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受罚
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爬虫”技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抓取数据的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计算机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子商务、电子产品等业务。被告人张某系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CEO,负责公司整体运行;被告人宋某于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任职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联席CEO,系产品负责人;被告人侯某于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任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CTO,系技术负责人;被告人郭某系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人张某、宋某、侯某经共谋,于2016年至2017年间采用技术手段抓取被害单位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数据,并由侯某指使被告人郭某破解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防抓取措施,使用“tt_spider”文件实施视频数据抓取行为,造成被害单位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损失技术服务费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宋某、侯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郭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应惩处。
鉴于被告单位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宋某、侯某、郭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违法性认识不足,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张某、宋某、侯某、郭某获得被害单位谅解,加之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法院依法对其均从轻处罚。
最终海淀区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及3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利用“爬虫”技术非法入侵其他公司服务器抓取数据,进而实施复制被害单位视频资源的案件。
■法官说法■
信息时代应警惕利用“爬虫”技术犯罪
在信息时代,“爬虫”技术是一种常见的数据抓取技术,最常用的领域是搜索引擎,该技术的有效使用有利于数据的共享和分析、造就了互联网生态的繁荣,但并不意味该技术的使用没有边界。法官在此提醒互联网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合理使用该技术,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该技术非法获取数据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便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数据抓取过程中,采取了规避或突破被害单位反“爬虫”安防措施的技术手段,未经许可进入了被害单位的计算机系统,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侵入”行为,从而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此希望互联网广大从业者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对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务必合法合规地开展自身业务。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游涛 计莉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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