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时做警察,经常执行抓捕任务,行动固然刺激,但是更有趣的是审讯。斗智斗勇不说,在别人都没突破嫌疑人口供的情况下,率先把口供突破,并且自己拿到的口供可以帮助其他同事突破尚未完成的审讯,成就感总是特别足。以至于到后来,我经常半夜三更被从家里召到单位,帮助审讯。
到后来,政法委执法监督室主任岗位上,已经不用在一线讯问犯罪嫌疑人,但是协调案件时看到那些讯问材料,脑海里还能浮现侦查员如何审讯、犯罪嫌疑人如何抵抗的场景。
嫌疑人第一次被带进公安机关,坐在审讯室里,心态不好的六神无主,心态好一点的也是忐忑和迷茫。
这里我从做刑警和律师角度,聊聊审讯犯罪嫌疑人的那些事。
01
为什么要口供如此重要?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虽然《刑诉法》规定只有口供没有其它证据不能定罪,但是公安干得长了你就会明白:口供始终是证据之王。一则,口供本身在定罪中始终起到关键作用,既证明犯罪事实,更证明主观故意等内心活动。二则,口供往往提供搜集其它犯罪证据的线索,比如物证藏在何处,赃款去向何方,何人是共犯,何人知道犯罪过程可以作为证人。
02
审讯是一场战斗,意志决定一切
讯问人员面对嫌疑人,必胜的意志是突破口供的关键。
讯问人员是执法者,有着与被执法对象的角色定位优势,讯问人员背后有国家机器作为支撑,自然而然在审讯中具有气势上的压迫力。如果再把将案件查办到底的意志展示给嫌疑人看,一般初犯、偶犯的嫌疑人是毫无抵抗能力的。
嫌疑人在面对审讯时,潜意识里会有一种因为犯有罪行的罪恶心理,这种罪恶心理因为反社会性所以有时候会表现为一种对社会的愧疚感,结合被抓捕的恐慌和压力,以及后面提到的误判,嫌疑人往往无法形成足够抵抗审讯的意志力。
03
审讯中的斗智斗勇
惯犯应对审讯的经验丰富,本身意志力较强的犯罪嫌疑人也难以仅凭气势就突破口供。但是侦查员仍然应该通过初期的接触在审讯中建立足够的心理优势,要给嫌疑人一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不惜动用一切手段”的强硬形象,为后续的审讯奠定基础。
当审讯进入到这个阶段,双方开始斗智斗勇。
侦查员一方利用信息差,将证据一点一滴透露,营造已经查清全部事实的印象。“我们已经全都掌握了,你不说也会被判刑坐牢的”,“你的同伙在隔壁已经开始交代,你们谁先交代谁算坦白”,这些技巧目的就是让犯罪嫌疑人明白口供仅是一个印证作用,讯问本身是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一次坦白的机会,是挽救和帮助,而不是对抗。
被审讯的一方则努力判断到底侦查员掌握哪些证据,哪些是抵赖不掉的。但是在精神高度紧张、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形成误判。
这种误判和犯罪的羞愧感结合在一起,就会让犯罪嫌疑人进一步交代更多事实。这招在纪委审查中经常使用,给你一叠白纸让你自己写,写到审讯人员满意为止。在无止尽的消耗中,被讯问者会难以承受压力并导致误判,自己主动形成大量供述。
04
审讯中被曲解的供述
有人可能会觉得审讯最恐怖的是刑讯逼供。但是刑讯逼供并不常见,只有在大要案的时候才会采用。我觉得审讯中危害性最大的是曲解意思、文字游戏。
规范来说,讯问人员要如实记录讯问内容。但在实务中,有些内容会被误解,甚至有意曲解。比如A供述称其向B讲了一件事情,B当时没有说话。在口供中就被记录为B“默许”“默认”。但是这种“没有说话”,可能是B走神,可能只是暂时没有表态,事后B是反对的。
还有就是指供、诱供,直接将供述内容以讯问人员的意思进行记录,完全不记录辩解内容,或者少记录辩解内容,之后再利用压力要求被讯问人员签字认可。
对于这些指供、诱供的内容,有经验的司法人员或者律师其实一眼就能看出来,因为正常的犯罪嫌疑人是不可能作出太具有法律逻辑的口供。
但是一旦已经形成口供并签字确认,就像第一部分所说,无论形成过程如何,其内容便是最重要最有力的证据之一,事后很难因指供、诱供质疑而推翻。
05
认真核对、修改笔录的重要性
从律师角度角度来说,嫌疑人有核对笔录、修改笔录的权利,要积极行使这个权利。
在笔录核对签字的时候,要认真核对笔录,对于记录不实、不准确的地方,要客气、坚定地表达修改意见。有时候侦查员对于修改太多会有懊恼,这个时候应对策略要得当,对于没有原则问题的误记内容可以放一放,不要让气氛太对立。
同时,笔录切不可既不修改也不签字,因为对于不签字的口供,侦查员可以在笔录末尾作情况说明,如注明“以上笔录已向犯罪嫌疑人宣读,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等,这同样可以让笔录具有法律效力。
06
万能的情况说明
审讯中可能会发生各种情况,比如单人取证、长时间讯问,甚至轻微恐吓殴打犯罪嫌疑人等各种情况,这些工作瑕疵并不必然会导致审讯获得的口供失去证据能力。侦查机关可以出具“情况说明”,对包括审讯等侦查工作瑕疵作出合理解释,这种解释使瑕疵证据得以“治疗”从而成为有效证据。
我甚至见过刑事卷宗里有几乎一整卷“情况说明”的极端情况,虽然可笑,但是也只能说侦查机关非常细心,堵住了每一个漏洞。
07
审讯中的压力和诱惑,道德和法律边界在哪里?
我常常也在思考一个问题,讯问中不给予压力,犯罪嫌疑人肯定不可能乖乖招供,但是如果是错误抓捕的普通人,屈从于压力而作出不实供述,就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这种压力的度在哪里,审讯手段的道德和法律边界在哪里?
比如“如果你不知道,我们想你的家人应该是知道的吧,要不我们也约他们来坐坐。”看似“家人应该知道”、“约他们来坐坐”的表述并不是直接的威胁,但隐含了大量暴力色彩,显然是利用犯罪嫌疑人对家人的担忧,加大了其出于保护家人的目的而作出与自身意志相反的不真实的供述的可能性,导致虚假供述。
再比如诱惑,1、“只要你好好交代,就对你从轻处理。”2、“只要你好好交代,就放你出去。”虽然句1和句2都隐含着交代就从宽处理的意思,但句1合法,而句2显然是欺骗性的诱惑因素,满足了积极供述有罪的条件后,“放你回去”是不可能实现的。
这样的讯问在实务中经常发生,但是却不可能反映到卷宗里,也无法通过任何辩护对相应口供予以排除。但是当事人却极易因为这样的压力和诱惑而形成供述。
我们会发现,这种压力和诱惑大到一定程度获取的口供就很可能是虚假的,而这种虚假供述很多时候不是偶然发生的,而是讯问人员积极追求的。证人如果做伪证,有伪证罪。律师如果教唆指使证人做伪证,有妨害作证罪。讯问人员如果逼供、诱供,有意识地引导证人、同案犯作出违背意愿的不实证据,一纸“情况说明”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完全不需要承担任何不良后果。
这些在取证程序上明显瑕疵甚至违法的证据,排除的难度是如此之大,可以说几乎是不可能。所以我们的刑事诉讼水平不像西方国家发达,也有现行司法制度对这些瑕疵证据过度包容的原因,导致司法机关根本无需刑事诉讼技巧、无视刑事诉讼程序。只有放开保护,充分竞争,才能提高。
最后,刑事诉讼程序保障的是每一个人的权利,不应当只在亲身经受时才猛然醒觉。
我此前发过有关全国优秀公诉人田莹为夫喊冤的文章,以及河南平舆县法院院长刘德山喊冤被纪委刑讯逼供,以及某市政法委书记身陷囹圄后才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并呼吁程序规范,大量的司法人员只有当自己面临刑事指控并被不法对待的时候才会有切身体会。在我们有能力的时候,要抓紧去规范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如此才能保障法律对每个人都一视同仁、公平公正。
吴邦川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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