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公诉人业务竞赛评委有感
2023年4月10日至15日,第十五届安徽省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在合肥举办,我再次应邀担任模拟法庭辩论评委。从没有参加过辩论赛,但阴差阳错20多年来担任过很多次省级辩论赛的评委、领队和教练,作为一个滥竽充数的评委,几乎每次辩论队员统分时,我的评分往往都是最高而被扣掉。而担任检察官评委后,作为一个自以为对律师执业技能提升负有责任的所谓资深律师,我都会深感压力山大、责任重大。
2014年12月担任省检察院十佳公诉人评委后,发表过一篇感想:“就业务技能而言:辩护人已经无法与公诉人匹敌——担任公诉人竞赛评委有感”,拙文曾经在检察机关和律师行业媒体广为流传,引起人们对检察官和律师业务技能培训机制的思考。近十年后,再次谈及感想,那就是:除专业的刑辩团队和刑辩律师外,就业务技能而言,律师和检察官的差距进一步加大。
来自全省各地检察机关的71名参赛选手参加本次竞赛,竞赛分初赛和决赛两个环节。初赛为办案质效考评和刑事检察业务笔试,决赛为刑事检察业务答辩和模拟法庭辩论。围绕证据审查判断、法律政策运用、出庭履职、诉讼监督等刑事检察核心业务,重点考察选手的法学理论功底、法律思维、法庭辩论、释法说理、语言表达和临场应变能力,初赛成绩排前30位的检察官和排前6位的检察官助理将进入决赛,最终决出了全省十佳公诉人、全省优秀公诉人、全省优秀刑事检察官助理、最佳辩论奖、优秀辩论奖、优秀组织奖。
体制内的升迁竞争和技能培训,为优秀公诉人的脱颖而出增添了无穷的力量。公诉机关这种以国家体制作为保障的任用、选拔机制,更使得律师望尘莫及。
作为一个资深律师和评委,看到的是一支年轻向上、业务精通、能言善辩,为了履行职责和职业荣耀而忘我工作的公诉人队伍。71名选手作为全省公诉人的代表,展现出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底蕴以及较高的论辩能力。可以这样说,以笔者本人对于律师执业技能的了解,绝大部分律师如果面对这样强大的公诉力量,就业务技能而言,将难以匹敌甚至是无法望其项背。在有多个被告人的法庭上,辩护人的人数往往远远超过公诉人,绝大多数公诉人都能做到有条不紊、思维清晰、不温不火地履行职责,而辩护人无的放矢、故作姿态;大放厥词、横炮乱发的情形却常常在法庭出现。
骨鲠在喉不吐不快:
一、稳定的“铁饭碗”使得检察官敬业精业,对工作质量和组织负责,商业的属性使得律师为了生存不得不关注法律服务市场和案源拓展
不发达地区的律师大都习惯了万金油式的业务操作模式,律师需要办理所有类型的法律事务。而不同部门的检察官则专事本部门的刑事司法业务,甚至在本刑事检察部门进行业务的再细分。专则精,精则强,检察官平时不需要为市场和收入操心,他们对于业务技能的学习和钻研精神已经远远超过大部分律师。无论是公诉人的模拟辩论赛还是真实的法庭辩论,我们常常遇到公诉人对于前沿的法学理论信手拈来,灵活运用。一个简单的例子,现在的公诉人基本上是八零后和九零后,他们大都可以灵活地运用阶层犯罪论和客观归责理论指控犯罪。而律师队伍中,八零后崭露头角,九零后尚在发展,七零后、六零后律师仍然是最中坚的力量,百分之二十的七零后、八零后律师掌握着百分之八十的律师业务,这就是所谓的律师界的“二八定律”。法庭的赛场上大量出现六零后、七零后律师对阵八零后、九零后检察官的现象,其应变能力、知识结构、体力耐性的差异可见一斑。
公诉人业务竞赛闭卷论文写作和公诉业务笔试环节,三个小时的论文写作和八个多小时的业务笔试时间不仅考验公诉人们的法学知识、办案经验和文字表达能力,更是对检察官体力、毅力的考验,相当多的选手为了节省时间,甚至在全天的论文写作和业务笔试中,粒米未进。几乎每次公诉业务竞赛都会有哺乳期的妈妈带着孩子来参加的场景,其敬业精神令人动容。
在每天长达13个小时的业务知识答辩和辩论赛中,我们这些评委虽然可以中场休息,可以中途短暂离开,但几天下来,每个评委都疲惫不堪。而这些年轻的检察官则在等候区始终处于高度的紧张状态做备战准备。即便如此,他们可以迅速精神抖擞地进入到答辩和辩论当中。
包括在法庭上,面对人数众多的辩护人席,公诉人往往需要以一当十,无论怎样疲惫,在对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辩护进行答辩时,还必须保持国家公诉人的昂扬斗志。
应该说,公诉人的收入往往不如辩护律师,但公诉人在法庭上靠的是职业的荣耀和信念在履行职责。而为了工作中的进步,他们完全可以忘我地投入到各种训练和竞技当中。
据笔者了解,绝大部分的检察官深居简出,繁忙的工作之余热衷于前沿的法学理论学习和家庭的天伦之乐,很少参与社会交往,甚至有不少优秀的公诉人从不玩微信和微博;而相比较而言,生存的压力、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使得律师不得不关注市场和案源,有些大牌律师,整日忙于应酬和社交,而很少有时间看专业的书籍,甚至有的所谓刑辩律师从不愿意系统、认真地读一本刑法专著。
二、检察机关对于公诉队伍的建设培养令律师行业望尘莫及,刑辩律师如果不能奋起直追,双方的业务差距将伤害律师行业甚至影响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平时高度重视队伍的业务建设和学历的再教育,目前,进入市级以上检察机关的人员,不仅被要求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而且往往必须是硕士以上法律教育背景,甚至是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同时,检察机关还通过自下而上的选调机制,将最优秀的人才,选拔到上级检察机关。为应对法庭的抗辩,各地检察机关都会将具有良好的法学功底和论辩能力的检察官充实到公诉的第一线。因此,公诉人的入职起点往往高于律师。
不仅如此,检察机关以举国体制进行各种技能培训。如定期举行全国、省、市级的十佳公诉人、优秀公诉人的选拔,这种选拔考核的各个环节,涵盖检察官业务的所有方面,其考核机制是十分公平和科学的。除此之外,所有检察业务从普通犯罪检察到控诉申诉检察,从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到公益诉讼业务检察,自上而下十个业务检察部门都会进行常规的各种培训、竞赛活动,其程序之正规严格令人赞叹不已。从人才培养和选拔角度看,我国这种检察官培训和选拔机制甚至远远优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这些国家对于检察官的使用则是重视业绩考评、强调过程控制、注重考核结果。
在与检察机关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共同担任评委期间,有关领导和负责人对检察人才求贤若渴的殷殷之心令人动容。省级检察机关的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全省分管的检察官队伍了如指掌,谈起一直关注的分布于全省各地的优秀检察官时如数珍宝,发现好的苗子,立即记录下来,以备观察和培养。
公诉人是社会公器,他们代表社会正义,为社会安危控诉于法庭。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我为社会有这样强大的队伍感到高兴,同时,作为一个所谓的资深刑辩律师,我又为刑辩律师的业务技能无法与公诉人匹敌而忧心和不安。
在刑事诉讼中,实现控辩平衡与对等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前提。然而,在我国的诉讼架构中,制度设计和文化传统已经使得控辩审架构失衡;信息革命和人工智能时代,拥有强大检察手段的检察官和代表私权利的辩护律师相比,更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如果刑辩律师在职业技能上也和公诉人差距过大,将会使辩护成为摆设,从而更加导致控辩失衡,甚至影响司法公正。无效辩护被认定为程序违法、审判无效的案例在我国也已经多次出现。所以,高度重视刑辩人才的培养,不仅是司法行政和律协领导的职责所在,也将为维护司法公正所必须。没有强大辩方,控辩双方严重失衡,将会影响到司法公正。
三、检察官职业技能的迅速提升令人叹为观止,律师行业需要制定政策鼓励扶持律师进行专业化分工和行业传承
笔者有幸担任过多次全国、全省、全市检察机关各种评选、竞赛的评委,深感这些检察官们年轻向上、业务精通、能言善辩。每一个选手都展现出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底蕴以及较高的论辩能力,深感检察官们长江后浪推前浪,一代更比一代强。当然,这些后辈检察官的进步除了他们起点很高,竞争使他们更加努力外,更与前辈的无私奉献、倾心栽培分不开。而即便如此,检察官的带头人们还在不断的提醒自己,检察官的业务水平不如律师。他们往往有意无意地拿最优秀的刑辩律师和一般的公诉人进行对比,从而自我加压。我所熟悉的众多的检察机关的负责人们甚至整天为他们队伍的建设忧心忡忡,彼此交流培养优秀检察官的心得,甚至向我们这些职业对手讨教。检察官队伍这种自我加压的方式,给检察官们业务技能的迅速提高,增添了无穷的动力。
相对而言,刑辩律师队伍相对比较松散,缺乏系统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律师协会的专项、系统的培训似乎只有为适应“一带一路”战略而进行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专项培训和旨在培养“又红又专”接班人的各级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一般而言,每一个律师只要通过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就可以承办任何类型的业务,对于年轻律师的培养主要是师父带徒弟的“传帮带”模式。这种情况下,从整体而言,刑辩律师将如何面对这种举国体制下培训出来的优秀公诉人?
值得欣慰的是全国一大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团队,已经为刑事律师的专业化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浙江省、南京、武汉、常州市等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也为培养律师刑辩人才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各种商业培训机构也抓住了刑事业务培训的商机,有志于从事刑辩工作的律师已经认识到学习充电的重要性。
各级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需要在关注律所“做大做强”的同时,关注律师的专业化分工,制定政策鼓励律所进行专业化分工,扶持律所注重新人的培养和行业的传承。希望各级律协除了重点培养涉外等奇缺人才的同时,对于律师最传统又最重要的刑事业务培训更加不能放松。事实上,对律师进行刑事业务培训,规范律师刑事业务执业行为,提高律师刑事辩护业务技能已经极为迫切了。
当然,人无完人、金无足赤,作为公诉人的职业对手,借此机会也有建议给出色的法律同行:
一、法理融会贯通,是辩论赛和法庭论辩中有效利用的基础
根据笔者的经验,如果要学好刑法学知识,应该至少看两到三位刑法学者的专著,甚至需要学习德日刑法理论。虽然,德日现成的刑法理论不一定适合中国,但对于正确理解法律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除此之外,还应该系统地学习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中国语境下的刑事辩护和法治国家的刑事辩护最大的不同是,无罪辩护和此罪彼罪的辩护,往往不是因为证据不足而是因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律师的辩护空间往往不是控辩审三方都熟悉的法条和司法解释,而是法学理论。以笔者的经验而谈,虽然法庭上很少说法理,但法理使我的辩护实践受益匪浅。
应该说层层选拔的大部分检察官参赛选手对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都很熟悉,但是法学、法理知识还稍显不足。例如此次模拟辩论中,错误的理解现代语境下的“当然解释”,把唐朝司法制度中的“举重以明轻”司法原则用反,把“部分行为共同说”、“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归责理论用错。说明选手并未真正正确地理解法理。恐怕还需要静下心来,学深学透刑法教义学,才能把理论作为方法论灵活应用。笔者的研习体会是,如果对某一前沿的法学理论感兴趣,可以用半年甚至一年的时间,把相关专题的学术著作全部通读,将心得整理成文,作为自己的学习总结,甚至也可以此参加研讨会或发表,“日拱一卒无有尽,功不唐捐终入海”(《妙法华经》后秦,鸠摩罗什译)。
二、进行实操培训,是掌握法庭论辩主动权的有效途径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交叉询问都会成为法庭上的主旋律。交叉询问被认为是“帮助法庭查明案情最伟大的发明”,是“出庭律师最高艺术形式”,“发现真相的最佳方式”,而我国对于百分之二十庭审实质化的非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往往就是英美法系的“对方证人”或“不合作证人”,因此,法庭上对于“不合作证人”的发问往往是极其丰富多彩的环节,充满了技巧,极具可辩性、不可控性、互动性。以笔者的辩护实践而言,出庭公诉人对于经本人进行合法庭前辅导的“客户”(被告人)发问,往往是非常艰难和成效甚微的。而据我所知,除本人去检察机关做过几场讯问技巧分享外,检察机关鲜有对讯问的技巧进行专项培训的。而域外国家律师(包括检察官和控方律师)的庭审技巧培训,则主要是交叉询问的培训。
在举证环节,我们出庭公诉人的举证往往简单机械、枯燥无味。公诉人精疲力竭地宣读几个小时,甚至十几个小时,整个法庭除疲惫不堪的公诉人外,其他人都昏昏欲睡。这样的举证方式如果不能有效地改革,不仅会使举证流于形式,也影响到庭审真正的“实质化”。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等方面,进行法庭质证和相关辩论”。面对辩护律师这样质证方式,公诉人如何进行反质证,也是需要检察官面对的课题。
在法庭上控辩审三方进行博弈的过程中,如何在遵守法庭纪律的前提下,有理、有据、有节地进行“反对”和应对“反对”,也需要通过训练和预演,才能娴熟应对。
结合笔者给出庭律师的培训经历,我们很多年以前,已经把上述问题的培训提到日程上来了。面对具有扎实法学基础、娴熟辩论技巧的职业辩护人,公诉人同样有危机意识,需要专项训练,做到旗鼓相当。
三、学好说话的艺术,才能高效的表达和说服
尤其在法庭这种要求在短时间内针对辩护人的观点,清晰、全面表达自己意见的场合,更是要求公诉人能够吐字清晰、断句合理、语言连贯,表达准确。有些参赛选手存在吐字不清、语速过快,不注意抑扬顿挫的表达方式等问题,这会使得受众无法准确接收到表达的观点和意见,更谈不上通过自己的语言来说服对方了。还有些选手尤其是女性选手,用口腔发声,说话不知气沉丹田,在十分疲惫的情况下,会导致音色变异,令人不适。不过,会说话或者说口才好,并不是一种天赋的才能,古今中外一切口若悬河、能言善辩的演讲家、雄辩家无一不是靠刻苦训练获得成功的,这就要求年轻的检察官在生活、工作中有计划、有针对性的训练自己说话的能力。我们“刑事下午茶”讨论案例时要求汇报人三分钟陈述案情,收到过良好的培训效果,而“演讲秀”也锻炼了演讲者的断句、表达能力。
四、训练语言和形体,让辩论技能提高和升级
论辩赛存在“秀”的成分,因此,站姿、坐姿、手势、发声有一定的“套路”和规范,而无论是辩论秀还是法庭实战都会有一定的规律和技巧。这些身体语言在辩论赛上影响评委的综合打分,在法庭上事关国家公诉人的高大形象。因此,公诉人和辩护人应当掌握说和论的能力和技巧。而辩论的技能需要靠平时的训练进行积累。如自由辩论是拉开选手得分最重要的环节,在国际辩论赛、国家级辩论赛中是最激动人心的高潮迭起环节,但省级辩论赛中,几乎所有的自由辩论都是向对方简短发问,很多发问远达不到攻击和论证的目的,自由论辩4分钟经常不被用足。
另外,优秀的辩手应该坐如钟、站如松,不能手托腮帮,不能用手指向对手等等。辩论的基本礼仪和肢体动作,通过日常训练和矫正更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五、增强自信、提升气场,才能技压群芳、脱颖而出
每次辩论赛都会有优秀的辩手以其独特的风采和魅力令人耳目一新。评委评价一个出色的队员,往往首先夸其有气场。气场不是气质,气质是一个人内在涵养的悄然流露,气场虽与此有所关,却更为丰富立体,有着摄人心魄的力量;气场也不是气势,无论是辩论比赛还是法庭辩论,咄咄逼人不会必然产生气场,有理、有据、有节才会使人刮目相看。个人气场指一个人的性格、言行举止而形成的个人魅力,带有很强的个性化因素。
一个人的气场是通过说话时的音调、节奏、眼神、表情、肢体动作等非语言方式表现出来的。比如:眼神坚定专注,充满能量;表达有力从容,有理有据;举止从容得体,不卑不亢。
气场的核心来源于自信,而对于一个法律人来说,自信则来源于深厚的法律功底、准确的表达能力、得体的肢体语言。
恕笔者倚老卖老,上述对检察官的建议,应当同样适用于辩护律师。面对日益强大的公诉人队伍,刑辩律师们必须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奋起直追。否则,抛开法律制度的缺陷不说,律师低技能、苍白无力的辩护只能是摆设和笑柄。
落笔至此,五月来临。想起汪国真的《跨越自己》与各位法律人共勉:
我们可以欺骗别人
却无法欺骗自己
当我们走向枝繁叶茂的五月
青春就不再是一个谜
向上的路
总是坎坷又崎岖
要永远保持最初的浪漫
真是不容易
有人悲哀
有人欣喜
当我们跨越了一座高山
也就跨越了一个真实的自己
2023年4月22日于昆明至北京的航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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