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对遵义中院审理陶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合议庭和审判长张海波记集体二等功和个人二等功。理由是,2012年张法官担任审判长审理上述案件中,顶住了被害人家属的谩骂和舆论压力,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宣告被告人陶某无罪,宣判一年后,真凶黎波落网,后经查明事实后被执行死刑,避免了一起重大冤案的发生。
本号此前连续转发了《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出无罪判决,两年后真凶终于落网》和《高院决定:对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无罪判决的法官进行立功表彰》两篇文章,留言区里,观点分成了两派,一是认为张法官能够不被舆论干扰,坚持法律底线,避免了冤错案件,应该受到表彰;一是认为,防止冤错案件是法官的基本要求,予以表彰有点把本职工作当作先进。那么,究竟应不应该表彰?
在《法制日报》刊发的报道文章里,有两个细节值得注意,“13次供述中,陶某在其中9次作了有罪’情杀’供述,在其余4次又作出小偷入室盗窃杀人的无罪辩解。”;“遵义市中院先后两次召开审判委员会对该案进行讨论,审判委员会秉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决不能出现冤错案件”的理念,对案件几个焦点问题进行讨论,最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应宣告无罪。”。可见,排除舆论压力,无论是前期公检机关固定形成的证据关,还是本院定案阶段的审批关,宣告无罪并非易事。
曾有一篇最高院大法官在人民法院报撰写《谈谈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难”》,列出了法院宣判无罪这一本该正常的现象却困难重重的主要原因所在:
一是有些人还是坚持有罪推定原则指导,认为对有疑点的案件宣告无罪就是放纵坏人;
二是经过刑事立案侦查、检察批捕公诉后,法院宣告无罪意味着前期工作白忙了,甚至是办错了要担责任,有关方面向法院施加压力;
三是被害人心理上不答应,不是发生过被害人父亲喝农药阻止无罪判决,引发舆情压力改判数名被告人死刑到有期徒刑徒,十八年后最终宣告无罪,法院巨额赔偿法官面临追责的“五周杀人案”吗;
还有就是法院领导的不担当,宣告无罪的案件关系重大,具有审判更高决定权的审判委员会或领导们顾虑重重,在应当严格司法的关键时刻失去了敢于担当的精神。
试想一下,如果张法官审理的陶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两年后没有真凶落网,而被害人亲属屡屡渲染炒作,会不会出现以往曾经出现过的“因主审案件当事人喝农药自杀以示清白,法官莫兆军被以玩忽职守罪起诉,虽然最终被无罪释放但回家养猪去了”,或是“案件反复审委会研究甚至请示中院,案件定性有罪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后经再审改判无罪,审判长王桂荣被以玩忽职守罪起诉,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那?
媒体或当事人舆情干扰、部门或领导案件干预,有悖于司法的独立性,这是了解法律司法规律都明白的常识,但确是当下司法界绕不开的现实问题。从于欢二审改判案、昆山反杀案到近期发生的福州赵宇见义勇为案、河北涞源反杀案,舆论推动了正当防卫司法制度的激活,但也酿成了莫兆军法官、王桂荣法官等等司法人员在一波波舆情风浪下的风险重重。
以刑事审判为中心、法院指导纠纷调处多元化机制等等,无不在强调法院、法官在解决矛盾纠纷的一锤定音作用,但是“司法从来就不是最正义的一道防线,而且也不是最坚强的一道防线。只能说它是最后一道防线,最后一道防线从来都是比较薄弱的。”
上述的陶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中,事后真凶归案,我们发现真凶并不是陶某,但为何出现前期的“13次供述中,陶某在其中9次作了有罪’情杀’供述,在其余4次又作出小偷入室盗窃杀人的无罪辩解。”那?如果在侦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能够及早坚持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何至于出现法官、法院在罪与非罪、干扰与坚守之间的走钢丝般的艰难抉择?
还好偶发性造成的真凶归来,如果没有真相大白,被害人的家属一直不肯罢手,办案法官会不会因舆情时时受到来自外界的维稳压力?事后对法官的一个表彰,在肯定法官个人坚持司法底线的同时,是不是也要从制度上反思如何避免法官从“最后一道防线”成为“冲锋一线、炮火一线”?
在这起只有被告人陈述有罪,其他证据都是间接证据且疑点重重的杀人案件中,却一步步走到了刑事审判的最后一步,把法官推向了顺水人情做有罪判决和顶住压力做无罪判决的风口浪尖。与受到表彰相比,更应该引发关注的是,从司法各环节保障犯罪嫌疑人“疑罪从无”的权利和及早排除非法证据的办理理念,从根本上否定被告人证明不了自己无罪就要承认自己有罪的“口供”存在空间。
法官依法判案受到表彰,这本就是不合理现象。存在即有其合理性,而且被很多人,包括笔者在内也点赞,是因为其它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地方太多,让合理的现象反成了可贵之处。
法官不再徘徊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间接证据的疑点重重进行抉择;
不再需要用真凶归来这样的偶发事件来自证清白,
不再时时担心舆情干扰等案外法外因素担心追问追责;
法官因顶住压力作出无罪判决而受到表彰的现象,是不是就不会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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