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绝不能在牺牲公正的情况下来追求所谓的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我国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美国的检方与被告的辩诉交易看着相似,其实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辩诉交易制度是美国刑事诉讼法中认罪协商制度的核心,以美国大多数州及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起诉后,必须先在审判法院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之声明。当被告人为有罪之声明时,原则上案件即无须进入审判程序,法院可以直接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当被告人为无罪之声明时,则案件应进入审判程序,就被告有罪与否进行实体审判。
认罪协商包括三种类型,其一为检察官与被告人以“刑期”交换,检察官要求被告人作出有罪声明,其承诺向法院推荐一个对被告有利的刑期,这一类型即为控辩交易。此外,认罪协商还包括“较轻之罪”交换和“罪数”交换等类型.
而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只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中的量刑协商。
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上讲,我国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实能提高司法效率.据新闻报道,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采纳率为87.7%,庭审对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为89.9%.
但正如俗话说的:萝卜快了不洗泥.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却牺牲着一些案件的公正性与被告人的利益.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只能就量刑进行协商。不能像美国检方与辩护律师就罪名、罪数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控辩双方的量刑协商必须建立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如果是证据不足的案件,辩护律师提出无观点,检方可能根本不予理会.辩护律师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要求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坚持不调整,辩护律师完全没有救济的途径.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在造成检察院一家独大的局面,律师的辩护权,法院的审判权,均受制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检察人员手握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权,如倚天剑在手,谁能与之争锋?律师不接受,被告人的刑期就会加重,委托人到时候势必找律师麻烦,认为律师没有为被告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的采纳率目前已是89.9%(全国平均数据),很多基层法院都超过了90%.甚至95%,法院的审判权威同时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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