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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能不捕的不捕”的误读

2023-04-15 18:31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2,613 views 我要评论对“能不捕的不捕”的误读已关闭评论 字号:

近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到,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这一“四不”原则的表述,引起一些人的疑问。

网上一些自媒体用“海南放大招”突出“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单从这些标题和字面意思看,容易让人产生误解。有网友留言:“说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民营企业主可以不同吗?”“企业家违法乱纪制假都不抓吗?”对于这些疑问,应及时回答并消除误解。

首先,我们须了解“四不”原则的背景。检索公开资料会发现,这一措施不是海南首创。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涉案民企负责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海南这次文件内容是对前述原则的重申和落实。

其次,很多人忽略了这一要求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这一政策不仅适用于民营企业家,对全体公民都是“一碗水端平”。这是刑事司法政策的与时俱进,体现的是社会主义法治自信,促进的是法治文明进步。

既然“少捕慎诉慎押”是刑事司法政策,为什么要单独点出民营企业家?实际上,“四不”原则是对以往刑事过度介入经济活动的纠正。一段时间以来,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因为经济领域矛盾多发,在对经济犯罪的制裁中容易出现过度干预,影响经济运行活力。因此,最高检早前就提出严格控制刑事手段介入经济活动的要求。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须秉持“谦抑、审慎、善意”的价值取向,“不能办了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改变重刑主义倾向,加强对当事人的人权保护,特别是要保护企业的健康运转发展。践行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更有利于释放司法善意,促进社会和谐,真正做到“严管厚爱”。

再次,从实践中可以看到,尽管一再积极倡导“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但司法实践并不是一味从宽,纵容企业主。对于这一点,最高检曾作出解释,该政策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发展实际,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经营类犯罪的,很多时候没有必要实施逮捕,只要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就足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主犯了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以及严重违法行为,该捕的还是要捕,该诉的还是要诉。一起案件中,如何严,如何宽,分寸也厘得很清。

最后,也要看到为什么一项实行了三四年的政策又被热炒了一把。一是一些法律法规的宣传还未深入民心,影响力还不够大。二是这类新闻被关注,映射出百姓法治素养的提升、法治意识的增强和对公平公正的关切,及时把道理讲清楚有利于消除疑虑。

实际上,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民营企业家,他们不需要也不可能谋求某种意义上的“特殊照顾”。一方面,他们需要的是“平等保护”“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另一方面,他们更加期待法律、政策的稳定。众所周知,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们需要在制度层面加强建设,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家的经营负担和心理压力,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同时,也需要加强监督,确保司法政策的实施不偏离方向、不走样。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为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陈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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