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9日晚,由教育部刑事诉讼法课程虚拟教研室、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全国青年刑诉学者线上系列公开课第九次讲座成功举办。本次线上讲座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中国性”这一主题展开,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现代法学》学术编辑、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研究基地)副主任闫召华教授主讲。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教授主持本次讲座。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伟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初殿清副教授担任与谈嘉宾。
主讲环节:闫召华教授
闫召华教授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定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听取意见模式,专门机关之间的检察主导关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悔罪内核,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真实追求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参与等六个问题进行深入讨论,指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中国性,揭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所蕴含的“古为今用、洋为中用、通融各种资源、解决现实问题”的中国智慧。
闫召华教授强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性质多元。作为一项社会治理手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实现有效惩罚犯罪、促进矛盾化解、增进社会和谐的社会治理目标;作为一条基本原则正是对坦白从宽、宽严相济政策的继承与发展;作为一项独立的量刑情节,认罪认罚与其他量刑情节存在包含或交叉关系,且认罪认罚可以直接导致量刑从宽的结果;作为一套程序机制,其机制核心为“告知、提出建议、听取意见、具结”,该机制性质既有权利保障也有权利克减;作为专门机关的一项职权,认罪认罚从宽遵循职权从宽的理念,其既是专门机关的一项权力,也是专门机关的一项职责,专门机关应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利益。
闫召华教授认为专门机关与认罪认罚被追诉人的沟通模式为听取意见模式,这一论断依据在于专门机关的从宽决定在根本上决定于事实与法律。实践或规范中出现的“协商”本质上还是听取意见,原因依然是从宽决定的最终根据以及辩护方的意见对从宽决定的影响力。在专门机关的关系模式上,闫教授强调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机制中凸显了检察主导。从域外检察官司法现象,到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枢纽位置,加之其具有较为强势的控诉权与法律监督权,使检察机关主导认罪认罚程序成为了必然。但检察主导下的量刑建议效力成为控审双方激烈的博弈点,该问题的解决可能需要控审双方基于实践默契形成的柔性规则而不是采用刚性规范去限制。
闫教授强调被追诉人是否真诚悔罪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神内核。悔罪融贯于认罪认罚要件之中,缺乏真诚悔罪的“认罪认罚”会影响惩罚犯罪的有效性、弱化从宽的正当性以及难以实现修复性司法的目标。但悔罪的判断的确较为棘手,闫教授主张正反两方面把握,综合评价悔罪与否。悔罪这一核心要素决定了被追诉人的反悔权不应限制,这是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应有之义,任意反悔和权力性上诉都是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机制。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上诉时,检察机关的抗诉必须是基于判决错误,而不应成为对上诉的报复。只有对被追诉人暴露性的上诉(综合相关证据显示出被追诉人一审时的认罪认罚是表演性的、技术性的,被追诉人并无真诚悔罪),检察机关才适合以抗诉应对。
与谈环节:李伟副教授
李伟副教授针对本次讲座的内容谈了几点启发。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多重定位与其本身的可塑性相关,可塑性特征又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制度综合体,这一定位可能与作为程序机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紧张关系。二是听取意见模式依然建立在控辨双方不平等的基础上,而这一模式是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方向值得商榷。三是检察主导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三机关分工负责的原则有没有影响?该制度三机关的职责调整值得我们探讨。四是悔罪面临规范上的实质性与操作上的形式性的冲突,目前对悔罪真实性保证往往通过程序设计如具结书等来实现,但这种制度能否保证悔罪真实性是值得商榷的。五是程序简化下的实体真实与追求的实体真实是否一致需要我们仔细推敲。六是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和解相对于独立的和解程序,其权利事实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折损。最后,李伟老师提出,闫教授所强调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中国性实际上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中国性,本质上落脚于控辨平等的问题,那怎样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中国性?
与谈环节:初殿清副教授
初殿清副教授首先对何为“中国性”进行了阐释:第一种是学术研究和制度设计要有中国意识,结合中国实践环境来具体思考,体现出反思性,与其相关概念是本土化;第二种是学术研究和制度设计要体现中国特色传统和价值判断,在国际学界呈现中国智慧,体现出竞争性和比较性,与其相关概念则是学术话语权。召华老师的讲座对这两个层面的中国性皆有涉及,体现了学者的学术担当精神。初殿清老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放下权利为导向的制度,而我国现实则是追诉人的防御权并不健全,如此环境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带来了相当大的挑战。如果不同步强化被追诉人的相关权利,可能会放大既有问题,因此强化权利则是认罪认罚未来的发展方向。另外,殿清老师强调认罪认罚从宽带来的权力配置变化不应当脱离被追诉人的权利,认罪认罚带来的是控辩双方对诉讼程序的主导因素增强而非是控诉一方的主导。同时,初殿清老师提出两个问题。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初始动因之一是效率问题,但我国效率问题笼统表述为“案多人少”,但真正的效率低下的原因何在?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问题。试点之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层面依然存在若干问题,这说明立法存在相当的空白地带,试点与立法的逻辑是什么?试点的意义何在?
主讲人回应:闫召华教授
关于李伟老师提出的何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中国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中国性是否就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中国性。闫召华教授认为从一定意义上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中国性就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国特点的集中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嵌于我国传统刑事诉讼模式之中,体现出浓厚的本土色彩。当然,其对西方的相关制度也有借鉴,主要借鉴了两大方面:一是西方合作式司法中以被追诉人自愿弃权的方式增强程序简化的正当性;二是检察主导顺应检察官司法的大潮。但上述借鉴依然无法改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职权逻辑和传统底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坦白从宽政策的制度化与完善,它进一步增强了被追诉人从宽利益的确定性,确保了被追诉人供述的稳定性,同时,还将程序简化、强制措施轻缓化以及犯罪治理的有效性等统筹考虑在内。中国性不是强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传统诉讼模式的差异,而是凸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我国传统刑事诉讼模式的契合性。
关于初殿清老师提出的效率与试点两方面的问题。闫召华教授认为,在程序的正当化改革尚未到位,在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风险,但立法者已经意识到该问题的存在,从速裁程序试点追求效率到认罪认罚改革过程中不再以效率为唯一目的可以看出立法层面所作的努力。目前,效率问题本质上源于我国层层把关的诉讼模式等体制性因素。另外,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与入法问题,这是由于立法层面面临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等紧迫的实践需要,故导致试点时间偏短,入法稍显仓促,这需要后续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完善。
主持与总结:吴宏耀教授
吴宏耀教授认为,主讲人闫召华教授的讲座内容丰富,逻辑清晰,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点评人李伟副教授与初殿清副教授的点评也进一步深化了本次讲座的理论深度。吴教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中国性同样也是我们刑事诉讼法的中国性,诸如效率问题、侦查阶段占比问题等,这实际上是中国刑事诉讼的特殊性。吴教授强调,未来中国刑事诉讼发展依然要沿控辨平等的方向去努力,这是不容妥协的目标。另外,吴教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较高与犯罪结构的变化也存在一定联系。
讲座综述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中国性
下一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睹之怪现状
会员登录关闭
注册会员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