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庭,我一直怀有深厚的情感。
这种情感或许是从小时候看的电视画面开始的。法官稳稳地坐着不怒自威,律师在庭上唇枪舌战,真相越辩越明。三生有幸,法庭上的这两种角色我都经历了:我曾经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坐在审判席;后来我做律师,坐在代理席。
这两种法庭上的不同位置让我对法庭有了不同的观察视角。有时会让我稍感失望的是,现实中的法庭似乎并不总如期待中那么神圣庄严。有时法官在开庭时玩手机,打瞌睡,对律师的陈述耐心不够,甚至粗暴蛮横;有时律师在庭前准备不充分,一问三不知,找证据材料时自己都不记得在哪一页。有些律师为了给委托人“作秀”,把法庭当成了演艺场……
但这并未让我心中深深的“法庭梦”有丝毫褪色,反而让我对庄严神圣的法庭有了更强烈的期待。
一年多以前,我在“每周蒋讲”专栏中写了一篇题为《重塑法庭的光荣与梦想》(关注“天同诉讼圈”,在对话框中回复“光荣”可见)的文章,描述我心目中理想的庭审:那就像神圣的宗教仪式。我们的律师把法庭视为神殿,他们为一个个案子殚精竭虑,在出庭日的早晨沐浴更衣,打扮得一丝不苟,带着朝圣的心情走入法院大门,像进行宗教仪式一般进行法庭辩论。法官则拥有像神职人员一样纯净的内心,他们以中立裁判者的位置,引导庭审有序进行,确保双方在公平的条件下和氛围中据理力争,给出正义的答案。
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很欣喜地看到,现实中的法庭正慢慢朝着理想靠近。在5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更是通过细节性的规定,让法庭的神圣庄严真正落到实处:
“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把法庭审理这一神圣仪式与旁听这样的日常活动区隔开来;“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把参与法庭审理的人员与其他人员,甚至与他们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的身份区隔开来;“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以示对法官、法庭裁判的尊重;“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将鼓掌喧哗、吸烟进食、接打电话、传播庭审活动等排除在外,在庄严的法庭上,所有人都应该静心专注、谦卑顺从;“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法官应该拥有对法庭的绝对控制权……
这些规则,和已有的国徽悬挂、坐席安排、法袍引进、法槌设立等法庭布置一起,塑造出法庭审理浓浓的仪式感。
虽然法袍与法槌的引入曾经面临争议,法庭规则也曾被一些人认为是繁琐低效,但是我仍然相信,仪式感的加强是法庭审理过程中必不可少,也是绝对值得称道的。
在这一点上,大洋彼岸的英美法庭尤其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在美国的法庭上,律师向法官说的每一句话都几乎离不开这样一个词组:“YourHonor”。从字面上看,这个词组的意思是“以您的荣誉”。它实际上则是美国社会长久以来所形成的对法官的固定尊称:“尊敬的法官大人”。
在美国,法官的完整官方头衔就是“TheHonorableJudge”(尊敬的法官)。在法官的办公室门上或者法官的座位牌上,法官名字的前面通常都会有Hon.(Honorable的缩写)作为前缀。
一位美国律师曾这样描述他对“YourHonor”这个称谓的理解:“当法官走进法庭,登上法台,我知道,他所说的每一个字和每一句话都来自一个位于法官内心的,被国家赋予权力的,充满荣耀的地方。”
法庭上的法官不再代表着担任法官的个人的意志,而是代表着由国家赋予的崇高审判权力,代表着公平正义。他是拥有神圣光辉的裁决者,是值得每个人尊敬的法官大人,也只有“YourHonor”这样的称谓才能与之相称。
在英国,由于高等法院以上的法官拥有“勋爵”的贵族头衔,他们甚至被尊称为“MyLord”,而同样的词组也被用于称呼国王和上帝。
事实上,法官与神职人员的确也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上帝的旨意通过神职人员得以阐明,法律则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
“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被理解,被阐释。在法治的规则下,这样的权力被授予了法官:虽然每个人都可以对法律有自己的理解,但被法律所认可,真正拥有法律效力的,唯有法官。正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言,“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庭则是这一切发生的场所。
因此,在法律帝国里,在法庭上,无论如何形容法官所拥有的这种“Honor”都不为过。除了称呼法官为“YourHonor”或者“MyLord”,在英美悠久的法律史中所形成的种种法庭规则和法庭礼仪,也都处处体现和烘托着法官的荣耀所在。
比如说法袍,法官的法袍源自于牧师的神袍,象征着思想的成熟和独立的判断力,并表示直接对良心和上帝负责;比如说法槌,锤座相击时的清脆响声凸显着法官的威严所在,以及法官对庭审的绝对控制权力;又比如说假发,在英国,法官至今头戴假发。白色的假发象征着法官的阅历和智慧,同时也将法官身份与日常生活中的法官个人区隔开来,塑造一种半神半人的法官形象。
虽然中国没有西方宗教文化的背景,法官应该受到的尊崇却是丝毫不减的。
只要在法治的规则下,只要法官被国家赋予了司法裁决的权力,法官就应该是“法律帝国的王侯”,是“尊敬的法官大人”。
法官与神职人员的相似不意味着法官只有在西方宗教文化的背景下才应该获得尊重,相反地,它意味着,在所有法治的国家里,法律都应该被信仰,法官的身份都和神职人员一样神圣庄严。
而在法庭审理这样一个法官考察事实,阐释法律,用判决影响现实生活,让法律真正发挥力量的场合,和婚礼、葬礼等人生和社会的重大事件一样,庄严的仪式感都不可或缺。
我们总需要仪式来凝聚和宣泄情感,用各种各样的象征符号来强化参与者的内心确认。在庭审中,我们更需要用仪式强化每个参与者对法律、对法官的崇敬感和认同感,在潜移默化中提醒他们应该以怎样的认真和谦卑来对待庭审和法官的判决结果。
这样的仪式感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专断。相反地,仪式越是给予法官这一身份崇高的地位,就对拥有这一身份的法官个人意味着越高的要求。
在法庭上,法官的丝毫的不严谨、不严肃、不规范都会让他人对法官,乃至司法产生不信赖感。如果法官不按规定着装、不按时开庭、庭审中随意接听电话、随意打断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发言、态度粗暴、语言粗俗,无疑是对自己法官职业的不敬。
法庭的仪式感警醒着法官,法官的每一个动作、每一个决定都代表着来自法律的荣光,影响着每一个人的重大切身利益,甚至会改写人们的生活轨迹,丝毫不可马虎,绝对不可辜负。
正如美国法理学家德沃金那句著名的话:“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我梦想着,在那法治理想国度,每个公民信仰法律,遵从法院和法官的权威,而法官,也有真正的“王侯”之风,让人发自内心地叫一声,“尊敬的法官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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