自视的丰碑。
而反观法院,鉴于法院体系的工作繁重,加之员额制法官制度上台后,给了法官不小的压力,对于近乎是检察机关的一家之言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正好给法官一个处理案件的快捷键,往往在进行了诉讼程序的审查以及提问被告人是否知晓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后,便开始按照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刑罚。这样的模式看来,怎么也是以检察机关为中心进行的庭审模式。
一切证据由检察机关组织,得益于其特殊地位,法院获取案件事实的能力远远低于检察机关,也没有条件去进行实质性审查,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官仿佛是检察机关内部的盖章办事员,由检察机关拟好公文,再送到法院,加盖印章并发布。加之如今越来越强调的法检合作,法院的旁边往往就是行使着国家追诉权的检察机关。庭审控辩的三结构中,法检两家的对立模式日益淡化,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更趋同于同一个机构,两套班子办一件事。
我们知道,犯罪嫌疑人与国家机关的博弈本来就没有胜算,值班律师又常常流于形式,法院的审判,也只能做到形式审查。倘若在一个任何人都懂法的世界对一个法盲进行制裁,剥夺他的自由、财产。这样的模式下,何从谈起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呢。
因此实质化的庭审三方控辩模式必须架构起来,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必须加入到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进程中去,在移交法院提起公诉后,法庭对案件的审查要逐步从形式审查、书面审查转换到实质审查上来,可以通过值班律师到庭接受询问、法官增加对裁判文书的说理、对认罪认罚过程进行法院系统内部监督等等方式展开,从而促进认罪认罚案件庭审实质化的进程。
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 吴松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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